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发布时间:2023-07-18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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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柯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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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以下简称公众参与),是指为保障政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县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对该决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的活动。

公众参与的结果是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应当组织但未组织公众参与的决策事项,不得提交政府审议。 

第三条 对涉及社会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以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公众参与。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均应当以适当方式引导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起草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多种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对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公众参与的组织工作由决策方案起草单位负责。必要时,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由主要实施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组织公众参与,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组织公众参与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通过公众媒体征求意见。重大行政决策方案通过公告栏、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和其他方式进行公示,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示内容应包括:决策方案名称、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以及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二)召开座谈会。决策方案起草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事项,邀请相关方面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受本项重大行政决策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召开座谈会,向参会人员通报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认真听取参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应当至少提前5日送达参会人员。

第七条 决策方案中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第八条 公众要求组织听证的,可以向决策方案起草单位提出听证申请。听证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申请听证理由。收到听证申请后,决策方案起草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决策方案起草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通过公告栏、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告以下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拟决策事项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三)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

(四)听证会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

第十条 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普通公众代表或基层居民代表、村民代表;

(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代表;

(五)法律工作者代表;

(六)其他应当参加的人员。

听证会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0人,其人数和人员构成比例由决策方案起草单位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听证会应当由决策方案起草单位制作笔录,记录发言人的观点和理由,也可同时进行录音和录像。听证会笔录应当经听证会代表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 在决策过程中,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需要,应当充分考虑、采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决策方案起草单位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方案草案一并提交政府审议。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