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为衢州市柯城区水产技术推广中心。本单位住所为衢州市荷花西路109号。
第三条本单位是经中共衢州市柯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衢州市柯城区农业农村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单位开办资金8万元,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五条本单位宗旨:推广水产技术,促进水产养殖业发展。
第六条本单位业务范围:
(一)承担全区渔业发展的技术支撑。负责水产养殖良种、技术、模式的试验示范、推广应用、宣传推介。
(二)承担全区渔业公共信息服务和业务指导工作。
(三)承担水生动物防疫检疫。负责有关渔业环境的评价和涉渔污染的检测、调查。负责水产养殖病害及灾情的监测、预报、防治。
(四)承担渔业资源、禁渔期制度、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渔业互助保险、渔业安全生产监管、渔业综合治理、渔业生产事故调处、产业运行监测的辅助工作。
(五)承担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特种养殖等农业养殖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的试验示范、推广应用、宣传推介。
(六)完成衢州市柯城区农业农村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本单位业务主管部门为衢州市柯城区农业农村局。
第八条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衢州市柯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柯城区水产技术推广中心的权力与义务:执行法律法规和单位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柯城区农业农村局(举办单位)的权力:
(一)提出柯城区水产技术推广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柯城区水产技术推广中心党组织负责人和行政负责人;
(三)审核(核准)柯城区水产技术推广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柯城区水产技术推广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为衢州市柯城区农业特色产业发展中心。本单位住所为衢州市荷花西路109号。
第三条本单位是经中共衢州市柯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衢州市柯城区农业农村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单位开办资金27万元,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五条本单位宗旨:为农业特色产业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促进农业特色产业发展。
第六条本单位业务范围:
(一)协助拟定实施农业特色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承担全区农业特色产业培育发展的业务指导。
(二)承担全区农业特色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的试验示范、推广应用、宣传推介。
(三)承担全区农业特色产业发展的技术支撑。组织实施农业特色产业链关键技术、核心技术、集成技术攻关。承担相关技术业务指导、咨询服务、产业合作与交流。
第七条本单位业务主管部门为衢州市柯城区农业农村局。
第八条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衢州市柯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柯城区农业特色产业发展中心的权力与义务:执行法律法规和单位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柯城区农业农村局(举办单位)的权力:
(一)提出柯城区农业特色产业发展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柯城区农业特色产业发展中心党组织负责人和行政负责人;
(三)审核(核准)柯城区农业特色产业发展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柯城区农业特色产业发展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为衢州市柯城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本单位住所为衢州市荷花西路109号。
第三条本单位是经中共衢州市柯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衢州市柯城区农业农村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单位开办资金10万元,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五条本单位宗旨:推广农业技术,促进农业发展。
第六条本单位业务范围:
(一)协助拟定实施粮油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承担全区粮油产业培育发展的业务指导。
(二)承担全区粮食、油菜等农作物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的试验示范、推广应用、宣传推介。
(三)承担全区农业技术推广的技术支撑。协助开展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实施重大农业技术推广和重大农业生产技术攻关。承担农业技术业务指导与咨询服务、农业技术推广的合作与交流。
(四)承担粮油产业、种业、植保植检的业务统计和信息化的具体工作。
(五)承担全区粮油产业及种业的行业管理、运行研判、农情信息、行政审批、生产事故(纠纷)调处、抗灾救灾、种子储备管理、种子种苗监督管理、农作物新品种管理、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以及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与管理保护的辅助工作。
(六)承担农作物重大病虫疫情监测、预报预警、危害损失评估工作。指导农作物病虫疫情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参与制定植物疫情和农作物病虫害应急防控预案。承担农作物病虫害灾害应急防控物资储备管理具体工作。
(七)承担农作物重大病虫害信息的收集、汇总、审核和发布。承担农作物重大病虫疫情防控检疫、监测防控措施的试验研究、示范推广和宣传普及工作。
(八)承担植物保护新农药、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承担农药安全使用的指导、农药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农药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的辅助工作。
(九)承担调运检疫,引进种子、种苗、其他繁殖材料的审核审批,以及隔离试种监督等检疫监管的辅助工作。承担植物产地检疫的辅助工作。
(十)承担区级农产品质量检测相关工作。
(十一)承担粮油、种业、植保、植检、农药领域的技术规范、标准体系建设。
(十二)完成衢州市柯城区农业农村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本单位业务主管部门为衢州市柯城区农业农村局。
