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216953/2023-7197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生态环境分局 成文日期: 2023-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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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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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杨云龙,程能浩,程能峰,翁志钢)

发布时间:2023-08-11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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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杨云龙,程能浩,程能峰,翁志钢

责改文号:

衢环柯城责改〔20234

责改日期:

202356

违法事实:

20234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衢州市柯城区***号的衢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公司厂房西侧的油墨印刷车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3条油墨印刷生产线正在作业,配套建设的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处于正常开启运行状态,但车间大门处于完全敞开状态,车间未落实密闭生产。经进一步调查,20176月,程能浩、杨云龙与*公司签订《厂房租赁与技术和设备转让协议》,取得*公司油墨印刷设备及生产线的所有权,租用厂房从事生产经营;2018814日,杨云龙、程能浩、程能峰、翁志钢四人签订合伙经营协议,共同组织油墨印刷生产经营及承担生产经营中的经济、安全、环保等各类责任。你四人组织油墨印刷生产作业期间未落实密闭生产的行为涉嫌环境违法。

责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责改内容:

责令你们立即改正从事油墨印刷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环境违法行为(现场已改正)

如你们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实施行政处罚。

决定作出

机关: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