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20026215051/2024-8155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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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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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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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城区民政局2023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发布时间:2024-01-22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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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衢州市柯城区司法局关于做好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工作的通知》要求,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要求,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依法推进民政行政执法工作,现将2023年度民政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建设

1、加强执法监督。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执法案件法制审核人员审核和领导审批全覆盖,并自觉接受司法部门、上级民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保证执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根据要求对执法情况进行公开,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

2、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民政行政案件。制定完善的执法程序规定,明确执法的步骤、时限和要求,确保执法人员严格按照程序办案。

3、强化协同配合。目前,民政持证执法人员14人,分属不同科室,区民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提高执法效率,确保民政执法案件及时、有效地处置。

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民政局现有民政行政执法人员14名,持证率100%。2023年9月19日,民政局组织14名持证执法人员和部分青年干部,开展民政法治专项培训交流,重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民政执法高频事项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和交流。

三、行政执法案件办理

1、案件办理情况。当年完成民办非企业连续两年不按规定接受年检行政执法2件,并根据规定完成2例案卷的系统录入和公示。完成殡葬领域案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1件。

2、积极行政检查工作。按照省、市民政局及区营商办要求,各业务科室相互协调配合,累计完成监管平台双随机抽查59件次,对法人主体,掌上执法59件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覆盖率100%,任务完成率100%,应用信用规则率100%,跨部门监管率66.67%。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2023年未出现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今后将持续加强民政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三项制度”建设,提高民政执法水平。


附件:

衢州市柯城区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

填表单位(盖章):衢州市柯城区民政局              













 

 

 

 

 

 

承办案件总数(件)

办结案件总数︵件︶

简易程序案件总数(件)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情况(件)

听证案件数(件)

重大处罚案件数(件)

行政救济情况(件)

国家赔偿情况(件)

一般程序案件总数(件)

结果公开数(件)

其中

警告

通报批评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许可证件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许可证件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人︶

其他

举行听证案件总数(件)

重大处罚案件总数(件)

法制审核案件数(件)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申请数

决定赔偿数

赔偿金额︵元︶

申请行政复议总数

其中

提起行政诉讼总数

其中

维持原处罚决定

变更原处罚决定

撤销原处罚决定

撤回申请

审理中

维持原处罚决定

变更原处罚决定

撤销原处罚决定

撤诉

审理中





2

2


2

2














2



















填表人:江瀚洋                        复核人:龚朝阳                              联系电话:0570-3023994

填报说明:

1.统计时间: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2.承办案件数:是指统计年度中所立案的案件总数。
3.办结案件数:是指统计年度中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4.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情况:
1)按办结案件实际适用行政处罚种类情况以件统计(以处罚决定书为准);
2)结果公开数:是指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上公开的案件数;
3)其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也是按适用该项处罚的案件以件统计(不是财物额);
4)鉴于一个案件可能同时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种类,故十四项处罚情况总和应等于或大于办结案件数。
5.行政救济情况:
1)行政复议:以统计年度实际立案的行政复议案件为准(不予受理的不计入),并根据复议案件审理情况分别计入维持、变更、撤销、在审理中、撤回申请,五项总和应等于复议申请数;
2)行政诉讼:以统计年度实际立案的行政诉讼案件为准(不予受理的不计入),并根据诉讼案件审理情况分别计入维持、变更(含责令重作)、撤销、撤诉、审理中,五项总和应等于提起行政诉讼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