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名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机构职能

衢州市柯城区农村水利管理中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为衢州市柯城区农村水利管理中心。

本单位住所为衢州市荷花三路237号 。

第三条本单位是经衢州市柯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柯城区水利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单位开办资金27万元,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五条本单位宗旨:

负责编制全区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计划及其项目审批;指导全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村水利现代化建设;负责全区水利工程、水库、山塘及沿塘水闸工程的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负责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系和基层水利员队伍建设;指导全区农村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和农村水利设施安全保护工作。

第六条本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为柯城区水利局。

第七条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衢州市柯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权利义务

第八条本单位的权力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农水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柯城区水利局的权力: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主任、副主任;

(三)审核(审查)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十条柯城区水利局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下属单位,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单位提供稳定增长的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下属单位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职工的权力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本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力。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本单位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本单位宗旨,维护单位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本单位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四条  本单位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本单位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单位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六条  本单位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单位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七条本单位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八条本单位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十九条单位设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一条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二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三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本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日常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财务由主管部门代管;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单位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定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按照如下程序制定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定(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定(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队务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单位依照本章程第三十六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本单位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柯城区水利局、衢州市柯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柯城区水利局、衢州市柯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是单位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单位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单位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由柯城区水政执法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衢州市柯城区水政执法大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为衢州市柯城区水政行政执法队 。

本单位住所为衢州市荷花三路237号 。

第三条本单位是经柯城区委编委批准,由柯城区水利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单位开办资金7.73万元,由柯城区水利局出资。

第五条本单位宗旨:承担水政水事违法行为的查处职责,组织全区范围内重大水事案件查处,承担组织协调区级及以下行政层级间的水事纠纷调处工作。

第六条本单位业务范围:

(一)以柯城区水利局名义开展水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水政监察和水事违法行为的查处职责,实施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二)组织全区范围内重大水事案件查处。

(三)承担组织指导全区水行政执法体系和队伍建设的事务工作。

(四)完成柯城区水利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本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为柯城区水利局。

第八条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柯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权利义务

第九条本单位的权力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研究所“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柯城区水利局的权力: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队长、副队长;

(三)审核(核准)研究所章程草案;

(四)监督研究所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柯城区水利局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下属单位,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单位提供稳定增长的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下属单位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研究所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柯城区水利行业的权力与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制定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本单位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本单位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本单位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第十二条职工的权力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本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力。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本单位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本单位宗旨,维护单位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本单位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四条  本单位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研究所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五条  本单位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本单位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单位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单位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单位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八条本单位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九条本单位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二十条单位设队长1名。队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队长协助队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建立队长办公会议制度,队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队长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研究所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队长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队长办公会议由队长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二条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三条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四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五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本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日常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财务由主管部门代管;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单位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定和修改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按照如下程序制定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定(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定(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队务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

(五)章程报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五条研究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七条单位依照本章程第三十六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本单位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柯城区水利局、柯城区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柯城区水利局、柯城区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是单位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单位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单位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本章程由柯城区水政执法大队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柯城区水利局办公室
聂歆芸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宣传、信息、政务公开、信访、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安全、后勤等工作。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全区水利系统队伍建设。承担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编制部门预决算并组织实施。承担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组织编制水利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科技推广。承办对外交流工作。指导水利信息化工作。

柯城区寺桥水库管理中心
陈坦侬

承担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管理工作。承担库区巡查工作;承担水库枢纽工程和灌区干渠的工程建设、配套改造和维修养护工作;承担水库及乌引灌区范围内的水旱防御、供水保障服务工作;承担管理范围内水资源开发、保护和利用工作;承担区乌引柯城段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完成中共衢州市柯城区委、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和衢州市柯城区水利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柯城区农村水利管理中心
华志平
0570-3024302

主要职责:承担指导山塘、水库、灌区、农村水电站。农村供水等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转管理的辅助工作。承担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和水库控运计划的技术审查辅助工作。承担小型水库注册登记、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等具体工作;承担农村水利改革创新、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低丘红壤治理开发等辅助工作;承担指导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辅助工作;承担全区河湖水系流域治理及河道上的堤防、水闸、枢纽等项目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的辅助工作;承担全区河湖水域、岸线监督管理的辅助工作。按照相关权限规定,承担全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有关活动许可指导监督的辅助工作和技术审查工作;指导全区河道、堤防的维护、保洁等工作。承担美丽河湖建设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工作;承担全区水利风景区建设管理、河长制的业务指导工作;完成衢州市柯城区水利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柯城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王雪蓉
0570-3038551

