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80257773966XH/2026-10104873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发布单位: | 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6-01-31 | ||
| 发文字号: | 柯政办发〔2026〕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1133080257773966XH/2026-1010487305
城乡建设
区府办
2026-01-31
柯政办发〔2026〕1号
HKCD01-2026-0001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6-02-10 09:23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区府办
信息来源:柯城区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适应城市建设不断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全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和《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衢财综〔2024〕2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性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二、征收对象及范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为柯城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农民个人依法利用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的自用住房,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因城市规划区或国土空间规划中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动态调整的,征收范围同步调整。
三、征收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在省、市定指导标准范围内按下限执行,分别为:
1.住宅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收取;
2.非住宅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收取。
四、征收部门
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征收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柯城分局提供征收面积确认单给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柯城区财政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库及资金管理工作。
五、征收方式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方式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征收。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开工前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分期缴纳。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建筑面积发生变化、规划功能用途变更的,按现行标准予以补交或按原标准退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差额。
六、减免程序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权限按照政府性基金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详见附件1)。
符合国家规定的减免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减免申报,报区政府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凭政府批准的申报表到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减免手续。经批准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七、资金管理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征收部门按照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01款56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不得与土地成交价款混库。
(二)根据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与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市公有房屋维修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和维护等支出。支出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12类13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支出”所对应的支出科目。
八、票据管理
征收部门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不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九、信息共享
区级有关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数字化改革,在职能范围内向征收部门共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减免的有关信息,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业务衔接。
十、监督管理
区级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及时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十一、其他规定
(一)本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为界限),《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柯城区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柯政办发〔2020〕25号)同时废止。以往区级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国家另有规定或新出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国家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3.柯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告知单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31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国家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项目名称 | 减免方式 | 文件依据 | 内容 |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 | 免征 | 国发〔2007〕24号 | “(十六)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 免征 | 国办发〔2011〕45号 |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 | 免征 | 国发〔2002〕20号 | “一、关于营房保障(二)对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 | 免征 | 国办发〔2013〕103号 | “二、(一)覆盖范围:全国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三)落实扶持鼓励政策。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免收。” |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 免征 | 财税〔2019〕53号 | “一、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 |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 免征 | 国办发〔2021〕22号 | “(四)降低税费负担。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保障性住房 | 免征 | 国发〔2023〕14号 | “三、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项目适用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税费支持政策。” |
城中村改造项目 | 免征 | 国办发〔2023〕25号 | “三、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适用现行棚户区改造有关税费支持政策。” |
国家对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他规定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备注:此表仅是对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摘录。国家出台的减免政策最终解释权,由中央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2
柯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表
柯配套减免【2026】001
申请单位/ 申请人 | 申请时间 | ||||
项目名称及赋码 | |||||
总建筑面积 | 建设地址 | ||||
资金来源 | □政府性投资□社会主体投资□政府参股 | ||||
项目类型 | □福利事业建设项目□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建设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部队办公用房□其它 | ||||
项目建设内容 | |||||
申请减免理由、依据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住建部门 审核意见 |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主要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盖章) | |||
区政府 审批意见 |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主要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盖章) | |||
附件3
柯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告知单
建设单位(个人) |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
项目名称 | ||||
土地出让用地性质 | ||||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 ||||
其中:人防面积(平方米) | ||||
类型 | 面积 (平方米) | 收费标准 (元/平方米) | 减免金额 (元) | 实缴金额 (元) |
住宅 | ||||
非住宅 | ||||
合计缴费金额(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