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257773966XH/2024-838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6-21 | ||
发文字号: | 柯政办发〔2024〕15号 | 有效性: | 有效 |
1133080257773966XH/2024-83813
城乡建设(含住房)
政府办公室
2024-06-21
柯政办发〔2024〕15号
HKCD01-2024-0004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4-06-21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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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区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柯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区十届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7日
衢州市柯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为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补偿安置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衢政发〔2023〕2号)的文件规定,结合柯城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柯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房屋及其附着物的补偿、安置等事宜,适用本细则。
二、补偿安置
(一)安置户的认定
1.安置户的认定以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证明为基础,同时符合现行农民建房审批条件及以下规定:
户的认定以相关产权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为基础,一证为一户;同一产权人有多本证的合并一户认定;被征收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有多处房屋,仍按一户计。
2.父母原则上随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子女作为一户安置。
在衢州市区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可分户安置:
(1)有两个及以上子女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可单独分户,一子多女户或多女户最多只能分两户;
(2)原则上每代中有一个及以上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四代同堂户,可分户。一二代为一户,三四代为一户。
在衢州市区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外,按照现行农民建房审批政策的分户规定执行。
(二)安置人口认定
1.安置人口按被征收户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基准数,再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核增或核减。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起至规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约期限截止之日前出生的人口应作为安置人员。在此期间死亡的人口,若在协议签订后死亡的,应计入安置人口;若死亡时尚未签订协议的,不计入安置人口。
2.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置人口在规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约期限截止之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1个安置人口数:
(1)已婚尚未有子女的,或者实际只有一个子女的;
(2)达到法定婚龄尚未结过婚的人员。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列入安置人口:
(1)原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
(2)原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校大、中专学生和在读研究生;
(3)长期居住在本村的招商户(即红、蓝印户口)、土地征收农转非人员,且不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编制、未享受房改、政府保障性住房等政策的;
(4)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的人员;
(5)原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正在服刑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人口:
(1)挂靠在本村的外来人员;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在编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和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辞职、辞退人员);
(3)已享受过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寓安置、“房票”安置、货币安置、迁建安置等政策的人员;
(4)已享受房改、政府保障性住房(租住的除外)等政策的人员;
(5)已在征收范围外合法拥有宅基地房屋的人员;
(6)其他特殊人员。
(三)房屋面积认定
1.已经办理建房审批手续,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在审批范围内,结合房屋现状认定。
2.经批准改建、扩建、修建的,在审批范围内,结合房屋现状认定。
3.建房审批手续不全的,按以下规则认定:
(1)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已建成且至今未扩建或拆(翻)建的住宅(新建房屋时按照宅基地管理要求属应拆未拆的除外),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等合法房产依据的,经村、镇(乡、街道)核实且公示无异议后,认定组按实际现状建筑面积认定合法面积。
(2)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或者虽经有关部门审批但审批手续不完整的,建房时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可以在规划许可面积范围内或者按可审批面积,结合房屋现状认定。
(3)经审批已建成的房屋,超出审批面积的按审批核定面积确认,小于审批面积的按实际面积确认。
(4)经审批而未建成的房屋,结合原始登记和现状,确认合法主体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和合法占地面积。
(5)因修缮、翻新而改变原住宅房屋的,按原始登记结合现状,确认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和建筑占地。
(四)安置方式
征收住宅房屋,可以实行产权调换安置、货币安置、房票安置、宅基地安置或房票货币组合安置。其中宅基地安置仅适用于衢州市区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外。
1.产权调换安置是指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提供公寓式住宅作为产权调换用房,安置被征收人。
2.货币补偿安置是指征收实施单位提供补偿安置资金,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住房。
3.房票安置是指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衢州市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房进行安置。
(1)被征收人应当向征收实施单位提出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申请。
(2)房票是用于被征收人在衢州市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结算的特定票据。
(3)房票价格参照征收项目所在区域周边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价格,扣除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平均重置价格后得出。房票有效期自出票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4)房票安置的新建商品房房源在商品房开发企业自主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房屋征收实施主体通过公平、公正、公开方式选择,并公开发布信息。
4.宅基地安置是指由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由被征收人按规划要求自行宅基地建房,或由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统一代建的安置住房安置被征收人。
宅基地安置方式适用于衢州市区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外,按照现行农民建房审批政策执行。
5.房票货币组合安置是指被征收人在可安置面积范围内选择房票加货币组合安置的形式,其中货币安置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
(五)安置面积
