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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区综合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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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2023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发布时间:2024-01-25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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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衢州市柯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柯城区委区政府、局党委中心工作,认真履职尽责,扎实做好执法工作。现就2023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建章立制,促进全局执法规范化建设。

(一)健全“三项制度”,细化考核指标。在已制定的《衢州市柯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试行)》基础上继续出台《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构建执法“三项制度”体系,确保执法程序规范;同时在局2023年度争优创先目标考核办法中,进一步细化量化案件办理数量、案件办理质量、案件办理时效、法制建设及宣传等方面指标考核,切实提高全局执法人员执法办案能力。

(二)增强法制力量,提升审核效能。印发《衢州市柯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建立中队法制员制度的通知》及《衢州市柯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轮岗培训制度》,配齐各中队法制人员并轮流到局法制审核岗位学习实践,提升法制审核能力;为“办案人员自审、中队法制员协审、局法规科核审”三级案件审核制度落实提供人力支撑,也为落实《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提供了基层保障,有力提升法制审核工作效能。

(三)明标准重评查,落实办案制度。转发《衢州市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参考标准》《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有礼执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规定,与“三项制度”共同构建明晰的办案规则和标准。同时制定《衢州市柯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案卷评查制度》,以互查、抽查、回头再查等方式推动案件评查,着力推进办案制度的落实。

二、优化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政治和法治素养

(一)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素养。一以贯之落实“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局机关月学中队旬学制度,全年局机关开展学法治思想、学党的二十大精神、学政府工作报告等学习讨论活动13次,各中队跟进学习20余次。响应党中央主题教育号召,按照“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的要求,对照省委提出的5方面目标,以开展“自我画像”、向榜样学习、干部生活会、领导谈心谈话等方式,增强干部党性修养。通过问题查找、整改销号、提升评价等形式来淬炼和坚定政治意识,提升政治素养。

(二)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法律素养。一是鼓励执法队员积极参加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社会工作者等考试,积极参与新法自学、常用法深学。一年来新增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人,全局达10人(调离1人);二是各中队组织常规学,要求一周最少学法一次,以新法全面学、办案用法探讨学,撰写典型案例深入学,做好优秀案例课件宣讲学等方式,将中队学法纵深推进。各中队编写典型案例38篇,入选优秀案例16篇,作成课件9篇。三是按照《衢州市柯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课堂培训方案》《衢州市柯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轮岗培训制度》要求,打造法治课堂和轮岗学习平台,开展优秀案例课件宣讲、法制审核问题解读、主管部门专家授课、周一夜学、局法制岗位轮岗等活动,提升队员立体参与感和学习获得感,多方位提升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储备。截止目前,已参加省、市、区级部门法制业务培训10次,组织开展区局及赋权乡镇法制课堂典型案例剖析培训会6期,组织开展相关业务部门案件研判讨论会12次,各类培训涉及300余人次,开展法律法规测试2次。

)有礼执法,营造法治营商环境。按照衢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有礼执法工作的意见》要求,以“有礼执法”着力推进规范、文明、透明执法为目标,力求做到宽严相济、理法相融。一是落实各领域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制度和裁量权标准,根据案件事实办理轻微免罚案件,以批评教育、承诺整改为前提,既要确保程序到位,又要保障利益相关第三人权益。全年共办理首违不罚和轻微免罚案件1987余宗,其中普通程序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案件16宗,为企业主体或组织减负92万余元;三是落实《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制度》,鼓励和引导各失信市场主体及时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自身信用,实现新增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率达到100%。

三、强化依法履职,努力提高执法办案能力

(一)聚焦执法主业,提升案件办理数量和质量。2023年以来共计办结案件13590宗,其中一般程序案件760宗、简易程序案件12830宗。办理案件共覆盖执法领域20个,领域覆盖率68.96%,覆盖执法事项80项,事项覆盖率4.01%,领域事项覆盖率均居全市前列。案件办理平均时长26.71天,案件办理时效同期比显著提升。办理了一批重大案件、新型案件、区领导重点关注案件,同时加大与住建部门联合执法力度,对未经许可擅自施工和未经验收交付使用等违法行为开展常态化整治工作;办理了全市首宗宗教领域案件、粮食领域案件,办结全市首宗教育领域案件,在农业农村、民政、体育、广电等领域均首次实现案件零的突破;为助力违法占地和耕地非粮化整治等重点工作推进,办理或协助乡镇办理了一批土地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

