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200262153XE/2025-018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5-02-19
发文字号: 柯住建〔2025〕16号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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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2025-02-19

  • 文号:

    柯住建〔2025〕16号

  • 规范性文件编号:

    HKCD16-202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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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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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

柯城区集体土地上危房修缮管理办法(修订稿)

发布时间:2025-02-27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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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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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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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集体土地上危房治理改造,全面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和《衢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柯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上C、D级合法住宅的修缮管理工作。

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是危旧房屋解危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履行对危房的解危和修缮义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危房修缮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三、根据房屋质量情况,经批准后,可采取局部修缮或整体修缮方式进行危房治理。

局部修缮是指对经鉴定为C、D级的危险房屋,采取屋面维修更换、墙体粉刷、局部加固等不拆除房屋主体结构的修缮措施,消除房屋危险状态。

整体修缮是指对经鉴定为D级的危险房屋,可采取在原基底、原面积、原高度(檐口高度、总高度)、原外立面形态范围内整体结构性维修,消除房屋危险状态。

房屋修缮前应当制定修缮方案,修缮方案应按照原基底(含朝向)、原面积、原高度(檐口高度、总高度)、原外立面形态(以下简称“四原”原则)进行设计,应当符合建筑安全要求,应当包括建筑图纸、外立面形态、材质、颜色等内容且符合城乡风貌管控要求,需与村庄整体风貌协调一致。

四、局部修缮由村(社)、乡镇(街道)负责审批、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危房局部修缮的,应向村(社)提交申请、房屋鉴定报告、修缮方案、身份证明、合法房产证明等书面材料。

(二)村(社)依据申请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村(社)签署意见后上报所在乡镇(街道)。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材料后,应及时组织人员审查,审查是否符合危房局部修缮申请条件、修缮方案是否符合要求等,审查通过的及时予以审批。

(四)危房局部修缮核准后,房屋所有权人应委托有施工资质单位(工匠)进行施工。修缮完毕后,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房屋修缮情况进行检查,房屋所有权人应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为B级及以上的方可使用。

五、整体修缮由村(社)初审、乡镇(街道)审批,区住建局、柯城资规分局、区农业农村局进行联审,报柯城区农村危房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具体要求如下:

(一)整体修缮申请仅面向禁建村。申请修缮的宅基地占地面积参照《衢州市柯城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办法》(柯政办发〔2023〕22号)上限规定,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含)125㎡,即宅基地面积小于125㎡的按原面积修缮、大于125㎡的不得超过上限规定(如宅基地占地面积规定有变化的,参照当年新要求执行,具体由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申请人需为房屋产权所有人,且原则上需符合三种情形之一:①一户一宅;②一户多宅房屋均为危房的,可选一处进行整体修缮,其他房屋局部修缮,非全部是危房的仅可局部修缮;③城镇户口居民(不限禁建村)在村内继承唯一合法住宅,或继承多处合法住宅的同样均为危房,同样可选一处进行整体修缮,其他房屋局部修缮,非全部是危房的仅可局部修缮。

(二)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危房整体修缮的,应向村(社)提交申请、房屋鉴定报告、修缮方案、身份证明、合法房产证明等书面材料。

(三)村(社)初审后,将材料及时报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对危房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复核鉴定。经审查符合危房整体修缮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对合法房屋进行测绘,按不动产登记测绘形式对现状房屋基底、建筑面积、檐口高度和建筑高度进行测绘登记,确认可修缮的合法面积,审查修缮方案。审查通过的,及时上报给柯城区农村危房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住建局)。

(四)危房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初审的申请材料后,每季度组织成员单位进行联审,并予以及时备案。     

(五)危房整体修缮核准后,房屋所有权人应委托有施工资质单位(工匠)进行施工。施工期间,应在修缮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属地乡镇(街道)应加强宅基地施工阶段管控,房屋基础完工后,及时通知并组织区危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执法部门进行现场基础核准,通过后再进行下步施工工序。施工过程及竣工验收参照《衢州市柯城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办法》(柯政办发〔2023〕22号)进行监督管理,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职责分工

区住建局:负责牵头组织农村危房整体修缮的联审、建筑工匠培训等相关工作,负责柯城区农村危房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柯城资规分局:负责危房整体修缮的联审,审核修缮方案是否符合“四原”原则(含外立面形态、材质、颜色等风貌管控内容)等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危房整体修缮的联审,依据《衢州市柯城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办法》(柯政办发〔2023〕22号)履行宅基地管理等相关工作。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农村危房修缮情况进行巡查,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并做好风貌管控等相关工作。

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危房局部修缮审批和整体修缮初审、一户一宅审查、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在农村住房建设定位放线、基槽验线、施工过程、竣工验收时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监督,及时制止违法违规修缮建设行为,竣工验收程序按《衢州市柯城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办法》(柯政办发〔2023〕22号)执行;鼓励村(社)完善管理和惩戒制度,规范危房修缮工作。

村(社):负责辖区内危房的修缮初审及日常巡查等工作,及时制止超审批范围修缮行为,劝阻无效的立即向乡镇(街道)报告,并做好修缮建设相关管理工作。将房屋修缮履约保证金纳入村规民约。

七、危房属于文物建筑、其他有保留价值的历史建筑,或因实施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历史文化村落保护、旅游开发等实际需要保留的,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八、已列入征收范围、城中村改造搬迁范围、共富集聚整村搬迁、下乡脱贫、地质灾害治理、水源保护区等搬迁范围的房屋不适用本办法。

九、严禁未经审批实施房屋修缮,严禁以修缮名义擅自改建、扩建房屋。

十、对未取得危房修缮审批手续前,擅自拆除危房实施重建的,符合补办修缮审批的,补办修缮审批面积不得超出合法建筑面积。

补办手续按最低限额审批建筑高度。(1)原房屋为坡屋面的,按照30度至45度控制屋面坡度。补批一层的,按3.2米控制檐口高度;补批二层的,按5.4米控制檐口高度;补批三层的,按7.6米控制檐口高度。(2)原房屋为平顶的,补批一层的,按3.2米控制建筑高度;补批二层的,按5.4米控制建筑高度;补批三层的,按7.6米控制建筑高度。

对超出审批基底、面积、高度建设的,一律依法予以拆除。

十一、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履行危房解危、修缮义务的,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其解危。

十二、违反本办法进行危房修缮审批的、建设过程中未履行工作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情节进行追责问责。

十三、柯城区集体土地上危房修缮的奖补标准按照《衢州市柯城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柯城区农村危房清零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柯政办发〔2020〕19号)文件执行。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柯城区集体土地上危房修缮管理办法》(柯住建〔2023〕63号)即时废止,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柯城区农村危房治理领导小组所有。

附件1柯城区集体土地上危房局部修缮审批表.pdf

附件2柯城区集体土地上危房整体修缮审批表.pdf

附件3柯城区D级危房修缮地基基础核验表.pdf

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柯城分局

柯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