1.征收住宅房屋的安置面积,以一户一人 110 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保障,每增加一个安置人口按每人50 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安置面积。
被征收人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属于不列入安置人口的情形),且拥有被征收住宅房屋所有权的,原则上只享受货币补偿安置。其中在规定期限内签约,且按期腾空交付房屋的,可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高于11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
2.选择宅基地安置的,宅基地面积及建房面积按现行农民村民建房审批规定执行。宅基地安置在农民集聚点的,宅基地面积及建房面积按集聚点规划方案执行。
(六)安置结算
1.产权调换安置的结算:
(1)产权调换安置在可安置面积范围内的,可安置面积部分的合法建筑面积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结算, 产权调换安置房在可安置面积范围内的,按重置价结算,安置房实际面积超过安置面积的,超过部分限定在30平方米以内,按征收时市场评估价结算。
(2)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安置房面积的,超出部分面积按货币补偿价格结算。
(3)安置房储藏间、阁楼、车位按征收时市场评估价结算。
2.货币补偿安置的结算:
(1)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2)补偿价格根据被征收房屋土地和房屋的评估价值确定。
3.房票安置的结算:
(1)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及时将购买情况报房票安置实施单位备案。实施单位应在报备后三个月内结清应付款项。房票结算资金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2)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可安置面积部分的合法建筑面积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结算;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可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面积按货币补偿价格结算。
(3)被征收人选择持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给予房票使用总额10%的奖励,以房票票面金额以内的实际购房金额为奖励基数。
(4)所购商品房价格高于房票金额的,超出部分由购买人自行承担。
(5)房票具体结算将另行制定房票结算规则。
4.宅基地安置的结算:
(1)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补偿结算。
(2)统一代建的安置房结算价格由征收项目实施单位提出并报区政府审批。
5.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或村集体住宅房屋时,原则上按征收时重置价格的3倍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涉及的临时周转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房屋签约和腾空等补助奖励标准参照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标准执行。
6.征收出租或出借的住宅用房,对承租人或借用人不予安置和补偿,由产权所有人自行处理租借关系。
(七)村集体公共服务用房的补偿安置
征收村集体所属党群服务中心、农村文化礼堂、村集体办公用房等合法公共服务用房,应当给予补偿安置。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外原则上采取迁建安置,安置面积根据有关农村文化礼堂、党群服务中心建设标准,结合规划用地条件具体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原则上采取产权调换安置,安置面积为每个行政村1000平方米。产权调换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用途为商业(办公),其中一层面积不少于安置面积的30%。安置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整体自持,不得整体或分割转让。
产权调换安置结算时,被征收房屋在安置面积范围内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补偿,超出部分按非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房在安置面积范围内的按重置价结算,超出安置面积的按征收时市场评估价结算。选房时未选足的安置面积,按征收时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扣减重置价进行补偿。
三、征收奖励
(一)签约腾空等奖励
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不高于400元/平方米标准实施。根据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配合调查摸底、签订协议、腾空交付、安置结算等阶段给予奖励,分阶段奖励标准由征收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规定期限内,征收范围内(以自然村为单位)涉及的所有被征收人全部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再给予60元/平方米的奖励。
(二)残值补助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且按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对下列建筑给予残值补助奖励:
1.经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处罚的房屋,房屋与处罚票据对应的,被处罚面积部分按重置价的60%给予奖励。
2.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等职能部门处罚没收后,农户折价回购面积及不动产权证书注记(已处罚)的面积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补偿。
3.其它房屋残值补助奖励:砖混结构4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按250元/平方米。在规定的第一个签约阶段签约的,再增加150元/平方米的奖励。
四、责任追究
(一)区资规分局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资规、农业农村、住建、综合执法、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认定、补偿、安置、建房审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被征收人弄虚作假、骗取补偿安置费用的,收回被骗取的安置资金、安置房屋,并移交有关单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政策标准,履行属地职责,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工作,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违法突破政策标准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附则
本细则自2024年6月17日起施行,施行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收项目,按照原规定执行。未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收项目,按本细则执行。如遇国家、省、市级规定调整的,执行上级规定。
附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补助标准
附件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
补助标准
一、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月·平方米计算,每月每户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自搬迁之月起支付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采用多层公寓安置的应在24个月内安置完毕,采用高层公寓安置的应在36个月内安置完毕,超过以上期限未交付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月起至实际交付之月止加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二)选择房票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24个月支付。
(三)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12个月支付。
(四)选择宅基地安置(自建)的,临时安置费自搬迁之月起支付至宅基地交付后12个月;选择宅基地统一代建安置的,临时安置费自搬迁之月起支付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或房票安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可安置面积部分(即按货币补偿价格结算部分)的临时安置费按12个月支付。
二、搬迁费
按每户3000元/次支付。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票安置和宅基地安置的,被征收人从被征收房屋迁往周转房时应支付搬迁费,从周转房迁往安置房时应再次支付;被征收人从被征收房屋直接迁往安置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搬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