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03-03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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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卫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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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反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衢州市卫生健康委等十部门关于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制定《衢州市柯城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3月3日至2023年3月14日。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1、邮寄信件:衢州市柯城区荷花三路231号区卫健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2、联系电话:0570-3025094;

附件:衢州市柯城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衢州市柯城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

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以下简称托育服务)工作,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保障托育服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衢州市卫生健康委等十部门关于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补助所需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地方财力或者上级补助资金予以保障。

二、补助对象

(一)补助对象

1.在区卫健局备案的普惠性托育机构。

2.经区教育局审核认定、区卫健局登记的普惠性幼儿园托育部(托幼一体)。

3.按标准建设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

4.被评为区级示范性的托育机构。

(二)补助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补助条件

1.依法登记,经区卫健局登记备案,规范办托。

2.按照备案托位数规范收托,收费标准公示,保育费按月收取,一次性收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

3.保育费每人每月收费(不包含膳食费,下同)不超过柯城区上一年度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性收入60%,其中通过企事业单位、村/社区减免房租等开办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托育服务价格应不超过柯城区上一年度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性收入的50%。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由区发改局会同卫健局制定,幼儿园托育部收费标准按区发改局、区教育局相关规定执行。

4.机构经营活动中无经济利益纠纷或发生的纠纷均已妥善处置,经营主体及主要负责人未列入各级失信名单,机构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机构从业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无虐童、体罚及其他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未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及其他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事件,安全隐患已整改,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事件发生。

5.新建托育机构在正常运营满3个月后,由卫健部门组织现场评估确定等级。新建幼儿园托育部由区教育局参照幼儿园确定等级。

6.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后,无重大备案事项变更的,有效期3年;如期间发生举办者、运营地点等重大变更,应根据具体情形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进行普惠认定。

三、补助项目及标准

(一)一次性建设补助

1.普惠性托育机构:新增备案普惠性托育机构按照三级、二级、一级的等级标准分别进行补助,三级机构补助6万元/家,二级机构补助12万元/家,一级机构补助18万元/家。已经备案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新增托位,按照新增托位给予每个托位1000元的建设补助,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机构运行满1年经评估合格后发放一次性建设补助经费,同址更名备案的不再重复补助,已享受中央预算内资金以及省、市、区类似托育补助资金的不重复补助(遵照就高原则享受,不足部分可予以补足)。

2.普惠性幼儿园托育部:经教育部门审核、卫健部门登记的普惠性幼儿园托育部,按照新增托位给予每个托位800元的建设补助,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托育部运行满1年经评估合格后发放补助经费,同址更名登记的不再重复补助,已享受中央预算内资金以及省、市、区类似托育补助资金的不重复补助(遵照就高原则享受,不足部分可予以补足)。

(二)日常运营补助

1.普惠性托育机构:按照三级、二级、一级等级标准分别给予每个机构实际入托托位每月300元、400元、600元运营补助,每个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按当年实际在园天数不少于工作日70%计算的幼儿人数计算补助。补助经费每年发放一次,区卫健局负责制定及实施普惠性托育机构年度评估方案,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各机构年度评估系数。合格的系数为0.8(80-85分),良好的系数为0.9(86-95分),优秀的系数为1.0(96分及以上),得分低于80分的为不合格,取消当年的补助,连续两年低于80分的,取消享受普惠托育机构资金补助的资格。实际发放奖补经费(元)=每月实际入托托位数(个)×奖补标准(元)×收托月份(个)×年度评估系数(%)。

2.普惠性幼儿园托育部:按照三级、二级、一级标准分别给予每个实际入托托位每月300元、400元、600元运营补助,每个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按当年实际在园天数不少于工作日70%计算的幼儿人数计算补助。补助资金每年发放一次,区教育局负责实施幼儿园托育部年度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各机构年度评估系数,具体计算方法参照普惠性托育机构。

3.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对经登记规范运营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经考核评估合格后,给予2万元/家/年运营补助,各乡镇街道可根据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工作开展情况给予额外奖补。

(三)示范性托育机构奖励性补助

开展托育机构示范创建活动,每2年在全区评选1-2个示范托育机构,每个一次性奖补2万元,获得区级示范的托育机构推荐参选市级示范托育机构。

四、申报流程

(一)申请承诺

有意向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于每年11月底前,向属地乡镇街道/区教育局提出次年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申请,承诺收费低于普惠收费标准,提交《柯城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申报表》和《柯城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承诺书》,新建托育服务机构在申请登记备案时可同期申请认定。

(二)审核公示

区卫健局、区教育局审核,公示并发文公布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名单、收托价格和联系方式。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三)资金补助

经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按照承诺约定的普惠价格提供托育服务满1年,提供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未纳入失信名单、从业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等材料,经所在乡镇街道/区教育局审核,报区卫健局复审,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联合发文拨付补助资金。

(四)动态调整

普惠托育机构的认定实现动态管理,每年申报制。

五、资金监管

(一)普惠性托育服务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保育活动及行政管理、业务用房改造、基本设施设备配置、场地租赁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

(二)对在补助资金下达前运营不正常或已停止运营的托育机构、幼儿园托育部、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一律不给予资金补助。

(三)对提交虚假资料或采取其他方法骗取补助资金的托育机构、幼儿园托育部,除追回已补资金外,将依法追究机构法人(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无限期取消该机构及法人(负责人)托育服务补助资金申请资格。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3年至2025年12月31日止。浙江省、衢州市有关资金补助政策有调整变动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区卫生健康局、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柯城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年度评估细则(试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