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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经济和信息化局(商务局) 成文日期: 2023-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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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柯城区政协五届二次会议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3-07-27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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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新工业土地全域综合整治工作机制的建议


当前我市正以争创“省先部优”项目、为全国工业土地全域综合整治提供衢州案例为目标,大力推进工业土地全域综合整治工作,各区块竞相出实招、比进度,千帆竞发,态势喜人。我区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以山区 26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为总要求,创新“1+1+1” 联动推进等工作机制,以“五未”土地处置和“低散乱”企业集中整治为抓手,早谋划、早部署、早行动,已腾出近千亩土地,走在了全市前列。

一、案由。这项工作与之前的国有土地征收、“五未”土地处置和“低散乱”企业整治既有类似,更有不同。首先,对象不同。所划定的全域整治范围内的对象既有效益差的企业又有效益不错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所涉土地既有未正常利用的又有正常高效利用的。其次,方式不同。无论是征收还是“五未”土地处置和“低散乱”企业整治都是以法律法规为支撑,以行政行为为主;而工业土地全域综合整治目前各地多以国资公司为主体、以平等协商为手段,以市场行为为主要方式在推进,必然会留下“钉子户”和后遗症。第三,补偿标准不一。各区块为快速推进,出台的补偿标准各不相同,势必引起价格横向比较,阻碍签约推进,甚至引发群访群诉、涉诉败诉风险。第四,被收购企业税负极高。产权过户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等9大税种,数额极大,企业负担沉重。第五,职工处置成问题。一方面是职工再就业难,另一方面是企业承担职工安置费数额大。

二、建议。前述问题在目前的法规框架下都很难彻底解决,建议在法规完善上做探索、在机制创新上做尝试、在具体操作上求突破,在实效推进+机制创新上为全国类似工作提供成功案例。具体建议:

(一)争取能列入依法征收情形。根据国家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只有涉及国防和外交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基建需要、公共事业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旧城区改建需要和公共利益需要等6中情形之一,方可启动依法征收。建议住建等职能部门探索研究,争取能将工业土地全域综合整治列入依法征收情形之一,如此不仅程序规范,执行有法有力,补偿政策又有统一标准,还可消除“钉子户”问题,更好地确保全域整体完成土地回收再利用。

(二)探索减轻企业税负的有效途径。因政府推进的全域综合整治,企业在被收购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约占一般补偿总额的20%以上,数额极大。目前各区块做法不一,有拆除地表建筑免征的、有由收购方全额承担的、有与企业分担的、有以奖代补的等,但按照目前税法“谁所得谁缴税”的原则,由收购方全额承担或分担的,实际上存有违法嫌疑。建议税务部门探索研究,能否找到切实有效的减轻企业税负的途径。

(三)探索建立职工权益保障新机制。因企业被收购造成了职工需离岗再就业,合法权益需要保障,劳资纠纷增多,企业也面临承担高额职工安置费等问题,目前对此的关注度不高。建议人劳部门主动介入,探索研究新情况下的职工权益保障、职工安置费承担的新机制。

(四)创新统合高效的工业土地全域综合整治机制。既是全域,又是综合整治,企业情况又极复杂,势必需要综合政策。建议由区府办或相关综合部门牵头,统合上述各相关职能部门,像关注后续土地规划利用、产业空间布局、企业招大引强、园区迭代升级一样,强化顶层设计,关注上述相关问题的解决,走出一条统合高效的机制创新之路,切实为全国工业土地全域综合整治工作贡献衢州元素、提供衢州案例。

 

                                                                             柯经信函〔2023〕11号 

吴巩华委员:

您在柯城区政协五届二次会议期间提的《关于创新工业土地全域综合整治工作机制的建议》,区政府已交由我局办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争取能列入依法征收情形。

住建部门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衢政发〔2015〕16号)、《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衢政办发〔2019〕25号)等相关政策文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二、探索减轻企业税负的有效途径。

关于创新工业土地全域综合整治工作机制的建议中涉及税务工作主要有两点,一是税费较高;二是税费由谁承担。针对这两点我局回复如下:

(一)、企业征迁主要涉及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其中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如符合政策规定,可享受减免优惠。

1、增值税

①财税【2016】36号通知之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七)项: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②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40号公告第三条: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2、土地增值税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则享受免征优惠。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3、企业所得税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三条: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4、契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征迁过程中,收购单位按3%缴纳契税。

根据《浙江省实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六条第(四)项: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免征契税;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5、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6、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按“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征收。

(二)、税费由谁承担

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为土地、房产的出让方,契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土地、房产的承受方,印花税双方均应缴纳。您说的税款由收购方全额承担或分担,是双方在签订征迁协议时签订的协商条件,到税务部门还是以法定纳税义务人申报、缴纳税款,不存在违法嫌疑。

三、探索建立职工权益保障新机制。

(一)、关于安置费(经济补偿)的支付情形已有法律明确规定

建议中提及的安置费实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因企业被收购造成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应当适用本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关于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已有法律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 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三)、人社部门对维护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的工作内容