(二)强化法制督办,推进案件办理时效。一是定期组织开展法制例会,梳理重难点案件,逐一研讨分析,落实责任,推进案件有效处置;二是加强移送案件督办,建立案件线索受理专人负责制,确保“线索移交、证据材料审核、调查取证、案件办理、处罚决定执行、处理结果反馈”全过程指导、全流程跟踪;三是制定局案件评查制度,定期开展案件评查工作。今年以来结合市、区部门案件评查工作,共计开展全局案件评查4次,对发现的问题第一时间落实整改,并将案卷评查工作纳入局年度争优创先考核。

(三)加强部门协作,规范移送案件办理。一是强化部门协作,解决案件办理疑难复杂问题、专业问题,利用函询、抄告、联合会商等多种方式及时保障跟踪。全年共召开或参与部门间协调会议46次,联合会商22次、开展专家论证会4次,专业事项函询123次;二是规范移送案件线索办理,推进案件处置效率不断提升。实行案件办理全过程跟踪、闭环管理,专人负责跟进,落实案件承办中队“一周一报”工作要求,每月召开全局法制例会,局主要领导参加推进相关案件办理。局法规科在问题线索移交第一时间介入,确保移送线索处置全流程闭环。截至目前,共计收到业务主管部门以及检察院、公安部门移送案件线索80宗,其中已立案查处66宗(其中结案43宗),线索正在调查核实中6宗,作出不予立案决定4宗,线索整改回复2宗,退回线索2宗。

(四)努力化解纠纷,确保无败诉案件。2023年发生行政诉讼案件2件,行政复议案件12件,已办结5件,其中通过实质化解行政纠纷化解行政诉讼1件,行政复议3件。截至目前,所有应诉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达100%且无行政败诉或复议纠错情况发生。

 

附件:衢州市柯城区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

 

 

                                                                                  衢州市柯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122      

 

 

 

 


附件

 

衢州市柯城区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

填表单位(盖章):柯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承办案件总数(件)

办结案件总数︵件︶

简易程序案件总数(件)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情况(件)

听证案件数(件)

重大处罚案件数(件)

行政救济情况(件)

国家赔偿
情况(件)

一般程序案件总数(件)

结果公开数(件)

其中

警告

通报批评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许可证件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许可证件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人︶

其他

举行听证案件总数(件)

重大处罚案件总数(件)

法制审核案件数(件)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申请数

决定赔偿数

赔偿金额︵元︶

申请行政复议总数

其中

提起行政诉讼总数

其中

维持原处罚决定

变更原处罚决定

撤销原处罚决定

撤回申请

审理中

维持原处罚决定

变更原处罚决定

撤销原处罚决定

撤诉

审理中




区执法局

13456

13590

12830

760

748

8

0

740

10

6

0

0

0

1

0

0

0

0

14

11

25

25

11

3

0

0

3

5

2

0

0

0

1

1

0

0

0

填报说明:

1.统计时间: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2.承办案件数:是指统计年度中所立案的案件总数。
3.办结案件数:是指统计年度中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4.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情况:
(1)按办结案件实际适用行政处罚种类情况以件统计(以处罚决定书为准);
(2)结果公开数:是指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上公开的案件数;
(3)其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也是按适用该项处罚的案件以件统计(不是财物额);
(4)鉴于一个案件可能同时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种类,故十四项处罚情况总和应等于或大于办结案件数。
5.行政救济情况:
(1)行政复议:以统计年度实际立案的行政复议案件为准(不予受理的不计入),并根据复议案件审理情况分别计入维持、变更、撤销、在审理中、撤回申请,五项总和应等于复议申请数;
(2)行政诉讼:以统计年度实际立案的行政诉讼案件为准(不予受理的不计入),并根据诉讼案件审理情况分别计入维持、变更(含责令重作)、撤销、撤诉、审理中,五项总和应等于提起行政诉讼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