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216953/2023-7098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生态环境分局 成文日期: 202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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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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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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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林安)

发布时间:2023-06-27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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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林安

责改文号:

衢环柯城责改〔20233

责改日期:

2023510

违法事实:

震洁公司于202132日与衢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主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咨询)委托书,承接业主单位包括该验收项目在内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监测、验收、专家评审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评估发现,业主单位验收项目的环评报告表明确提出综合供能服务站运行过程中的汽油油气排放执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技术的气液比均应在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范围内,而震洁公司在为业主单位验收项目提供自主验收中,对本应开展调查的加油油气回收装置气液比指标,实际未开展监测等相关调查,存在遗漏缺失的情况下,仍于20216月出具了虚假验收监测报告表,为业主单位验收项目完成了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林安作为震洁公司负责该验收项目的具体负责人,实施上述行为涉嫌违法。

责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责改内容: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决定作出

机关: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