1.坚持源头治理,提升劳动争议预防能力助推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自2021年8月份开始围绕劳动用工法律体检、劳动关系协调员等内容进行。截止2022年底我区已有221家企业参与了劳动用工法律体检活动,在活动过程中,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用工风险隐患,并针对风险点提出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企业合法用工机制,倡导企业关爱职工、职工热爱企业的用工环境,进一步助推企业稳定发展,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2.夯实基层调解力量,2022年进行了我区劳动关系协调员的网络课程培训,90余名我区各企业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参与培训,我区33名选手获得了资格证书,进一步夯实了我区劳动关系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力量。并指导建立我区人力资源促进会调解中心1家,该中心于2022年获得省级金牌调解组织荣誉称号。通过加强企业用工法律体检,增强企业合法用工意识,完善劳动用工法律体系,切实保障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我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四、创新统合高效的工业土地全域综合整治机制。工业土地全域综合整治涉及面广,涉及企业多,情况较复杂,柯城区对于土地综合整治非常重视,目前已初步拟好了整治方案,计划成立区领导为组长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部署开展工业土地全域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推进,由区府办、区经信局联合统筹协同推进整治工作,柯城生态工业园区、乡镇、街道负责整治属地企业,压实责任,各区块根据自身任务针对性的开展分类整治,出清低效企业,腾出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提升亩均税收。

感谢您对柯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希望您继续为柯城区高质量发展建设四省边际共同富裕先行示范区建言献策。       

 

衢州市柯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4月20日

附委员提案原文:


                                                                  关于创新工业土地全域综合整治工作机制的建议

当前我市正以争创“省先部优”项目、为全国工业土地全域综合整治提供衢州案例为目标,大力推进工业土地全域综合整治工作,各区块竞相出实招、比进度,千帆竞发,态势喜人。我区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以山区 26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为总要求,创新“1+1+1” 联动推进等工作机制,以“五未”土地处置和“低散乱”企业集中整治为抓手,早谋划、早部署、早行动,已腾出近千亩土地,走在了全市前列。

一、案由。这项工作与之前的国有土地征收、“五未”土地处置和“低散乱”企业整治既有类似,更有不同。首先,对象不同。所划定的全域整治范围内的对象既有效益差的企业又有效益不错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所涉土地既有未正常利用的又有正常高效利用的。其次,方式不同。无论是征收还是“五未”土地处置和“低散乱”企业整治都是以法律法规为支撑,以行政行为为主;而工业土地全域综合整治目前各地多以国资公司为主体、以平等协商为手段,以市场行为为主要方式在推进,必然会留下“钉子户”和后遗症。第三,补偿标准不一。各区块为快速推进,出台的补偿标准各不相同,势必引起价格横向比较,阻碍签约推进,甚至引发群访群诉、涉诉败诉风险。第四,被收购企业税负极高。产权过户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等9大税种,数额极大,企业负担沉重。第五,职工处置成问题。一方面是职工再就业难,另一方面是企业承担职工安置费数额大。

二、建议。前述问题在目前的法规框架下都很难彻底解决,建议在法规完善上做探索、在机制创新上做尝试、在具体操作上求突破,在实效推进+机制创新上为全国类似工作提供成功案例。具体建议:

(一)争取能列入依法征收情形。根据国家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只有涉及国防和外交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基建需要、公共事业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旧城区改建需要和公共利益需要等6中情形之一,方可启动依法征收。建议住建等职能部门探索研究,争取能将工业土地全域综合整治列入依法征收情形之一,如此不仅程序规范,执行有法有力,补偿政策又有统一标准,还可消除“钉子户”问题,更好地确保全域整体完成土地回收再利用。

(二)探索减轻企业税负的有效途径。因政府推进的全域综合整治,企业在被收购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约占一般补偿总额的20%以上,数额极大。目前各区块做法不一,有拆除地表建筑免征的、有由收购方全额承担的、有与企业分担的、有以奖代补的等,但按照目前税法“谁所得谁缴税”的原则,由收购方全额承担或分担的,实际上存有违法嫌疑。建议税务部门探索研究,能否找到切实有效的减轻企业税负的途径。

(三)探索建立职工权益保障新机制。因企业被收购造成了职工需离岗再就业,合法权益需要保障,劳资纠纷增多,企业也面临承担高额职工安置费等问题,目前对此的关注度不高。建议人劳部门主动介入,探索研究新情况下的职工权益保障、职工安置费承担的新机制。

(四)创新统合高效的工业土地全域综合整治机制。既是全域,又是综合整治,企业情况又极复杂,势必需要综合政策。建议由区府办或相关综合部门牵头,统合上述各相关职能部门,像关注后续土地规划利用、产业空间布局、企业招大引强、园区迭代升级一样,强化顶层设计,关注上述相关问题的解决,走出一条统合高效的机制创新之路,切实为全国工业土地全域综合整治工作贡献衢州元素、提供衢州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