第八条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衢州市柯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柯城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权力与义务:执行法律法规和单位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柯城区农业农村局(举办单位)的权力:
(一)提出柯城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柯城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党组织负责人和行政负责人;
(三)审核(核准)柯城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柯城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为衢州市柯城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中心。本单位住所为衢州市荷花西路109号。
第三条本单位是经中共衢州市柯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衢州市柯城区农业农村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单位开办资金172万元,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五条本单位宗旨:推广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机具和新设施,促进农业发展。
第六条本单位业务范围:
(一)承担农机化扶持政策实施的有关工作。
(二)承担全区农机化工作业务指导。
(三)承担农业机械、设施装备及农机化生产技术成果转化与应用工作,推进农机农(牧)艺融合。
(四)承担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机具和新设施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工作。
(五)参与拟订实施农机作业等技术指导意见和实施农业机械化有关标准、技术规范。
(六)承担农机化统计和信息化的具体工作。
(七)协助开展农机产品质量纠纷调解、农机产品试验鉴定、农机跨区作业、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八)承担农机安全监理的辅助工作。
(九)完成衢州市柯城区农业农村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本单位业务主管部门为衢州市柯城区农业农村局。
第八条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衢州市柯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柯城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中心的权力与义务:执行法律法规和单位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柯城区农业农村局(举办单位)的权力:
(一)提出柯城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柯城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中心党组织负责人和行政负责人;
(三)审核(核准) 柯城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柯城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为衢州市柯城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本单位住所为衢州市荷花西路109号。
第三条本单位是经中共衢州市柯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衢州市柯城区农业农村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单位开办资金2万元,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五条本单位宗旨: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第六条本单位业务范围:
(一)承担全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的业务指导工作。
(二)承担全区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政策业务指导,协助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工作。
(三)承担全区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的业务指导。
(四)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规范发展的指导工作。
(五)承担全区农经统计,指导村级经济审计工作。
(六)完成衢州市柯城区农业农村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本单位业务主管部门为衢州市柯城区农业农村局。
第八条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衢州市柯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柯城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的权力与义务:执行法律法规和单位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柯城区农业农村局(举办单位)的权力:
(一)提出柯城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柯城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党组织负责人和行政负责人;
(三)审核(核准)柯城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柯城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为衢州市柯城区乡村振兴发展中心。本单位住所为衢州市荷花西路109号。
第三条本单位是经中共衢州市柯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衢州市柯城区农业农村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单位开办资金64.90万元,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五条本单位宗旨:为扶贫开发服务,促进全面脱贫。
第六条本单位业务范围:
(一)承担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计划组织实施的辅助工作,开展产业、金融、健康、教育等领域扶贫业务指导服务。
(二)负责开展全区低收入农户动态管理,协助做好农民增收和低收入农户增收统计,健全和完善扶贫开发信息系统。
(三)承担全区低收入农户生产发展和产业化扶贫项目论证、储备、申报、立项、计划下达和监督检查的辅助工作,为乡镇(街道)做好项目实施、管理和验收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四)承担扶贫异地搬迁工作综合协调、督查和考核的辅助工作,协助指导乡镇(街道)开展扶贫异地搬迁报名、审核及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的组织实施。
(五)完成衢州市柯城区农业农村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本单位业务主管部门为衢州市柯城区农业农村局。
