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200262153XE/2024-8477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4-08-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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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080200262153XE/2024-84779
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08-26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4-08-26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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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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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解决柯城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规范和完善住房保障工作,根据浙江省建设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浙建〔2021〕12号)等文件要求,现将2024年度柯城区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及对象
柯城区下辖乡镇及上洋专业市场、新新街道、黄家街道、双西港片区(双港街道的双水桥社区和锦绣社区除外)范围内符合申请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三、申请受理方式及流程
(一)浙江政务服务网线上申请: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zjzwfw.gov.cn/),注册或登入个人账号,搜索栏输入“公租房”,选择“公租房申请”或“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或“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在线办理(注:根据办理提示完成操作),提交完成。
(二)“浙里办”手机APP自助申请:下载“浙里办”手机APPà注册或登入个人账号-搜索栏输入“公租房”,选择“公租房申请”或“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或“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在线办理(注:根据办理提示完成操作),提交完成。
(三)线上申请有困难的群众,可凭身份证(含家庭成员)前往户籍地所在社区申请公租房保障,工作人员按照线上申请流程指导办理。
四、申请条件
(一)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主申请人具有衢州市柯城区城镇户籍;申请家庭在衢州市域范围内无住房,且在申请当月前5年内无转让房产记录,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户籍条件:主申请人具有衢州市柯城区城镇户籍。
(1)申请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同一户籍的父母;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户口迁出的服兵役、在校本科生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未婚且年龄在30周岁(不含)以下的户籍和工作均在衢州市域范围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2)以下人员不计入申请家庭成员:连续三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或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户籍或工作不在柯城区范围内的子女;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3)因无房而不能单独立户与父母在同一户籍内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为单独家庭提出申请:已婚(含离异、丧偶)子女;年满30周岁以上(含)的;年满22周岁以上(含)且持有一、二级残疾证的重度残疾人。
2.收入条件: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0640元(含)。
3.住房条件:申请家庭成员在衢州市域范围内无住房,且在申请当月前5年内无转让房产记录,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4.财产条件:申请家庭财产收入不应超过以下额度之一: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5.88万元。
因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不符合条件的,需电话告知申请人,且自告知之日起1年以后方可重新提出新申请。
(2)家庭成员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投资(含出资认缴额)累计不超过30万;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14.5万元(含),机动车辆价格以车辆销售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同一保障家庭成员之间的车辆变更转移的,按家庭首次购买该车价格计算。机动车辆不含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自申请(年审)当月前12个月内办理机动车辆过户(注销)的,仍认定为拥有车辆,拥有生活用机动车辆的准入条件按照前款规定执行;自申请(年审)当月前12个月内办理企业(公司)或个体工商户过户(注销)的,仍认定为有企业(公司)投资或个体工商户,有企业投资或个体工商户的准入条件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五、公示
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在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https://www.kecheng.gov.cn/col/col1229776223/index.html)中法定主动公开内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中保障性住房栏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处理后,最终确认保障资格。保障对象须在接收电话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事项,逾期未办理视为自动放弃保障。经公示有异议的,柯城区住建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确认保障资格,并书面告知申请家庭,说明理由。
六、保障对象档次
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审核确认保障资格的,根据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不同具体分三档:
一档家庭:省民政大救助信息系统认定在册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9800元(含)的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6384元(含)的孤寡老人、一级至四级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军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或者见义勇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家庭中夫妻一方年满60周岁以上的。
二档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6384元(含)(除一档家庭外)的住房困难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60640元(含)的二孩、三孩住房困难家庭家庭。
三档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36384元且低于60640元(含)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
七、保障方式及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二)家庭保障面积按54平方米标准保障,4人及以上家庭按家庭实际成员人数×18平方米标准保障。
(三)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具体如下:
一档家庭:保障面积标准内每月每平方米补贴 15.2元;
二档家庭:保障面积标准内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1.4元;
三档家庭:保障面积标准内每月每平方米补贴7.6元。
八、二孩、三孩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的条件
(1)夫妻双方或一方具有衢州市柯城区户籍;
(2)《柯城区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十条措施》正式印发后(2023年3月16日零时起),符合国家政策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同一对夫妻共同合法生育第二孩、第三孩及以上孩次的家庭。以下情形均不计入子女数:
①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
②夫妻收养的子女;
③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
④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子女。
(3)新出生子女落户柯城区内;
(4)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
九、其他相关规定
(一)申请家庭采用虚报或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状况、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在信用体系中载入其不良行为记录,取消其5年内的资格。
(二)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家庭如未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维持首次公示结果。
(三)申请人提出现有住房属于危房无法居住,在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认定为D级危房的,房产面积可不核定为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每年年审时,申请家庭需提交街道(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明房屋仍处于危房状态且已腾空;否则,年审时房屋面积作为现有住房面积核定。
(四)除将“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前10年内转移(指买卖、析产、赠与等方式)给直系亲属的所有房屋”中的“10年内”调整为“5年内”以外,其他有关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住房面积核定规则及范围依据《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户籍、住房、经济收入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衢住建〔2018〕82号)文件执行。
十、公共租赁住房审核部门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纪查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其他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本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工作接受柯城区纪委派驻柯城区住建局纪检组的监督。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咨询电话:3020025
监督举报电话:3024124、3392663
衢州市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