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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局) 成文日期: 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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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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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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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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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区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章程(2024年修订版)

发布时间:2024-04-10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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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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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单位名称为衢州市柯城区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单位住所为衢州市柯城区荷三路231号。

第三条 衢州市柯城区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是经中共衢州市柯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衢州市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单位开办资金59万元,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五条 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全区就业创业政策、失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等拟订;组织实施就业创业工作,承担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人社基层平台建设,用人单位用工和劳动者求职服务,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和稽核等工作。承担人才市场的日常管理服务。承担全区人事考试的组织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单位业务主管部门为衢州市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七条 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衢州市柯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单位“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 衢州市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权利:

(一)提出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单位相关工作人员;

(三)审核单位章程草案;

(四)监督单位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衢州市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义务:

(一)支持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开展活动,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人才、就业工作提供相关资源,同时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单位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单位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单位宗旨,维护单位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衢州市柯城区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为衢州市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副科级。衢州市柯城区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的干部人事、党的建设由衢州市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在局机关党支部的带领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参与党支部党员大会和党组织活动。紧密围绕工作职责,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衢州市柯城区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负责资产财务、业务运行事宜,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衢州市柯城区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事业编制20名。设主任1名(副科级),副主任2名(正股级)。内设机构正股级职数7名。

第十三条 单位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修改单位章程;拟定业务活动计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单位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十五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十七条 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内设机构共7个,主要职责分别为:

(一)综合科(稽核科)。负责中心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信息、宣传、政务公开、信访、保密、人事、后勤、财务、采购等工作,拟定中心相关工作制度、工作计划、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固定资产工资、行政经费、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的审核、拨付、使用和管理等工作,开展资金使用自查、稽核等相关工作。

(二)就业指导科。指导实施公共就业服务规范、标准和绩效管理办法。承担公共就业服务指导、专项活动、政策咨询工作。承担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以及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以及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负责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工作。组织并指导实施各项公共就业服务专项计划和活动。指导和推进全区就业服务和劳动保障基层平台建设工作。指导、推动、考核高质量就业社区(村)的创建工作。负责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发布服务工作。承担就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协调以及内部信息化设备维护工作。负责网上企业招聘、个人求职以及承办人力资源交流会、负责劳务合作交流等事宜,拟定实施加强民营企业招工服务相关政策。

(三)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科。组织实施失业保险政策规划。承担柯城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费率调整工作。承担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政策落实工作。承担本区失业人员登记等相关工作。承担本区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发放、企业稳岗补贴等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资金审核、发放工作。开展企业失业动态、隐性失业监测和统计分析工作。

(四)人才创业创新服务科。鼓励城乡各类劳动者创业,负责全区创业工作业务指导、政策咨询以及创业担保贷款等创业政策兑现落实工作。指导创业孵化基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和就业见习基地建设。负责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组织实施创业大赛等专项活动。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帮扶等服务及政策落实工作。负责人才市场和人力资源市场的日常监管工作。承担高校毕业生及失业下岗、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承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的事务性工作。协助做好全区人才需求情况的分析预测。

(五)人力资源培训科。参与起草全区职业培训规划,拟订全区就业培训政策、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指导全区城乡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工作。负责创业培训师资的培养。负责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参与组织实施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成果管理和公共实训基地指导管理等工作。

(六)人事考试科。指导全区人事考试工作。承担区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命题及考务的组织实施工作。承担事业单位招聘笔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具体处理工作。负责有关资格考试和资格审查工作。

(七)信息科。负责编制信息化建设方案。承担信息系统的管理、运行和维护工作。承担就业及数改项目数据管理和应用工作。

第十八条 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单位日常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二十条 单位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单位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 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单位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单位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定(修订)

第二十五条 单位按照如下程序制定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定(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定(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进行职工会议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并决策审议。

(三)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

(四)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五)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市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笫二十八条 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经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 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是单位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单位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单位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衢州市柯城区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