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田乡《乡镇街道权责清单指导目录》
索引号: | 11330802002617581G/2025-018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万田乡 | 成文日期: | 2025-02-27 | ||
发文字号: | 有效性: |
11330802002617581G/2025-01801
万田乡
2025-02-27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5-02-27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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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万田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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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党建综合办公室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定依据 | 行使主体 | 行使层级 | 适用 对象 | 牵头科室 | 咨询电话 | 监督投诉电话 |
1 | 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进行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条 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占用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等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拆除。 | 乡镇 | 县乡共用 | 个人 法人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3319029 | 3319000 |
2 | 对擅自在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乡镇 | 乡级 | 个人 法人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3319029 | 3319000 |
3 | 对损坏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和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 乡镇 | 乡级 | 个人 法人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3319029 | 3319000 |
4 | 对承包方无正当理由弃耕抛荒两年以下行为的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四十九条 承包方无正当理由弃耕抛荒两年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发包方可以组织代耕,耕作收益归代耕者。代耕期间,承包方要求耕种承包土地的,应当提前半年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可以根据作物生长周期适时终止代耕,将承包地交由承包方经营。第五十四条 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履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职责。 | 乡镇 (街道) | 乡级 | 个人 法人 | 农业农村办公室 | 3319017 | 3319000 |
5 | 对土地权属争议中伪造、毁灭证据,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处罚 | 《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 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以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警告,或者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一)伪造、毁灭证据的;(二)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 乡镇 | 县乡共用 | 个人 法人 | 农业农村办公室 | 3319017 | 3319000 |
6 | 对乡村违法建筑纠处和强制拆除 |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六条 城镇违法建筑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或者申请拆除违法建筑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乡村违法建筑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或者申请拆除违法建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 乡镇 | 乡级 | 个人 法人 | 综合信息指挥室(执法办公室) | 8750363 | 3319000 |
7 | 对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 |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施工现场的监督巡查。建房村民应当将确定的基槽验收、竣工验收时间事先告知或者经由村民委员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届时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并形成记录。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原则,有多种监管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保护建房村民合法权益和方便建房村民办事的监管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需要对有关技术问题作出认定和处理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人员给予指导。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承担有关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辅助工作。 | 乡镇 (街道) | 乡级 | 个人 | 农业农村办公室 | 3319017 | 3319000 |
8 | 对征收土地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 乡镇 | 县乡共用 | 个人 法人 | 农业农村办公室 | 3319017 | 3319000 |
9 | 对宗教临时活动的监督管理 |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九条 信仰宗教的公民申请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由信仰宗教的公民向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后,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指定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在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乡镇 (街道) | 乡级 | 法人 | 党建工作办公室 | 3319018 | 3319000 |
10 | 对社区戒毒人员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戒毒条例》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第十四条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一)戒毒知识辅导;(二)教育、劝诫;(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四)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他措施。第二十二条 社区戒毒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社区戒毒执行地的,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有关材料转送至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第三十七条 社区康复在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执行,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在戒毒康复场所中执行。 | 乡镇 (街道) | 乡级 | 个人 | 社会治理办公室 | 8760591 | 3319000 |
11 | 对房屋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制度,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状况予以监督检查,并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等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乡镇 (街道) | 乡级 | 个人 法人 | 农业农村办公室 | 3319017 | 3319000 |
12 |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管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兼)职人员;(二)负责内河农(林)自用船舶的编号造册、船号牌发放,开展必要的安全和救生知识宣传;(三)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船舶所有人建立健全船舶安全责任制;(四)协助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村(居)民委员会、船舶所有人落实安全隐患的防范和整改工作。 | 乡镇 (街道) | 乡级 | 个人 法人 | 农业农村办公室 | 3319017 | 3319000 |
13 | 对内河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乡镇 | 乡级 | 个人 法人 | 农业农村办公室 | 3319017 | 3319000 |
14 | 对内渡口渡运安全的监督管理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第三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渡运量较大且具备一定条件的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乡镇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真实、准确地记录乘员数量及核查人、车、畜积载和开航条件等内容。签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渡运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发现渡运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可能危及渡运安全时,应当报告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浙江省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 渡口安全管理实行“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渡口经营者对渡口安全负全面责任,渡口安全主管部门和乡镇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对渡口安全负领导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当地非经营性义渡的安全管理。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渡口安全管理职责:(一)建立、健全渡口所在行政村和渡口经营者的渡口安全责任制;(二)落实专兼职渡口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渡口安全设施养护、使用情况的检查;(三)督促渡口经营者和渡工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乡镇 | 乡级 | 个人 法人 | 农业农村办公室 | 3319017 | 3319000 |
15 | 对村道涉路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 | 《浙江省公路条例》第四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乡道和村道的建设、养护、管理有关工作。第二十八条 需要占用、挖掘、跨越、穿越村道的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时间、村道恢复要求、安全防护措施、违约责任等内容。乡(镇)人民政府在签订协议前,应当征求有关村民委员会的意见。 | 乡镇 (街道) | 乡级 | 个人 法人 | 农业农村办公室 | 3319017 | 3319000 |
