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022-7734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综合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2-11-30
发文字号: 柯执法〔2022〕22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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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77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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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综合执法局

  • 成文日期:

    202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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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柯执法〔202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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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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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3-07-06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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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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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综合行政执法程序,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适用于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应当组织听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三)拟作出拆除决定,其造价与行政处罚额度之和达到较大数额标准的;

(四)社会关注度高,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

(六)对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七)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

(八)作出行政赔偿或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法制审核

第四条  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承办单位应当将以下材料送交局政策法规科审核:

(一)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案卷材料,包括案卷目录、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审签文书、讨论记录、调查报告等材料;

(二)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三)拟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审议的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前款所列材料在送交局政策法规科审核前,承办单位应由兼职法制员进行初审,并组织本单位股级以上干部、案件承办人员以及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并如实记录讨论情况。

政策法规科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相关材料,并要求承办单位在指定时间予以补充和重新提交。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适格性;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和对认定事实的证明效力;

(四)违法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法律依据适用的正确性;

(六)决定裁量结果的适当性;

(七)执法内部流程的规范性。

第六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视情况单独或会同承办人员对行政执法决定涉及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询问有关单位、人员,查阅、复制有关材料等,但法制审核人员不得参与案件办理。

专业性强或疑难、复杂的问题,政策法规科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意见经法制审核部门审查后可以作为法制审核意见。

第七条  法制审核人员应当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签署法制审核意见。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第八条  法制审核后,区别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

(一)对主体认定准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决定适当的案件,提出同意并提交集体讨论的意见;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自由裁量不当的案件,建议纠正;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补充调查;

(四)对超出本机关管辖和职权范围的案件,建议移送;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相关制度要求的,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第九条  承办人员接到法制审核意见后,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法制审核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法制审核人员提出书面异议并说明理由,可要求重新审核一次。

法制审核人员应当自承办人员提出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承办人员对异议答复仍持不同意见的,报局领导审定。

第十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单位应当落实行政执法有关程序,指定兼职法制员负责法制审核的初审工作,及时向政策法规科报送重大行政执法的相关材料,为法制审核提供协助和支持。

政策法规科应当严格把关,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依法行政提供法制保障。

第三章  集体讨论

第十二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定已通过政策法规科法制审核,并完成上会准备的,由政策法规科统一安排提交集体讨论。

根据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拟对违法建筑作出不能实施拆除认定的,应当经集体讨论后对拟作出的认定予以公示。

根据本制度规定,已进行集体讨论并作出事先告知,以及根据前款规定进行公示后,在听取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后,需要作出采纳意见并予以变更的,应当再次提请集体讨论。

履行听证程序的,提交政策法规科审核后,再次提请集体讨论。

第十三条 集体讨论原则上以局务会议形式进行,由局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主持,党委委员、副局长参加,政策法规科、业务科室、承办单位负责人及主办人员列席。必要时,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可邀请有关专家列席会议。列席人员不参与表决。

参加或者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局主要负责人决定。

具有表决权人员未达应到人数三分之二的,不得召开集体讨论会议。因故不能参加集体讨论的,需向局主要负责人请假。

第十四条  集体讨论应当对拟作出决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裁量是否恰当等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集体讨论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具体承办人员介绍提交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事实、主要证据、程序、适用的法律和裁量权行使情况等;

(二)承办单位负责人就案件的焦点问题进行分析,就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说明和补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依据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完整、程序是否合法、裁量是否适当等进行论证,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四)局领导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实事求是发表意见;

(五)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执法决定进行表决,列席人员不参与表决;

(六)制作并签署集体讨论记录。

第十六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地提出意见。

局务会议记录人员负责对集体讨论情况进行书面记录,集体讨论记录应当全面、客观、准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

第十七条  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一致处理意见或者决定的,应当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最终的行政决定。

第十八条 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违规泄露讨论人员的发言内容和讨论结果。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经集体讨论形成决定的,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衢州市柯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附件2:衢州市柯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XX中队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衢州市柯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1月30日   

 附件1:衢州市柯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docx 

附件2:衢州市柯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XX中队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