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257773966XH/2024-844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8-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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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080257773966XH/2024-84420
政府办公室
2024-08-08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4-08-06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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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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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衢州天一利国牙膏厂,住所地衢州市双港中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7570555131。
投资人:黄水渭。
被征收房屋地坐落: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街道鼎盛路12号
因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的需要,柯城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7 月22日作出《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柯城区双西港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柯政发〔2021〕第28号),决定对柯城区双西港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同日发布公告。房屋征收部门为衢州市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街道办事处。房屋征收范围:东至双港西路(46省道),南至永盛路(近物流大道),西至江山港,北至双港立交桥。本项目签约期限20天,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2021年8月29日止。
被征收人衢州天一利国牙膏厂所有的位于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街道鼎盛路12号的房屋已列入柯城区双西港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3329.8平方米,用途为工业,因地上房屋未经登记,且确无证据证明符合《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用途认定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2013﹞40号)第四条有关“合法建筑”认定条件,结合综合执法部门函征后资规部门确认相关未经登记建筑为“需要审批、未审批建筑且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征收人前述未经登记建筑属于违法建筑,按照《柯城区双西港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予补偿。经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含土地使用权)的评估金额为2034508元(不含装修、附属物价值)。
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了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经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相关工作人员与被征收人的相关利害关系人进行了多次商谈,被征收人投资人长子黄益群于2021年8月16日就被征收房地产签订《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编号:202100282601),但因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同意履行征收补偿协议并就协议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考虑到补偿协议实际不具有履行的可能性,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议解除了前述征收补偿协议,视同未在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2024年6月13日,柯城区人民政府向被征收人送达《关于征求补偿决定方案意见的告知书》后附《柯城区双西港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并明确告知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决定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补偿决定方案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逾期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方式由补偿决定确定。”2024年6月20日被征收人提交的《<关于征求补偿决定方案意见的告知书>回复》,其中涉及补偿方式的内容“1、根据国务院590条例,选择补偿安置房是不应该附条件,本企业选择土地置换(就近安置土地)”,该补偿方式要求不符合《柯城区双西港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相关规定,补偿方式由补偿决定确定。
柯城区人民政府认为,房屋征收部门的征收程序合法,为被征收人提供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了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第二十六条及《柯城区双西港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相关规定,现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衢州天一利国牙膏厂所有的位于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街道鼎盛路12号房屋按照《柯城区双西港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给予货币补偿安置。
(一)被征收人应得的货币补偿数额为:
1、被征收房屋(含土地)价值:2034508元(详见房地产分户评估报告,报告编号:杭永衢地估[2021]C06001-92号);
2、退让红线补助:66110元(详见房地产分户评估报告,报告编号:杭永衢地估[2021]C06001-92号);
3、装修附属物补偿:317714元(详见房地产分户评估报告,报告编号:杭永衢地估[2021]C06001-92号)
4、搬迁费(含大型机器设备搬迁费):35130元(大型机器设备搬迁费详见资产搬迁分户评估报告,报告编号:衢永泰评字(2021)第145号);
5、临时安置费补偿:97656元;
6、停产停业损失补偿:101725元;
合计补偿总金额为:2652843元。
(二)前述款项于本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即可支付。被征收人经催告后,仍不领取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在柯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前向提存机关提存前述补偿款项。
二、限被征收人衢州天一利国牙膏厂于收到本决定书十五日内将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街道鼎盛路12号腾空,并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柯城区双港街道办事处办理房屋移交手续。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柯城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