承担水利水电工程招标监督管理辅助工作;承担水利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辅助工作;承担全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辅助工作,参与水利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水利工程建设监督、水利建设市场监管辅助工作,承担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辅助工作;承担全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辅助工作;完成衢州市柯城区水利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柯城区水政执法大队
鲁立军
0570-3038556

区水政执法大队主要职责:以衢州市柯城区水利局名义开展水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水政监察、水事违法行为查处,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组织全区范围内重大水事案件查处;承担组织协调乡镇际间的水事纠纷调处的具体工作,指导乡镇水事纠纷调处、水政执法的业务工作,参与县际间水事纠纷调处;完成衢州市柯城区水利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规划建设科
吴民仙
0570-3019530

拟订水利规划,组织编制区内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核区内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组织有关防洪论证工作。负责防御洪水、台风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提出中央、省、市水利资金和区级财政性水利资金安排建议,统筹协调项目稽查和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中央、省级、市级和区级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承担水利统计工作。负责实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组织开展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低丘红壤治理开发。

水政水资源管理科(挂行政审批服务科牌子)
夏志东
0570-3038559

负责水利工作的综合性政策、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和水利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水利行政审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组织查处一般水事违法事件。负责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及保护、评价有关工作。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负责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承担区水资源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指导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组织编制实施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实施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开展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管理河道采砂相关工作。组织编制防洪抗旱规划、标准和调度方案。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负责全区水文工作。负责局行政审批工作。

水政水资源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夏志东

负责水利工作的综合性政策、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和水利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水利行政审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组织查处一般水事违法事件。负责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及保护、评价有关工作。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负责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承担区水资源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指导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组织编制实施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实施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开展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管理河道采砂相关工作。组织编制防洪抗旱规划、标准和调度方案。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负责全区水文工作。负责局行政审批工作。

规划建设科
吴民仙

拟订水利规划,组织编制区内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核区内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组织有关防洪论证工作。负责防御洪水、台风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提出中央、省、市水利资金和区级财政性水利资金安排建议,统筹协调项目稽查和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中央、省级、市级和区级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承担水利统计工作。负责实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组织开展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低丘红壤治理开发。

柯城区水政执法大队
何清林

区水政执法大队主要职责:以衢州市柯城区水利局名义开展水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水政监察、水事违法行为查处,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组织全区范围内重大水事案件查处;承担组织协调乡镇际间的水事纠纷调处的具体工作,指导乡镇水事纠纷调处、水政执法的业务工作,参与县际间水事纠纷调处;完成衢州市柯城区水利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柯城区农村水利管理中心
聂歆芸

主要职责:承担指导山塘、水库、灌区、农村水电站。农村供水等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转管理的辅助工作。承担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和水库控运计划的技术审查辅助工作。承担小型水库注册登记、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等具体工作;承担农村水利改革创新、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低丘红壤治理开发等辅助工作;承担指导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辅助工作;承担全区河湖水系流域治理及河道上的堤防、水闸、枢纽等项目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的辅助工作;承担全区河湖水域、岸线监督管理的辅助工作。按照相关权限规定,承担全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有关活动许可指导监督的辅助工作和技术审查工作;指导全区河道、堤防的维护、保洁等工作。承担美丽河湖建设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工作;承担全区水利风景区建设管理、河长制的业务指导工作;完成衢州市柯城区水利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柯城区寺桥水库(乌溪江引水工程)管理中心
陈坦侬

承担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管理工作。承担库区巡查工作;承担水库枢纽工程和灌区干渠的工程建设、配套改造和维修养护工作;承担水库及乌引灌区范围内的水旱防御、供水保障服务工作;承担管理范围内水资源开发、保护和利用工作;承担区乌引柯城段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完成中共衢州市柯城区委、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和衢州市柯城区水利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室
郑秋鸿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宣传、信息、政务公开、信访、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安全、后勤等工作。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全区水利系统队伍建设。承担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编制部门预决算并组织实施。承担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组织编制水利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科技推广。承办对外交流工作。指导水利信息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