16 | 对农村供水水源保护范围内人工投放饲料进行水产养殖的处罚 | 《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农村供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车辆;(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三)向水体倾倒、排放生活垃圾和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四)设置畜禽养殖场、肥料堆积场、厕所;(五)堆放生活垃圾、工业废料;(六)人工投放饲料进行水产养殖;(七)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人工投放饲料进行水产养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其他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规定处理。 | 乡镇 | 县乡共用 | 个人 法人 | 农业农村办公室 | 3319017 | 3319000 |
17 | 对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 |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并管理的水利工程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 乡镇 | 乡级 | 个人 法人 | 农业农村办公室 | 3319017 | 3319000 |
18 | 对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产人员的处罚 | 《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第二十六条 对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产的有关人员,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退还财产;造成损失的,应责令其赔偿损失。 | 乡镇 | 县乡共用 | 个人 | 农业农村办公室 | 3319017 | 3319000 |
19 | 村经济合作社财务审计监督 |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六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下同)的监督,协助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村经济合作社财务进行审计监督。 | 乡镇 (街道) | 县乡共用 | 法人 | 农业农村办公室 | 3319017 | 3319000 |
20 | 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 |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 乡镇 (街道) | 乡级 | 个人 法人 | 农业农村办公室 | 3319017 | 3319000 |
21 | 对农业机械安全的监督管理 |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服务和指导。 | 乡镇 (街道) | 乡级 | 个人 法人 | 农业农村办公室 | 3319017 | 3319000 |
22 | 对养犬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对城乡经批准的养犬进行预防接种、登记和发放“家犬免疫证”;对犬类狂犬病的疫情进行监测和负责进出口犬类的检疫、免疫及管理。(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四)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 | 乡镇 | 县乡共用 | 个人 | 综合信息指挥室(执法办公室) | 8750363 | 3319000 |
23 | 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乡镇 | 乡级 | 个人 法人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3319025 | 3319000 |
24 | 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安全的监督管理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安全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检查、督促贯彻实施矿山安全法律、法规;(二)督促其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三)检查、督促其建立、健全矿山安全制度和措施;(四)制止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和其他危害矿山安全的违法行为;(五)组织矿山安全抢险,参加矿山事故调查处理 | 乡镇 | 乡级 | 个人 法人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3319025 | 3319000 |
25 | 对抗旱供水设施的检查 | 《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是: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开展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设施等的检查,落实安全措施。 | 乡镇 (街道) | 乡级 | 个人 法人 | 农业农村办公室 | 3319017 | 3319000 |
26 | 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二)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四)指导、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家庭防火知识;(五)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 乡镇 (街道) | 乡级 | 个人 法人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3319025 | 3319000 |
27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按照职责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予以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所行使的职权,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依法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督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三)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排除的,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四)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在责令立即排除的同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前款规定的建议或者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和答复。 | 乡镇 (街道) | 乡级 | 法人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3319025 | 3319000 |
28 | 对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必需的经费,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明确人员,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 乡镇 (街道) | 乡级 | 个人 法人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3319025 | 3319000 |
29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第二条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内容,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并明确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有关的食品安全工作。 | 乡镇 (街道) | 乡级 | 个人 法人 | 综合信息指挥室(执法办公室) | 8750363 | 3319000 |
30 | 统计监督 | 《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 乡、镇统计站或统计员执行乡、镇综合统计的职能,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 乡镇 (街道) | 乡级 | 个人 法人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3319015 | 3319000 |
31 | 森林防火巡查 |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一条 乡和村的护林员应当明确森林消防责任区域,履行以下森林消防工作职责:(一)宣传森林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二)巡护森林,制止违反规定用火和消除火灾隐患;(三)及时报告火情并就地扑救;(四)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所)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消防安全检查,做好全年森林消防预防和扑救工作。 | 乡镇 | 县乡共用 | 个人 法人 | 农业农村办公室 | 3319016 | 3319000 |
32 | 对受委托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内容执行情况的检查 |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应当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依法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的责任,做好林木采伐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林木采伐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林木采伐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对受委托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内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乡镇 (街道) | 乡级 | 个人 法人 | 农业农村办公室 | 3319016 | 3319000 |
33 | 对违反民兵管理规定的处罚 | 《民兵工作条例》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公民应当参加民兵组织而拒绝参加的,民兵拒绝、逃避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经教育不改的,由人民武装部门提请民兵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提请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浙江省民兵工作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 公民违反本办法拒绝参加民兵组织,拒绝、逃避预备役登记,民兵违反本办法拒绝、逃避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经教育不改的,按以下规定处理,并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一)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二)城镇待业青年、农村青年,由有关部门在一年内取消其招干、招工和升学报考资格,不发营业执照,不出具外出务工经商证明;(三)由基层武装部提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给予一千元以下罚款。前款第(三)项同第(一)项或第(二)项可以并处。处理结果报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备案。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 乡镇 (街道) | 县乡共用 | 个人 | 万田乡政务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 3319036 | 3319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