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21468X/2025-10104557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柯城公安分局 成文日期: 202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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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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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柯城公安分局

  • 成文日期:

    202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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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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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衢州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公安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2025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31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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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柯城公安分局

信息来源:柯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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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公安局,市局机关相关部门:

按照《衢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办法》的要求,市局对衢州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公安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衢州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公安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基准自11月13日起施行,2023年8月31日印发的《衢州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公安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衢公通字〔2023〕31号)同时废止。

 

衢州市公安局

2025年10月11日


衢州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公安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2025年)

主管部门

事项代码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适用情节

细化、量化裁量基准

市公安局

330209A81000

(衢州)对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行政处罚

《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不得影响市容市貌和通行。
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法定职权分别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统一施划。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盲道、绿地、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的使用。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一经发现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

2.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一年内三次以上(含)违反的

3.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30209B43000

(衢州)对机动车驶入城镇型绿道的行政处罚

《衢州市国际花园城市促进条例》
第十一条第二款 城镇型绿道禁止机动车通行,绿道工程建设和管理、消防、医疗、应急救助、执行公务的军警车辆除外。城镇型绿道出入口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相应标志标识,提示机动车禁止驶入。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驶入城镇型绿道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一经发现

1.责令改正

2.拒不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警告或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3.拒不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3.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330209942000

(衢州)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按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政处罚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指定停放场所有序停放。没有指定停放场所的,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得占用盲道或者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按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可以处二十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六个月内初次违反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不予处罚

2.拒不改正

2.处20元罚款

330209A83000

(衢州)对单位或个人在室外开展广场舞、文艺表演、体育锻炼、商业展销等活动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行政处罚

《衢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九条 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三)室外开展广场舞、文艺表演、体育锻炼、商业展销等活动时,合理选择时间、场地,控制音量,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在室外开展广场舞、文艺表演、体育锻炼、商业展销等活动时,未合理选择时间、场地,控制音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由公安机关对组织者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反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不予处罚

2.经教育不改正的

2.警告

3.警告后不改正的

3.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30209A80000

(衢州)对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行经积水路段未减速缓行,溅起积水妨碍他人的行政处罚

《衢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条 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二)驾驶机动车不随意变道、穿插、加塞和超车,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行经人行横道或者积水路段减速缓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驾驶机动车行经积水路段未减速缓行,溅起积水妨碍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六个月内初次违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警告

2.六个月内再次违反的或者初次违反造成危害后果,但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2.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3.一年内三次违反的

3.处150元罚款

4.一年内四次以上违反的或者造成危害后果,并未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4.处200元罚款

330209A76000

(衢州)对行人通过路口、横过道路或者遇机动车让行时有看手机、嬉戏等影响车辆、行人通行行为的行政处罚

《衢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条 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七)行人通过路口、横过道路或者遇机动车让行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快速通过,不得有看手机、嬉戏等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七项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横过道路或者遇机动车让行时有看手机、嬉戏等影响车辆、行人通行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1.六个月内初次违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警告

2.六个月内再次违反的或者造交通堵塞的

2.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3.一年内三次以上违反的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3.处50元罚款

330209A82000

(衢州)对单位或个人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装修活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政处罚

《衢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一条 在社区生活中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四)控制房屋装修噪声、粉尘,每日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不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装修活动。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每日十八时至次日八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装修活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反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不予处罚

2.经教育不改正的

2.警告

3.警告后不改正的

3.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30209A77000

(衢州)对规定区域内从事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行政处罚

《衢州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第二款 从事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区域、地点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服务。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告知义务,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有关服务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者未履行告知义务,一经发现

1.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2.经营者未履行告知义务,经教育不改正(二次及以上)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包括有人投诉、造成安全隐患等)

2.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经营者提供燃放服务的,一经发现

1.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经营者提供燃放服务的,经教育不改正(二次及以上)的

2.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30209A78000

(衢州)对具有餐饮住宿综合功能的宾馆、酒店未在醒目位置明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衢州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第一款 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区域内,具有餐饮住宿综合功能的宾馆、酒店,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餐饮住宿综合功能的宾馆、酒店未在醒目位置明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1.一经发现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

2.处200元罚款

330209A79000

(衢州)对单位或个人违规存放烟花爆竹制品的行政处罚

《衢州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第一款 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烟花爆竹制品。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存放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存放的烟花爆竹制品,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反,并及时改正的

1.没收

2.一年内再次违反的

2.没收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3.屡教不改的

3.没收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30209A63000

(衢州)对单位或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行政处罚

《衢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第三十一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每只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没收犬只

1.一经发现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处每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没收犬只

3.逾期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3.处每只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没收犬只

330209A64000

(衢州)对单位或个人的犬只吠叫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政处罚

《衢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范:(二)防止犬只吠叫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三十一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犬只吠叫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不予处罚

2.一年内再次违反,经劝阻立即改正的

2.警告

3.警告后不改正的

3.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30209A65000

(衢州)对单位或个人的大型犬、烈性犬出户未被牵领或者未戴嘴套的行政处罚

《衢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一般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携带大型犬、烈性犬出户,应当束犬链(绳)、戴嘴套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第三十一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大型犬、烈性犬出户未被牵领或者未戴嘴套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经劝阻立即改正

1.不予处罚

2.一年内再次违反,经劝阻立即改正

2.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3.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3.责令改正,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30209A66000

(衢州)对单位或个人非因免疫、诊疗需要携带大型犬、烈性犬进入重点管理区的行政处罚

《衢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一般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携带大型犬、烈性犬进入重点管理区内,因免疫、诊疗需要除外。
第三十一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非因免疫、诊疗需要携带大型犬、烈性犬进入重点管理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经劝阻立即改正

1.不予处罚

2.一年内再次违反,经劝阻立即改正

1.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3.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2.责令改正,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30209A67000

(衢州)对单位或个人未及时自行处置犬只且未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至犬只收容(留验)场所的行政处罚

《衢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犬只咬伤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应当及时自行将犬只处置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的犬只送至犬只收容(留验)场所依法处置。
第三十一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自行处置犬只且未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至犬只收容(留验)场所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超时三天以内的(不含三天)

1.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超时三天以上的

2.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