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衢柯特殊工时许〔2024〕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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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于2024年3月8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3月8日依法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条和第三十九条、《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审批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行政许可,具体如下:
于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任务的完成。该决定书应向你单位职工公示一周。
岗位 | 实行期限 |
店长(3) | 2024年3月8日至2025年3月7日 |
经理(1) | 2024年3月8日至2025年3月7日 |
衢州市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