第八条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衢州市柯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柯城区扶贫开发服务中心的权力与义务:执行法律法规和单位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柯城区农业农村局(举办单位)的权力:
(一)提出柯城区扶贫开发服务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柯城区扶贫开发服务中心党组织负责人和行政负责人;
(三)审核(核准)柯城区扶贫开发服务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柯城区扶贫开发服务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为衢州市柯城区畜牧业发展中心。本单位住所为衢州市荷花西路109号。
第三条本单位是经中共衢州市柯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衢州市柯城区农业农村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单位开办资金150万元,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五条本单位宗旨:为畜牧业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促进畜牧业发展。
第六条本单位业务范围:
(一)承担畜牧业、兽医事业发展有关工作。协助拟定实施畜牧兽医发展政策和规划计划。协助开展项目资金安排工作。承担畜牧兽医统计和信息化的具体工作。承担产业运行监测基础工作。
(二)组织实施畜牧兽医行业科技需求调查、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应用。协助开展畜牧兽医队伍和技术推广及服务体系建设。
(三)组织实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畜禽良种推广应用和畜牧业绿色生产。承担畜牧业转型升级的具体工作。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指导。
(四)组织开展全区重大动物疫病的风险评估、预防、控制和扑灭。承担动物防疫应急处置、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的辅助工作。协助组织实施年度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计划。
(五)承担全区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等技术性工作,协助开展全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
(六)承担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防疫、兽医医政的辅助工作。承担动物防检疫证章、票据及免疫标志所属的辅助工作。
(七)承担养殖环节投入品规范使用指导,协助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八)承担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种畜禽等行政许可的技术支撑工作。
(九)完成衢州市柯城区农业农村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本单位业务主管部门为衢州市柯城区农业农村局。
第八条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衢州市柯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柯城区畜牧业发展中心的权力与义务:执行法律法规和单位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柯城区农业农村局(举办单位)的权力:
(一)提出柯城区畜牧业发展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柯城区畜牧业发展中心党组织负责人和行政负责人;
(三)审核(核准)柯城区畜牧业发展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柯城区畜牧业发展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为衢州市柯城区美丽乡村建设中心。本单位住所为衢州市荷花西路109号。
第三条本单位是经中共衢州市柯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衢州市柯城区农业农村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单位开办资金14万元,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五条本单位宗旨:推广土壤肥料技术,指导农业农村生态与能源体系建设。
第六条本单位业务范围:
(一)承担美丽乡村建设的辅助工作。协助开展深化 “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建设新时代美丽乡村的技术服务,承担农村人居环境提升的技术推广应用。
(二)承担耕地质量、农田土壤污染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组织开展耕地质量、农田土壤污染调查监测评价和安全利用。
(三)承担耕地质量提升与保护的技术工作,参与耕地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治理修复等技术规范和标准拟订,开展相关产品技术试验示范、应用推广。
(四)承担测土配方施肥工作。负责肥料新品种、新技术的试验、示范、推广。负责化肥减量技术推广工作。
(五)承担土壤和肥料质量检测工作,指导耕肥检测体系建设。
(六)承担农业绿色发展的辅助工作。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农业清洁生产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推广。组织实施农用地(除林地、草地)、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七)承担生态循环农业建设的辅助工作。负责农业农村生态建设的科技需求调查、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应用。负责秸秆等农业农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技术推广应用。
(八)指导全区农业农村生态与能源体系建设。承担农业农村生态与能源的统计与信息化、技术培训的具体工作。
(九)完成衢州市柯城区农业农村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本单位业务主管部门为衢州市柯城区农业农村局。
第八条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衢州市柯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柯城区美丽乡村建设中心的权力与义务:执行法律法规和单位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柯城区农业农村局(举办单位)的权力:
(一)提出柯城区美丽乡村建设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柯城区美丽乡村建设中心党组织负责人和行政负责人;
(三)审核(核准)柯城区美丽乡村建设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柯城区美丽乡村建设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