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3-31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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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办公室(财务室)
全区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各社会组织: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全区社会组织2024年度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1、2024年12月31日前经衢州市柯城区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不含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检;
2、2024年6月30日前经衢州市柯城区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检。
二、年检程序和要求
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应于2025年6月30日前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一)网上填报
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督促所主管的社会组织按规定要求和期限进行自查和网上填报。社会组织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建议使用“Edge浏览器”或“谷歌”浏览器登录),在首页搜索栏中输入“浙里社会组织”点击进入,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按照操作手册(可在“浙里社会组织”内自行下载)填写完成《年度工作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并上传有关材料。
(二)材料提交
区民政局对参检的社会组织报送的材料进行网上预审。预审通过后,社会组织将《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式三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组织印章,连同其他附件材料一并于2025年5月31日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党建工作机构初审。
社会组织应认真填写内容,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经负责人审核无误后谨慎提交。对不符合要求的参检社会组织材料预审将通过原渠道退回,一旦网上提交审核通过后,将无法退回修改。确有修改事项的,须在相应页面手动修改后,加盖社会组织印章,重新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并加盖印章。
(三)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党建工作机构初审
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应于2025年6月15日前完成对社会组织年检年报材料的初审,签署年检意见(意见分“拟合格”“拟基本合格”“拟不合格”三种)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公章。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审核,对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形,或认为不符合继续存续条件的,应及时提出撤销或注销建议。
(四)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年检纸质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初审出具意见后,社会组织于2025年6月30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区民政局。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日内补正,逾期不予受理。区民政局依据年检审查标准、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党建工作机构的初审意见、“双随机”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审查后作出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章。无正当理由未加盖年检印鉴的,视为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三、年检报送材料
各社会组织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交以下材料(材料一式三份,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一)社会团体
1.《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2024年度)》;
2.《社会团体会员花名册》(见附件1,需同时作为附件上传电子版至年检填报系统);
3.整改报告。2023年度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未参检的,以及收到整改通知书的社会团体,须在填报系统填写整改报告或情况说明,或以附件形式提交。
4.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社会团体应按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求,配合提交有关事项情况说明等需要补充的材料。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2024年度);
2. 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整改报告。2023年度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未参检的,以及收到整改通知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填报系统填写整改报告或情况说明,或以附件形式提交。
4.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求,配合提交有关事项情况说明等需要补充的材料。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提交相关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四、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社会组织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视情从轻或者免予处理。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公告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一)社会组织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2.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社团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3.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擅自修改章程或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4.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5.社团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7.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8.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9.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10.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11.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2.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
13.社团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履行相应程序的,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14.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的,收支未纳入社团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的;
15.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6.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使用票据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9.社团向企业派捐索捐、强拉赞助或者强制企业入会的;
20.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21.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组织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22.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3.未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24.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25.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26.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27.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28.社团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的;
29.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的行为。
(三)社会组织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社会组织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年检结论作出后将由系统即时推送至社会组织相关人员。社会组织也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在“浙里社会组织”模块自行查询,请各社会组织及时关注。社会组织年检情况将在柯城区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
对1年及以上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参加年检,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社会组织,将按照《浙江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下达“警告”等行政处罚。
(五)社会组织收到整改通知书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区民政局报送整改报告;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登记机关将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年检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党建工作机构履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的重要途径,也是法律法规明确的各社会组织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区民政局与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会组织年检工作,并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协同处置。
五、有关事项
1.报送地址:衢州市柯城区荷三路229号
2.联系电话:0570-3021960
3.填报系统故障咨询:0571-81050495、0571-81050591
附件:1.社会团体会员花名册
衢州市柯城区民政局
2025年3月28日
附件1
社会团体会员花名册
表一: (社团名称)单位名员花名册
序号 | 单位名称 | 姓名 | 政治面貌 | 手机号码 | 在社会团体中职务 |
表二: (社团名称)个人会员花名册
序号 | 姓名 | 政治面貌 | 手机号码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在社会团体中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