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8000026216953/2023-71982
生态环境分局
2023-06-15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3-08-11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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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分局
信息来源: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单位名称:
衢州市昆仑包装有限公司
责改文号:
衢环柯城责改〔2023〕9号
责改日期:
2023年6月15日
违法事实:
2023年6月1日,根据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帮扶反馈意见,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年产6000吨塑料薄膜及彩印包装项目于2013年8月1日取得环评审查意见(柯环建〔2013〕33号),2016年11月10日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柯环验〔2016〕23号)。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产品为塑料薄膜与彩印包装箱,挤塑生产车间内建有挤压吹膜机25台、分切机2台、水性印刷机2台。现场检查时,挤塑生产车间内8台挤压吹膜机处于生产作业状态,检查发现车间内25台挤压吹膜机均未设置相关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其中8台挤压吹膜机生产产生的废气在车间内呈无组织排放。对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7.2.2节“有机聚合物产品用于制品生产的过程,在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等作业中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的相关标准要求,该公司25台挤压吹膜机未配套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行为涉嫌环境违法。
责改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责改内容:
立即开展挤压吹膜机相关生产线的整改工作,按照规定安装挤压吹膜废气的收集与处理设施,安装完成前应当停止挤压吹膜机的生产作业及污染物排放行为。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并依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决定作出
机关: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