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80257773966XH/2026-10106115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发布单位: | 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6-07-01 | ||
| 发文字号: | 柯政办发〔2026〕10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1133080257773966XH/2026-1010611523
其他
区府办
2026-07-01
柯政办发〔2026〕10号
HKCD01-2026-0003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6-07-06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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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区府办
信息来源:区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柯城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1日
柯城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暂行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柯城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行业管理,规范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经营行为,维护良好的城市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衢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柯城区范围内从事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运营企业及其投放车辆、运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三)本办法所指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属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范畴)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由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使用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用于经营目的的投放,向社会公众提供租赁服务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电动自行车”)。
二、管理职责
(一)本区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遵循规范有序、企业主责、服务为本、多方共治的原则。
(二)建立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公安、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政策,统筹协调解决困难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1.交通运输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共享电动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负责指导运营企业进行车辆投放;负责协调监管平台建设;负责会同综合执法、公安等部门建立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定期向社会发布评价结果。
2.公安机关负责共享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依法查处盗窃、损毁共享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共享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非机动车道的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
3.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共享电动自行车在城市人行道范围内违法停放、侵占或损害城市绿地及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
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共享电动自行车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与相关部门共同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5.消防部门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对共享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进行消防安全管理。
6.发改、住建、应急、资规、经信(商务)、大数据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及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三)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秩序及安全监督,参与辖区内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评价。
(四)鼓励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自治,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三、投放规范
(一)运营企业在柯城区从事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服务前,应提前告知行业主管部门,自觉接受行业监管,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二)运营企业投放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车辆性能、安全配置、智能功能等技术条件满足本办法及相关监管要求。
(三)运营企业投放车辆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非机动车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车辆充换电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运营服务。
四、经营管理
(一)运营企业应当依法遵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车辆投放、骑行管理、运维调度、应急处置和用户权益保障机制,规范营运,履行经营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障承租人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
(二)运营企业是共享电动自行车的投放主体和经营管理主体,依法承担主体责任,遵守城市公共秩序,并履行以下职责:
1.运营企业应当对承租人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与承租人签订服务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敦促承租人履行文明骑行和有序停放等义务。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租赁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
2.运营企业应当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运营企业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在其中国大陆注册地的银行开立全国唯一的用户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由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作为存管银行存管用户资金。
3.运营企业应当组建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运营维护队伍,每百辆共享电动自行车配备不少于1名维护人员,做好电子围栏及车辆维护、调度管理和停放秩序管理工作;及时清理乱停、丢弃车辆,排除对道路、社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妨碍;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并做好清洁保养,确保车况良好、车貌整洁;做好共享电动自行车废旧车辆、废旧电池更新、回收处理。
4.运营企业应当强化对运维人员的管理,切实保障运营车辆停放规范有序;及时发现未在规定停车点停放的车辆,并在30分钟内完成清理并规范处置。
5.运营企业应按要求接入区监管服务平台,如实录入运营信息、车辆数据,实时上传定位、电子围栏、违停处置、检测记录等信息;配合主管部门调取相关数据。
6.经营者应当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建立承租人及市民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
7.运营企业应当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用户骑行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时,运营企业应当及时救助并协助办理保险理赔,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案件调查。
(三)运营企业应当合理制定车辆调度方案,建立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应急保障预案。
五、车辆管理
(一)运营企业投放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车辆应严格落实车辆技术要求,符合相关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不得进行改装、拼装、加装,并具备实时定位、通信、精确查找、锁车状态监测、异常告警提示、电子围栏警报和远程追踪等功能。
2.车辆应具备“摘盔断电”功能,车辆须搭载智能头盔识别系统,当用户未佩戴头盔或佩戴不规范时,系统应立即切断动力输出;智能头盔须符合《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GB811-2022)标准,具备防尘、防水、智能语音提醒功能。
3.运营企业应建立车辆及其电池定期检测评估制度,定期对运营车辆及其电池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评估,评估不合格的立即淘汰。
4.车辆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和统一品牌标志,有唯一的车辆识别编码,实际运营车辆编号与监管平台申报的车辆编号一致。
5.同一运营企业投放的车辆具有统一外观、标识。
(二)运营车辆停放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划定停车区内停放,车头朝向一致;
2.道路同侧同路段仅限单排停放,不得影响行人正常通行;
3.禁止在盲道、绿化带、公交站台及宽度小于2米的人行道停放;
4.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公路主线及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
5.禁止在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内停放。
六、监督管理
(一)运营企业应依法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在车辆投放、运营方面的指导监督以及服务质量评价,主动配合主管部门日常检查及社会公众监督,遵照法律法规要求,落实车辆停放、骑行安全、用户权益保障等法定主体责任。
(二)运营企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处置。
(三)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车辆管理相关规定或未按要求及时清运违规停放车辆的,相关执法部门可以依法代为清理。
(四)运营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在本区提供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服务的,应当提前60日书面告知区交通运输局说明情况,并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依法依规退还租赁服务预付金等有关款项,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及时注销车辆登记,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等工作。未按要求完成车辆回收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有权对遗留车辆依法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移除、报废、拍卖等,相关处置费用及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运营企业承担。
(五)运营企业及使用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