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4-8647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柯城公安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12 | ||
发文字号: | 有效性: |
001/2024-86471
柯城公安分局
2024-11-12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4-11-12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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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办公室
信息来源:
一、适用范围
辖区内的常住户籍人口。
适用对象: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或先审后办。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二)《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本办法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86号):“新生儿出生后,由其监护人凭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等材料,向新生儿父亲或者母亲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新生儿父母均为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学生,或者因出国(境)、死亡、失踪等原因户口已被注销的,可以随新生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非婚生育申请随父落户以及婚生申请随《出生医学证明》未登载信息一方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四)《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第三章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八条
第十六条 婴儿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落户的原则,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婚生子女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需提交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
第十九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凭以下材料,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随父或随母申报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三)父母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声明。
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需一并提交父母共同选定子女民族成分的确认书。
第二十条 在同一市内,父母的户口一方为家庭户、一方为集体户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申报出生登记。一方为集体户(学生集体户除外)、另一方为市外家庭户,或者双方均为集体户的,凭集体户设立单位同意挂靠、父母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证明,子女可以随父或随母在集体户申报。
第二十一条 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可以在其父亲或母亲部队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也可以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
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随居民一方申报出生登记。其中,现役军人户口注销前与父母同户,且地方居民一方为市外户口的,也可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母亲为驻浙部队军人的,也可在母亲部队驻地申报。
第二十二条 父母双方户口均属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以在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父母一方户口属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随非学生集体户一方申报。
第二十三条 父母双方户口原登记在本省,因定居国(境)外户口均被注销的,其在国内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当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在国外取得居留权或作为外国公民的身份证件、父母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声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
第二十四条 申报出生登记时,父母双方因死亡等原因,所生子女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应当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户口被注销证明、监护关系证明或声明等材料,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申报出生登记。未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出生情况证明或声明。
第二十五条 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二十六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户口在本省,其在国外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未成年子女,回国后凭以下材料,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一)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二)子女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旅行证、父母最近一次回国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三)子女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公民身份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或证明;
(四)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
(五)父母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声明。
第二十七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户口在本省,其在香港或澳门出生、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未成年子女,凭以下材料,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一)子女出生情况及放弃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的声明;
(二)出生证明;
(三)公安机关批准回内地定居的相关证明;
(四)子女回内地使用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父母最近一次回内地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五)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
(六)父母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声明。
第二十八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户口在本省,其在台湾地区出生、未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未成年子女,凭以下材料,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一)子女出生情况声明;
(二)出生证明;
(三)子女及父母回大陆使用的通行证;
(四)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
(五)父母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声明;
父母一方是台湾户籍居民的,需提交子女未取得台湾户籍的证明或声明。
四、受理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
五、决定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婴儿的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出生1年后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公安派出所对未按时申报出生登记的情况说明进行核查。婴儿出生5年后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进行核查。
大中专院校的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学生集体户口的,在学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应当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在同一市内,父母的户口一方为家庭户、一方为集体户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申报出生登记。一方为集体户(学生集体户除外)、另一方为市外家庭户,或者双方均为集体户的,凭集体户设立单位同意挂靠、父母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证明,子女可以随父或随母在集体户申报。
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可以在其父亲或母亲部队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也可以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
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随居民一方申报出生登记。其中,现役军人户口注销前与父母同户,且地方居民一方为市外户口的,也可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母亲为驻浙部队军人的,也可在母亲部队驻地申报。
父母双方户口均属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以在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父母一方户口属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随非学生集体户一方申报。
父母双方户口原登记在本省,因定居国(境)外户口均被注销的,其在国内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当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在国外取得居留权或作为外国公民的身份证件、父母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声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材料出具单位 | 备注 |
出生医学证明 | 原件 | 原件1份 | 必要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
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 原件 | 原件1份 | 必要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
结婚证或非婚声明 | 原件 | 原件1份 | 必要(根据申报人情况选用)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
离婚证和协议书 | 原件 | 原件1份 | 非必要(根据申报人情况选用)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
离婚判决书和生效文书或法院调解书 | 原件 | 原件1份 | 非必要(根据申报人情况选用)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
亲子鉴定证明 | 原件 | (非婚生申请随父落户以及婚生申请随《出生医学证明》未登载信息一方落户的,需提供)原件1份 | 非必要(根据申报人情况选用)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十、申请接收
由申请人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或网上申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或网上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2、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其中婴儿出生1年后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公安派出所对未按时申报出生登记的情况说明进行核查。婴儿出生5年后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进行核查后,再由窗口办理。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即办
承诺期限:即办
1.出生5年内申报的,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2.出生5年后申报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进行核查后,再由窗口办理。25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五、审批结果
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力和义务
无。
十八、咨询途径和办理进程、结果公开查询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市行政服务中心督查处等方式进行投诉。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办公时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无。
附录1 国内出生登记办事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体
出生登记受理审批表
婴儿姓名 | 出生 日期 | 性别 | 民族 | 籍贯 | ||||||
父亲姓名 | 居民身份号码 | |||||||||
联系电话 | 实际居住地 | |||||||||
母亲姓名 | 居民身份号码 | |||||||||
联系电话 | 实际居住地 | |||||||||
申请报告 | 经夫妻协商一致,申请将婴儿 户口申报并落户在 | |||||||||
延迟申报户口说明 | ||||||||||
非婚生 声明 | ||||||||||
民族成份确认声明 | 经夫妻双方协商确认,将婴儿 的民族成份随(父亲、母亲)登记为 族 | |||||||||
申请人承诺签名 | 本人承诺保证上述所填内容均属实,已经本人确认声明;所提交的各类证明材料均合法、真实,若有虚假或隐瞒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民警审核 | ||||||||||
派出所审核意见 | ||||||||||
县级公安机关意见 | ||||||||||
出生登记受理审批表
婴儿姓名 | 张xx | 出生 日期 | 201701xx | 性别 | 男 | 民族 | 畲族 | 籍贯 | 杭州淳安 | |
父亲姓名 | 张三 | 居民身份号码 | 33010119810101xxxx | |||||||
联系电话 | 1391111xxxx | 实际居住地 | 杭州市西湖区xx路xx号 | |||||||
母亲姓名 | 李四 | 居民身份号码 | 33010119820202xxxx | |||||||
联系电话 | 1392222xxxx | 实际居住地 | 杭州市西湖区xx路xx号 | |||||||
申请报告 | 经夫妻协商一致,申请将婴儿张果果户口申报并落户在杭州市西湖区xx路xx号。 | |||||||||
延迟申报户口说明 | 因夫妻二人长期在外经商,未能及时申报户口 | |||||||||
非婚生 声明 | 无 | |||||||||
民族成份确认声明 | 经夫妻双方协商确认,将婴儿张果果的民族成份随(√父亲、母亲)登记为畲族 | |||||||||
申请人承诺签名 | 本人承诺保证上述所填内容均属实,已经本人确认声明;所提交的各类证明材料均合法、真实,若有虚假或隐瞒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 |||||||||
申请人: 张三 2018年 2月15日 | ||||||||||
民警审核 | ||||||||||
派出所审核意见 | ||||||||||
县级公安机关意见 | ||||||||||
附录3 常见错误示例
无。
附录4 常见问题解答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