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衢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衢政发〔2023〕2号)《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柯城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柯政办发〔2023〕22号)精神,经区十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衢州市柯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农民集聚安置办法》(柯政办发〔2016〕71号)《衢州市柯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农民住房困难户疏导安置实施细则》(柯政办发〔2016〕75号)《柯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农民住房困难户疏导安置结算办法》(柯政办发〔2019〕5号)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2024年5月3日起施行。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