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4-13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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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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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主要内容:变更建筑项目工伤保险参保信息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二、国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07-01
第七十四条
第一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第二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第三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第四款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
一、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 2004-01-01
第二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省级法律依据
无
四、市级法律依据
《关于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衢政办发【2007】155号)
五、县级规定
六、主管部门名称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实施或牵头(科)室名称
参保科
八、申请条件
统筹区行政区域内已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单位的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变更批准文件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工程延期施工报告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
建筑项目工伤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十、申请接收
办公地址: 衢州市柯城区营商大楼(荷三路229号)三楼;柯城区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无差别受理窗口(仅限基本信息变更);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核标准 | 办理结果 |
收件 | 即办 | 窗口工作人员 | 按照事项收件要求办理,符合条件的予以收件。 | 申请人向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工作人员收下材料或者获取政务服务网申报数据。 |
受理 | 即办 | 窗口工作人员 | 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 符合条件的予以录入受理。 |
审核 | 即办 | 工作人员 | 对材料进行复核并按规范核对业务处理。 | 符合条件的做出审核决定。 |
办结 | 即办 | 工作人员 | 业务规范处理。 | 对材料进行归档处理。 |
送达 | 即办 | 工作人员 | 启动送达流程。 | 根据告知渠道对审核决定内容进行告知或送达。 |
十二、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1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四、审批结果
无
十五、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无需送达
十六、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0-3036515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0-12345、0570-3049499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受理地点:衢州市柯城区营商大楼(荷三路229号)三楼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节假日除外)
受理地点:柯城区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无差别受理窗口(仅限基本信息变更)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0-3036515
二十、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