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9-26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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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场监管局
一、 制定的基本情况
(一)制定的必要性
随着国务院“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的不断高涨以及“最多跑一次”改革不断深入推进,市场准入门槛不断降低,放宽住所登记条件,释放住所资源,降低营销成本的要求势在必行,衢州周边地区多地已经纷纷出台了《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办法》。衢州作为“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发源地,也是创建最优营商环境试点城市之一,而柯城作为主城区,在各县市区中市场主体量最大,因此对市场准入条件的降低势在必行。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柯城目前有一部分创业者已经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活动,据初步统计以住宅及架空层、车库为场所的经营户1500余家,由于一直未出台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办法,这些经营者长期处于无证无照状态。关停取缔难度巨大,强行关停势必激化矛盾,也不利于城市文明进程的推进。
为了进一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准入环境,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激发市场活力,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及最优营商环境城市的角度考虑,建议采取疏堵结合的方法:即降低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此,有必要尽快出台一部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范性制度。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计十四条,主要内容为:第一条至第二条,明确了制定的依据及适用范围;第三条至第六条,明确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遵循的相关规定;第七条至第九条,明确了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适用情况以及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房屋使用规定;第十条,明确了负面清单管理分类实施的相关要求;第十一条,明确了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的相关要求;第十二条,明确了加强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事后监管责任的确定。第十四条,《实施细则》的实施时间。
三、起草依据
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是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的改革项目之一,方案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作出相关具体规定。据此省政府已于2014年8月4日印发了《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浙政办发83号),市政府于2015年7月6日印发了《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15〕28号)。市政府文件对“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商务秘书托管”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和规范,进一步缓解了市场主体发展过程中因法律政策适用的不平衡而出现的矛盾,推进了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因此,本《实施细则》的起草依据是《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浙政办发83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15〕28号)及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并印发《义乌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义政办发〔2018〕53号)、《开化县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办法(试行)》(开政发〔2018〕69号)等,本《实施细则》参照《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并印发《义乌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义政办发〔2018〕53号)进行起草。
四、《实施细则》的新举措、新规定
(一)放宽了“一址多照”的场所条件。《实施细则》从有效释放场地资源、降低创业成本的角度出发,进一步放宽“一址多照”的场所条件设置,即一个地址只要是可以分割的,在符合多个企业共同日常办公的合理需求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予以登记,最大程度地释放了经营潜力和投资热情。
(二)适当放宽了住宅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条件限制。为更好地突破我区工业、商业用房的空间瓶颈,有效地解决无证无照的隐患问题,《实施细则》规定如果申请人已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承诺符合创建文明城市要求,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允许其将住宅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此举能进一步规范了经营行为,提高了持证比例。
(三)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按行业类别分类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负面清单外的,申请人只需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相关信息和承诺的信息表,不再需要提交权属证明和租赁协议等场所证明材料。对有可能影响环境的制造(加工)业、生产加工小作坊、餐饮项目、废旧物品回收等行业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办理营业执照时按照相关规定及要求从严把关。
(四)进一步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为更好地加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管,《实施细则》对相关部门的权力、责任予以明确。如对擅自改变土地房屋用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国土、规划等部门依法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