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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衢州市区城北片区城市有机更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3-05-08 20:15 信息来源:区府办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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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被征收人:

2023年3月2日,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发布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求<衢州市区城北片区城市有机更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截至2023年4月1日,房屋征收部门共收到电子邮件25封(涉及被征收人37人次)、书面意见36份(涉及被征收人64人次),合计收集到意见约183条(其中意见反馈人和意见内容均有重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相关问题答复说明及补偿方案的修改情况予以公告。

一、征求意见收集的主要问题

1、关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确认问题

2、关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确定问题

3、关于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标准问题

4、关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确定问题

5、关于要求提供住宅现房安置房源问题

6、关于被征收住宅房屋与安置用房价差结算问题

7、关于选房办法问题

8、关于住宅临时安置费标准问题

9、关于储藏间/架空层、车库、阁楼的补偿问题

10、关于户的认定问题

11、关于要求明确房票使用的问题

12、关于征收补偿税费优惠问题

13、关于剩余物业维修基金退还问题

14、关于提前购房可否享受购房补助问题

二、相关问题的答复说明

针对被征收人提出的问题,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答复如下:

1、关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确认问题

答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的建筑、未明确用途的房屋、未经批准改变登记用途的房屋,根据《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衢政发〔2015〕16号)第二十二、二十八及二十九条的规定及有关政策执行。

2、关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确定问题

答复: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3、关于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问题

答复: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市区房屋征收附属物(构筑物)、临时建筑补偿标准及装修补偿参考价格的通知》(衢住建〔2017〕79号)评估确定。

4、关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确定问题

答复: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5、关于要求提供住宅现房安置房源问题

答复:根据部分被征收人的要求,本项目增加以下住宅现房安置房源:兴华苑,20套,每套建筑面积约41.83-191.29平方米;公园世家,8套,每套建筑面积约74.57-110.03平方米;招贤里,10套,每套建筑面积约93.88平方米;白云小区,20套,每套建筑面积约121.31-211.42平方米;共58套。具体产权调换房源信息由房屋征收部门在签约前另行公布。

6、关于被征收住宅房屋与安置用房价差结算问题

答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为了进一步保障住宅被征收人的安置利益,征收个人住宅、选择住宅房源安置的,本项目方案设定优惠结算政策如下:

(1)等面积部分结算优惠。产权调换房屋面积等同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不含“住改商”面积)按市场评估价下浮20%结算。

(2)上浮安置面积结算优惠。产权调换房屋设置电梯的,每户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含“住改商”面积)的10%享受上浮安置面积结算优惠,上浮安置面积不足6平方米的,可按6平方米享受优惠政策,上浮面积内电梯公用部分面积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不支付房款,其余面积按4000元/平方米结算,再超出部分面积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的,取消上浮安置面积结算优惠(电梯公用部位面积除外)。

(3)托底增购面积结算优惠。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上浮后安置面积仍不足60平方米,可增购至60平方米,增购部分按市场评估价下浮20%结算。

经联合确认小组认定“住改商”的被征收房屋,符合享受托底增购面积结算的,托底增购面积中“住改商”部分不享受下浮20%结算优惠。

(4)同一被征收人(含共有人)在此次征收范围内有二户以上合法住宅房屋的,只能享受不超过二次的上浮安置面积结算优惠(电梯公用部位面积除外)和托底增购面积结算优惠。

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经评估确定,再结合补偿方案确定的优惠结算政策进行价差结算。

7、关于选房办法问题

答复:本项目安置房选房原则是先签约且按期腾空按批次先选择、按提供的房源就近上靠选择;且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但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除外。

注意上浮安置面积结算优惠的“10%”是结算规则,不是选房时的上浮安置面积。

具体《选房办法》由房屋征收部门在签约前另行公布。

8、关于住宅临时安置费标准问题

答复:本项目住宅临时安置费按照《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衢政办发〔2021〕19号)执行,相关标准如下:

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划分区域类别,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本项目在一类区域每月每平方米标准20元,每月每户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发。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应当从其搬迁之月起计算到安置房交付后的6个月止。选择货币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12个月支付。

有关住宅临时安置费支付期间和逾期交房的责任,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征收住宅,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其自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六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9、关于储藏间/架空层、车库、阁楼的补偿问题

