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25739820215/2024-8398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监管办 | 成文日期: | 2024-07-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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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08025739820215/2024-83982
监管办
2024-07-03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4-07-03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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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监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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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交易中心
关于综合施策治理最低价中标问题的建议
柯城区工程项目招投标市场,经过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监管办、招投标中心等部门多年的规范交易、严格监管,交易市场总体状况公平公正、平稳有序,保证了全区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安全,提升资金投入产出效率。但在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测绘等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招标中,还存在约65%以上的项目采用最低价确定服务机构,造成工程项目中介服务质量低、服务不到位,甚至出虚假报告的嫌疑。建议:综合施策治理最低价中标问题,强化对成本价的核算,加强评标环节对低价的处理,增强诚信体系建设。
一、增强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最低价中标”问题的认识。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一种确定中标人的通行做法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是有明确规定的。第一,这一评标方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第二,投标人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第三,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因此,“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等于唯价格论,更不等于接受和纵容低于成本中标。
实践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经常被滥用和错误使用,导致最低价中标问题,主要有四方面原因:一是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没有严格执行评标办法的有关规定。“综合评估法”需要对投标人各项指标作出综合评价,主观性较强,存在较大自由裁量空间。有些招标人为了规避异议、投诉、审计等风险,无论何种类型的采购项目均“一刀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评标中简单地将价格作为决定性标准,忽略“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条件,对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既不进行测算,也不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没有及时对低于成本报价的投标予以否决。二是投标人通过低价中标的收益远大于风险。投标人低价中标后,有的通过弄虚作假、偷工减料、出虚假报告来降低成本,有的以设计方案变更等种种理由要求招标人变更合同、追加投资,有的甚至直接倒卖项目、违法转包赚取非法收益。三是招标人责任没有得到有效落实。标后履约管理不到位,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合同履行和评价体系。如果招标人能够在项目实施和检查验收中严把质量关口,投标人如存在工程和产品质量问题将面临严格的责任追究,是不敢也不会以牺牲工程或检测质量的方式谋求低价中标的。四是行政监督管理不到位。由于行政监督部门监管力量不足、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工程和产品质量缺乏及时有效监管,对于中标人的违法失信行为缺乏及时有效制约和有力惩处,也是导致最低价中标问题的原因之一。
二、综合施策治理最低价中标问题的建议
最低价中标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问题,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和业主等共同努力,综合施策、多方协力予以解决。
(一)引导招标人正确合理确定评标方法。一方面,强化招标人对招标项目的主体责任,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实际需求和技术特点合理确定评标方法,避免不区分项目类型一概适用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另一方面,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指导招标人在确定评标标准时,合理考虑招标项目包括建设、使用、维护、拆除、更新等各环节支出的综合成本,以及能源资源消耗水平和环境影响,避免过分看重投标报价因素。
(二)对异常低价投标进行规制。制定对异常低价投标的处理程序。评标委员会对于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作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说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也可以由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履约能力进行审查确认。通过制定和实施异常低价投标的处理程序,引导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有效管控合同履约风险。
(三)加强标后履约管理。规范招标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包括合同变更、合同中止履行和解除、履约验收、价款结算等在内的履约情况信息,接受所有投标人和社会监督。针对有的最低价中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故意拖延工期、偷工减料、出具虚假报告等方式谋求降低成本现象,招标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招投标环节与合同履行环节“两张皮”问题,要明确规定招标人的履约验收责任,要求招标人应当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对中标人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同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履约情况评价机制。通过加强履约验收和履约评价,防止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合同履行双方义务。
(四)加强招投标违法行为惩戒力度。建议严格按照《关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文件精神,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因恶意低价中标导致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实现“一处受罚,处处受制”。一方面大幅提高对违法行为主体的行政处罚额度;另一方面加强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当事人信用记录,对违法主体依法实施信用惩戒,明确将市场主体严重失信等作为禁止投标的情形。
衢州市柯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区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70号提案的答复函
沈军委员:
您好!您在区政协五届三次会议期间提的《关于综合施策治理最低价中标问题的建议》提案,区政府已交给我办办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感谢您对我区招投标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我办一直致力持续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加快打造整体智治的招标投标监管体系,保障招标人自主权,营造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招标投标环境。2021年以来国家、省出台了《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严格落实招投标“七个不准“的通知》(浙发改公管〔2023〕245 号)等规定,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消除招投标领域隐形壁垒,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
关于您提到在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测绘等服务招标中存在约65%以上项目采用最低价确定服务机构的情况,我办梳理了2022年以来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项目共计75个,对评标办法进行“回头看”,项目均采用综合评估法,未见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另提到加强招投标违法行为惩戒力度,我办一直协助指导招标人严格按照省市招标文件范本中对投标人不在建筑市场、市场监管、人社部门等平台违法失信名单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我办始终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上持续发力。感谢您对柯城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希望您继续建言献策,促进我区又好又快发展。
衢州市柯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4年6月6日
(联系人:戴云飞 ,联系电话:3059960)
抄送: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提案委。
衢州市柯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4年6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