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25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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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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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蒋某新请求撤销被申请人衢州市柯城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作出的《衢州市柯城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2〕第001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2年5月12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次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在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下蒋村原茶叶山的承包地被修建成“航河线-下蒋”路段乡村公路,“航河线-下蒋”路段改建拓宽沥青道路工程项目占用了其上述承包地。其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涉土地征收征用的11项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仅以未予制作、保存,也未获取信息进行答复。其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四好公路”的主导实施机关,应依法公开申报和审批的项目,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称:“航河线—下蒋”路段建设项目不属于被申请人花彩小镇“翁梅至蒲塘公路”建设的范围,申请人主张其农用地被侵占而申请信息公开与被申请人无关,故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同时,被申请人经检索发现无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且已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涉案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涉案土地原为机耕路,后下蒋村将该土地调剂给蒋某新使用,2009年因村道修建需要,下蒋村村委会收回该地块的使用权,并对原机耕路进行硬化,修建成乡村公路“航河线—下蒋”路段,上述事实已经(2019)浙0802行初306号行政裁定书、(2020)浙08行终62号行政裁定书予以确认。2019年“航河线—下蒋”路段又被列入改建拓宽沥青道路工程项目。申请人认为该项目属于土地征收或征用,2022年4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涉案土地征收征用中的11项政府信息。2022年4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衢州市柯城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2〕第001号),认为柯城区农村公路提升改造工程(四好农村公路)一期项目土地权属性质未改变,不存在土地征收的行政行为;该项目实施主体非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制作或者最初获取、保存上述申请信息,未找到申请人申请的信息。
另查明,2018年11月29日,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柯城区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公路”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柯政办发〔2018〕71号),在全区开展“四好农村公路”建设;2019年4月4日,衢州市柯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向衢州市柯城区某交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关于同意柯城区农村公路提升改造工程(四好农村公路)一期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函》(柯发改〔2019〕31号),内容同意项目业主单位为衢州市柯城区某交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建设内容包括“航河线—下蒋”路段。
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坚持认为“航河线—下蒋”路段工程属于政府土地征收项目。
上述事实,有①《信息公开申请书》《衢州市柯城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2〕第001号);②《关于同意柯城区农村公路提升改造工程(四好农村公路)一期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函》(柯发改〔2019〕31号)《关于印发柯城区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公路”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柯政办发〔2018〕71号);③(2019)浙0802行初306号行政裁定书、(2020)浙08行终62号行政裁定书;④蒋某新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或者保存的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申请人明确系针对涉案土地征收征用事项,但涉案“航河线—下蒋”路段建设行为属于原农村公路基础上的提升改造工程,并不存在将农用地用作非农道路建设的行为,土地权属性质并未改变,故申请人所主张的土地征收或征用的行政行为不存在,即相关政府信息不存在。同时,被申请人并非柯城区农村公路提升改造工程(四好农村公路)一期项目的业主单位,其经检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涉案答复,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衢州市柯城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2022年4月27日作出的《衢州市柯城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2〕第00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5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