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00026216953/2025-794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柯城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04-30 | ||
发文字号: | 有效性: |
113308000026216953/2025-79413
柯城生态环境局
2025-04-30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5-04-30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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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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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衢州市海宏电器有限公司新增喷漆工艺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准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和公正,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公告期为2025年4月30日至2025年5月9日(5个工作日)
项目名称:衢州市海宏电器有限公司新增喷漆工艺技改项目
建设地点: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凤山路27号
建设单位:衢州市海宏电器有限公司
环评机构:浙江绿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公众参与情况:已网上公示项目环评报告表。
建设项目概况:本项目拟投资700万元,在现有厂房内布置喷漆房、烘干间,购置喷枪等设备,新增喷漆生产工艺。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业主承诺按照环评要求落实好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1)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间接排放标准后纳管。(2)本项目新增喷漆工序产生的废气(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现有项目PVC塑料粒子产生的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ABS、PA塑料粒子产生的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因涂装废气、PVC塑料粒子、ABS和PA塑料粒子产生的废气经过同一个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同时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同的因子取较严值。企业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3)合理施工、基础减振、隔声。(4)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委托具有相应类别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
联系人: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柯城分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联系电话(传真):0570-3034896
通讯地址:柯城区政务服务中心(衢州市柯城区荷花街道荷三路229号)二楼投资项目审批区生态环境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