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2-09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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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柯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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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柯政征补字〔2024〕第01号
被征收人:郑小汪(曾用名郑小旺),男,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姜家山乡**村***路**号,身份证号码:3308021969********。
被征收房屋地址:衢州市荷花坝综合楼4单元402室。
因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的需要,柯城区人民政府作出《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衢州市区城北片区城市有机更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柯政发〔2023〕第34号),于2023年5月10日公告并附《衢州市区城北片区城市有机更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为衢州市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衢州市柯城区信安街道办事处。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府东街,南至斗潭河,西至电信大楼东侧,北至紫荆东路。本项目签约期限20天,自2023年8月27日起至2023年9月15日止。
被征收人郑小汪所有的位于衢州市荷花坝综合楼4单元402室的房屋已列入衢州市区城北片区城市有机更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2.52平方米,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房屋建筑面积为71.58平方米(含储藏间2.45平方米),系砖混结构。经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衢州市华创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的评估金额为1074704元(含储藏间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物价值)。
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经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相关工作人员与被征收人郑小汪及其配偶叶小英进行了多次商谈,均未能与被征收人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根据《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衢州市区城北片区城市有机更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柯政发〔2023〕第34号)的规定,房票是房屋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生效后发放且在柯城区行政区域内用于购买新建商品房兑付的记名结算凭证。因被征收人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故不适用房票安置或房票加货币补偿组合安置的补偿方式。故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了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2024年1月18日,本机关向被征收人送达《关于征求补偿决定方案的告知书》并附《衢州市区城北片区城市有机更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明确告知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决定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补偿决定方案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逾期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方式由补偿决定确定。”同年1月22日,被征收人反馈“2018年斗潭店铺被柯城区政府强拆还没赔偿”,鉴于被征收人该斗潭店铺经征收协商未果作出补偿决定后相关补偿款业已在公证处提存,其反馈不属实且与此次房屋征收补偿无关,其仍未就补偿方式提出意见或作出选择,补偿方式由补偿决定确定。
柯城区人民政府认为房屋征收部门的征收程序合法,为被征收人提供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了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及《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衢州市区城北片区城市有机更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柯政发〔2023〕第34号)相关规定,现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考虑到被征收人郑小汪在衢州市区范围内无其他住宅房屋,为确保其住宅房屋被征收后的居住条件,对被征收人郑小汪所有的位于衢州市荷花坝综合楼4单元402室房屋给予产权调换安置。
(一)产权调换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含储藏间)价值:1074704元(详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报告,报告编号:衢华房评CB-23住-0620);
2、装修附属物补偿:因被征收人原因未入户评估,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费及附属物补偿费待入户评估和作价后另行补偿;
3、搬迁费:4231.6元;
4、临时安置费:17179.2元(暂按12个月计,具体在安置房交付结算时据实结算);
合计:1096114.8元(不含装修、附属物价值)。
(二)产权调换房屋
因被征收人未在补偿决定方案征求意见期限内明确补偿方式、选定安置房,安置房源由柯城区人民政府根据征收补偿政策并结合本项目选房办法确定。
1、产权调换房屋:坐落于公园世家18幢1单元602室,现房;建筑面积为74.57㎡;结构:钢混;房屋用途:住宅。
2、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为:1235597元(详见安置房评估结果报告,报告编号:衢华房评【公园23-CB07】)。
如被征收人对前述产权调换房屋不满意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至屋征收实施单位柯城区信安街道办事处,根据《衢州市区城北片区城市有机更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房选房办法》在公示的产权调换房屋剩余房源中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逾期不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视为放弃选择权。
(三)价差结算
被征收人以本条第(一)款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与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衢州市区城北片区城市有机更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柯政发〔2023〕第34号)有关价差结算规则对产权调换房屋进行价差结算。
二、被征收人在本决定规定的腾空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双方按协议履行相关给付义务;拒不签订补偿协议的,产权调换房屋待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凭补偿决定前往实施单位办理安置房结算、交付手续。
三、限被征收人郑小汪于收到本决定书十五日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柯城区信安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移交手续,将衢州市荷花坝综合楼4单元402室房屋腾空。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