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2002618832N/2024-824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2-29 | ||
发文字号: | 有效性: |
11330802002618832N/2024-82416
应急管理局
2024-02-29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4-02-29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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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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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应急管理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柯城区应急管理局委托航埠镇、石梁镇、花园街道、双港街道、信安街道、府山街道、荷花街道、衢化街道、石室乡、万田乡、姜家山乡、九华乡、七里乡、华墅乡、沟溪乡、新新街道、黄家街道、白云街道等18个乡镇(街)行使应急管理领域部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为明确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与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了委托书,特此公告。
一、委托执法范围
委托机关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委托事项清单库见附件)。
二、委托执法事项
行政处罚权: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和调查取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委托权限
行权处罚权包括:警告,对个人给予2万元以下或对生产经营单位给予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给予没收2万元以下违法所得或对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没收5万元以下违法所得的,对个人给予没收价值2万元以下或对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没收价值5万元以下非法财物的。
委托的相关处罚事项,在立案、调查终结、处罚告知、处罚决定等程序前必须报备委托机关方能实施。
上述2万,5万均不包含本数。
四、委托机关责任
(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委托执法事项;
(二)及时制止和纠正已发现的受委托组织违法或不当行使的委托执法行为,对受委托组织严重违法实施所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委托机关有权终止委托协议;
(三)定期组织受委托组织的执法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及时帮助指导和解决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执法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和困难。
(四)承担受委托组织因履行委托职责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出现过错责任给予赔偿的,委托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其赔偿费用由受委托组织承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三、受委托组织责任
(一)有权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但不得超越所委托的权限,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委托执法事项;
(二)加强对所属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每个执法人员依法取得执法资格,并做到持证执法,按法定程序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
(三)协议签订前的人员调配和协议解除后的人员安置均由受委托组织自行负责;
(四)应至少配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2名,且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变动,应当报委托机关备案。
(五)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每月月底前按要求向委托机关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及时、准确、真实汇报执法情况。
(六)应当将实施委托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无权处理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报请委托机关依法处理。
(七)受委托组织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法律后果由受委托组织自行承担。
四、委托执法期限
自2024年2月23日至2027年2月22日止。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受委托组织无法行使委托事项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委托机关依法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人承担相应义务,受委托组织应当积极配合,承担应对(应诉)的相关具体工作。
(二)委托机关提供委托执法专用章,交给受委托组织专门用于委托权限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三)本委托书加盖公章后生效。
特此公告。
柯城区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执法委托事项清单.xls
柯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