答复:(1)已登记(单独持证或已计入证载面积)的储藏间/架空层、车库、阁楼,依法予以价值补偿。对于有住宅主房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时,按上证面积与住宅主房合并面积享受安置政策。(2)未经登记的储藏间/架空层、车库,经房屋认定组依据有关证据资料认定属合法建筑的,对合法取得该储藏间/架空层、车库的被征收人予以价值补偿。

10、关于户的认定问题

答复:《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衢政发〔2021〕19号)第六条规定,以上补助和奖励所指的“户”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一证为一户;持有共有权证的,按一户认定;一证中房屋有多种用途的,按一户认定;经联合确认小组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一份《未登记房屋现场认定表》认定为一户;公房以租赁合同为依据,一份合同认定为一户。

单独持证的架空层(储藏间)、车库等,不按户认定;同一产权人的住宅房屋或非住宅房屋、架空层(储藏间)、车库等分别单独持证的,仍按一户认定。

11、关于要求明确房票使用的问题    答复:根据《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衢住建〔2022〕72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房票安置是指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由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管的新建商品房的安置方式;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房票的使用期限为24个月(自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房票仅供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兑付,不作转让、买卖、赠与、抵押、质押或直接兑换资金使用。

本项目被征收人以本人或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名义共同使用房票购房的,也可享受房票安置补助。具体实施按《衢州市区城北片区城市有机更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房票安置实施细则》执行。

本项目房票可使用的具体商品房项目信息由房屋征收部门在签约前另行公布。

12、关于征收补偿税费优惠问题

答复:征收补偿款的税费优惠政策按照税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13、关于剩余物业维修基金退还问题

答复:对于已经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物业维修基金余额可凭征收补偿协议、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向物业维修基金管理部门申请退还。    

14、关于提前购房可否享受购房补助问题

答复:按照《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购房补助实施细则》(衢住建办〔2016〕220号)文件关于“购房时间的认定”的规定,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的24个月内,用货币补偿资金在衢州市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宅或二手住宅作为安置房,并完成交易过户手续的,凭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新购不动产查询记录,以及缴纳契税的完税凭证,可申请购房补助。购买商品住宅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购买二手住宅的,以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间为准。超过期限不予补助。

三、补偿方案修改的主要内容

1.《衢州市区城北片区城市有机更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增加“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作为第(二)项:“(二)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征收范围内涉及被征收人总数1468户,其中住宅1284户、非住宅184户,涉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18万平方米。”

2.因本区块一些被征收人年纪偏大,存在现实周转困难,增加部分现房房源和准现房房源,并进一步确定期房产权调换房源相关信息。《方案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补偿安置第(一)项关于“产权调换房屋基本情况”中:(1)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地点修改为:“1号电信东地块,共215套;2号电大地块,共193套;5号、6号浮石东地块,共360套;宫宝宿舍回迁安置地块,共88套;映月溪园地块,共100套;合计956套。现房:兴华苑,20套,每套建筑面积约41.83-191.29平方米;公园世家,8套,每套建筑面积约74.57-110.03平方米;招贤里,10套,每套建筑面积约93.88平方米;白云小区,20套,每套建筑面积约121.31-211.42平方米;合计58套。具体安置房源信息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地点修改为“期房:此次征收范围内1号-6号地块,共约23000平方米。现房:魁星里(劳动路),24套,每套建筑面积约35.92-55.05平方米。具体安置房源信息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3.《方案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补偿安置第(二)项关于“临时安置费支付时间”项下原“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浮石路原宫宝地块安置房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且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24个月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选择衢州电信大楼东地块、原衢州电大地块、浮石东地块安置房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且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36个月内安置完毕。”相关内容修改为“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现房安置房源、映月溪园、宫宝宿舍回迁安置地块安置房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且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24个月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选择1号电信东地块、2号电大地块及5号、6号浮石东地块安置房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且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36个月内安置完毕。”

4.《方案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补偿安置第(一)项关于“房票安置”增加“房票具体实施按《衢州市区城北片区城市有机更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房票安置实施细则》执行,《衢州市区城北片区城市有机更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房票安置实施细则》另行公布。”内容。

5.《方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子女就学相关规定”修改为“被征收人凭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审核证明以及相关户籍证明,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其子女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五年内可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学区或产权调换房屋所在学区申请办理入学手续。”

具体内容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发布的《衢州市区城北片区城市有机更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准。

特此公告。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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