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00026216953/2023-7183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生态环境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26 | ||
发文字号: | 有效性: |
113308000026216953/2023-71835
生态环境分局
2023-06-26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3-08-03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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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分局
信息来源:
单位名称: | 林安 |
处罚文号: | 衢环柯城罚〔2023〕3号 |
处罚日期: | 2023年6月26日 |
违法事实: | 我局于2023年4月11日对柯城区建设项目开展了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效果评估。经调查,浙江震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震洁公司”)承接了衢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主单位”)***项目(以下简称“验收项目”),你作为震洁公司负责该验收项目的具体负责人,在提供自主验收服务工作中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震洁公司于2021年3月2日与业主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咨询)委托书,承接业主单位包括该验收项目在内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监测、验收、专家评审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评估发现,业主单位验收项目的环评报告表明确提出“综合供能服务站运行过程中的汽油油气排放执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技术的气液比均应在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范围内”,而震洁公司在为业主单位验收项目提供自主验收中,对本应开展调查的加油油气回收装置气液比指标,实际未开展监测等相关调查,存在遗漏缺失的情况下,仍于2021年6月出具了虚假验收监测报告表,为业主单位验收项目完成了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你作为震洁公司负责该验收项目的具体负责人,对出具虚假验收监测报告表,并为业主单位验收项目完成了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
处罚依据: | 《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叁仟叁佰肆拾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浙江省(衢州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缴纳罚款。 |
决定作出机关: |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