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1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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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及意义
去年,中办、国办印发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今年6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林业强村富民实施方案》,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创新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强化便民服务举措,提高采伐审批效能,对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实现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
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十项便民举措》的通知
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林业强村富民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解读
《通知》围绕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需要,对有关内容作了细化规定,同时结合国家林草专项审计整改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共三大部分14个小点。
第一步部分围绕林权改革,放活经营采伐,主要有4点。
(一)扩大告知承诺审批范围。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告知承诺审批适用范围从“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扩大为“蓄积不超过30立方米”,不再局限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人工商品林。同时对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告知承诺审批办法进行修订。
(二)保障森林经营采伐限额。根据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主要任务“(十五)推进森林科学经营”要求,引导和鼓励森林经营依据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经营活动,进一步明确美丽林相改造等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限额保障政策。
(三)优化森林经营采伐管理。明确竹林经营、省级以上公益林经营、两个龄级以上未实施抚育或列入国家储备林大径材培育项目等森林经营采伐的相关支持政策,并结合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积极探索林木采伐管理改革。
(四)合理保障林地经营权益。根据中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主要任务“(一)加快推进‘三权分置’”中关于林地经营权的有关内容,明确经不动产登记合法取得林地经营权证的林地经营权人,享受与林权所有人相同的限额保障、告知承诺、简化设计等便民服务政策。林地经营权证可作为林木采伐申请的凭证,若权证中未明确林木所有权的,需补充提供相关协议。
第二部分聚焦便民服务,简化审批程序,主要有5点。
(五)扩大合并发证范围。根据我省现行管理政策,采伐证一般需在同一行政村范围内按小班或地块发证,2021年以松材线虫病除治采伐为试点在同一乡镇范围发证,有效方便了基层群众。结合基层所需和我省实际,进一步将按乡镇发证的范围扩大到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采伐。其中由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采伐不占限额,进一步放宽至可不分权属、起源和森林类别合并发证,进一步减少同一项目采伐发证数量。
(六)延长采伐发证期限。目前,林木采伐许可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其中10月份以后发证的可延长到次年3月3日。考虑到珍贵树木采挖移植的周期一般为2年且通常为单株古树移植,对采伐限额影响较小,进一步将采伐期限放宽至2年。考虑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采伐不占限额,且前期已进行使用林地审批,将二者期限统一更有利于基层执行,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采伐,采伐许可期限与使用林地许可保持一致,使用林地经批准延期的,采伐证期限一并延期,不再另行办理。
(七)取消统一制版采伐证本。目前采伐证发放仍在使用统一制版、针式打印的模式,与当前数字化改革的要求不符,因此明确取消使用统一制版的采伐证纸质证本,各地可通过林木采伐管理系统直接打印采伐许可证、盖章后发放,通过采伐许可证号或者扫描二维码进行信息查验。
(八)简化使用林地附带性采伐。此条延续《关于推进林木采伐“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的通知》(2022年12月10日失效)中关于同步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事项的相关政策,使用林地申请单位与林木所有者协商一致后,可由使用林地单位统一提出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申请,同步开展使用林地现状调查、采伐作业设计和申请前公示。
(九)优化自然保护区林木采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21〕112号)规定“符合《森林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必须采伐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林木的,应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征求自然保护区省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实践管理中,自然保护区内国有林采伐由于具有不可预见性,通常没有编制采伐限额,导致基层既要征求采伐同意又要申请追加限额,出现“一事项两请示”。为落实基层减负要求,明确采伐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林木并涉及追加采伐限额的,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与县(市、区)政府沟通一致,可由县(市、区)政府一并提出采伐和限额追加申请,由省林业局统一批复。
第三部分突出严格监管,加强规范管理,主要有5点。
(十)执行林木采伐技术规程。2023年,我省发布了《林木采伐技术规程》(DB33T 1315—2023)地方标准,该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效力低于2020年我局规范性文件发布的《浙江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试行)》,通过本文件明确今后采伐管理按照《林木采伐技术规程》标准执行,同时结合林草专项审计整改要求,明确其中关于林木采伐皆伐坡度管控的内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十一)规范林木修枝管理。根据林木采伐技术规程,林木截干去冠行为适用其他采伐类型,应按要求办理采伐许可证。其他正常修枝行为无需办理采伐许可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古树名木修枝还应符合《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
(十二)明确林木采伐公示主体。近年来,由于逐步放宽合并发证范围,实际执行中乡镇、村集体经常作为申请主体,出现申请人和组织公示人为同一人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公示主体,涉及跨村发证,乡镇作为申请人的,应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公示。村集体作为申请人的,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指导伐区所在乡镇组织公示。
(十三)强化生态红线采伐管理。根据林草专项审计整改的要求,结合国家和我省生态红线管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采伐管理要求,按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采取择伐、间伐等方式进行的树种更新,或依法开展的竹林采伐经营。
(十四)加强林木采伐监管。根据林草专项审计整改的要求,强化疫区松木采伐管控,健全完善疫木凭证采伐预警机制,对达到预警阈值的,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凭证采伐要求,实现全过程闭环管理。同时,加快构建林木采伐信用监管机制,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强化对森林经营方案和告知承诺执行情况的监管,适当提高“双随机”抽查比例,依法规范林木采伐行为,切实保障森林生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