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柯城区工业用地收储办法(试行)》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0-05-06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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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经信局(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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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反馈

现将《柯城区工业用地收储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公示时间2020年5月6日——2020年5月14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于5月14日前通过信函、电话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区经信局。联系人:徐女士,联系电话3025755.地址:衢州市荷花西路109号4楼419室。

柯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年5月6日

柯城区工业用地收储办法(试行)

为促进柯城区工业园区有机更新,优化功能布局,决定对柯城区辖区内低效工业用地实施收储。为规范收储行为,保障产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衢州市土地储备办法》,并参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储范围

双港经济开发区和航埠工业功能区规划编制范围内的低效工业用地。

二、被收储人的确认

(一)房屋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确认,土地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使用权人确认。

(二)由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判决的产权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确认。

(三)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死亡的,以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公证文书确认。

(四)其他产权不明确的,由收储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认。

三、收储程序

(一)业主提交申请

由土地使用权人向柯城区土地储备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以及地面附着物清单、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书等材料。

(二)组织勘察审查

双港经济开发区或航埠工业功能区会同柯城资规分局、区财政局、区土地储备中心等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拟收储地块和地面附着物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查勘意见。

(三)统一上报审批

区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勘察审查结果提交书面收储方案,报区政府审批。

(四)选择评估

经区政府审批后,区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审批流程依法依规选择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采用初评和复评的方式进行,即由区土地储备中心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储地块的土地及地面附属物进行初步评估,再选择一家有资质的评估公司以复评的方式确定初步评估价格。

评估机构出具初步评估结果并告知被收储人,被收储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初步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评估机构应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5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复核评估申请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进入下步收储程序;复核评估申请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收储终止。

(五)收储价格的确定

区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评估意见进行收储价格的初审;初审后报柯城区“十类地”综合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低效工业用地处置组集体会审,会审结果报区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六)收储资金支付方式

区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区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收储价与申请业主签订土地收储协议,纳入土地储备;收储资金由区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资金统筹组拨付。支付方式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及地面附属物合同总价款的70%,原土地证收回、注销后7日内按合同约定付清土地及地面附属物剩余合同价款;奖励性资金在被收购地块的产权证注销后3个月内完成土地移交,且在办理移交手续后7日内按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

四、收储补偿

(一)收储价格

土地和合法建筑的价值补偿均归原土地使用权人所有。对未列入评估范围内的附属物(构筑物)等,设置按期搬迁奖、按期腾空奖和土地交付奖,由双港经济开发区、航埠工业功能区两个平台出台奖励细则,并计入收储总价。

(二)土地收储价值的补偿

土地价值由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三)房屋价值的补偿

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提交区资规分局出具权属、面积、用途证明,在实施收储时按现行重置价评估确定补偿。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适当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时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四)搬迁费的补偿

被收储房屋内有中央空调、自动扶梯、机械设备等大型设施及大型生产设备的,搬迁费只计搬迁安装费,该费用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或评估机构确定,计入收储总价。

(五)附属物(构筑物)、临时建筑物及装修补偿

附属物(构筑物)、临时建筑补偿标准及装修补偿参考价格参照《市住建局关于公布市区房屋征收附属物(构筑物)、临时建筑补偿标准及装修补偿参考价格的通知》(衢住建〔2017〕79 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收储原则

土地收储尊重土地使用权人的真实意思表达,遵循自愿原则,签约期限结束后,无法达成土地收储补偿协议的,土地收储工作终止。

六、其他事项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衢州市土地储备办法》《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其配套政策执行。土地收储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出台重大调控政策给收储工作造成影响的,方案另行研究相应调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意见反馈:关于公布《柯城区工业用地收储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