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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802002621679A/2023-69697 发布机构: 卫健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3-03-28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柯卫发〔2023〕19号
统一编号: HKCD67-2023-0002 有效性: 有效

衢州市柯城区卫生健康局 衢州市柯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衢州市柯城区教育局 衢州市柯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衢州市柯城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3-29 17:34 信息来源:卫健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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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CD67-2023-0002

衢州市柯城区卫生健康局 衢州市柯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衢州市柯城区教育局 衢州市柯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衢州市柯城区普惠性托育服务

机构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中共衢州市委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衢委发〔2023〕5号)文件精神,现将《衢州市柯城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衢州市柯城区卫生健康局                                         衢州市柯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衢州市柯城区教育局                                                衢州市柯城区财政局

                                                                                                                                                                                           2023年3月28日



衢州市柯城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

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为推进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以下简称托育服务)工作,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保障托育服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衢州市委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衢州市卫生健康委等十部门关于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补助所需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地方财力或者上级补助资金予以保障。

补助对象

(一)补助对象

1.在区卫健局备案的普惠性托育机构。

2.经区教育局审核认定、区卫健局登记的普惠性幼儿园托育部(托幼一体)。

3.按标准建设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

4.被评为区级示范性的托育机构。

(二)补助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补助条件

1.依法登记,经区卫健局登记备案,规范办托。

2.按照备案托位数规范收托,收费标准公示,保育费按月计算,普惠性托育机构一次性收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普惠性幼儿园托育部按学期收取费用,但不得跨学期预收。

3.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不包含膳食费,下同)收费标准实行最高指导价,不高于每人每月2300元,半日托(不少于4小时)收费不超过全日托收费标准的70%。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由区发改局会同区卫健局制定,幼儿园托育部收费标准按区发改局、区教育局相关规定执行。

4.机构经营活动中无经济利益纠纷或发生的纠纷均已妥善处置,经营主体及主要负责人未列入各级失信名单,机构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机构从业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无虐童、体罚及其他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未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及其他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事件,安全隐患已整改,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事件发生。

5.托育机构等级确定标准参照市级相关标准,由区卫健局组织对托育机构进行现场评估确定等级。幼儿园托育部由区教育局参照幼儿园确定等级。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建设和日常管理参照省市相关标准执行。

6.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后,无重大备案事项变更的,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普惠性或停止办托的,需以书面形式报请区卫健局批准,未满3年的退回相应建设补助资金;如期间发生举办者、运营地点等重大变更,应根据具体情形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进行普惠认定。

三、补助项目及标准

(一)一次性建设补助

1.普惠性托育机构:新增备案普惠性托育机构按照三级、二级、一级的等级标准分别进行补助,三级机构补助6万元/家,二级机构补助12万元/家,一级机构补助18万元/家。已经备案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新增托位,按照新增托位给予每个托位1000元的建设补助,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机构运行满1年经评估合格后发放一次性建设补助经费,同址更名备案的不再重复补助,已享受中央预算内资金以及省、市、区类似补助资金的不重复补助(遵照就高原则享受,不足部分可予以补足)。

2.普惠性幼儿园托育部:经教育部门审核、卫健部门登记的普惠性幼儿园托育部,按照新增托位给予每个托位800元的建设补助,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托育部运行满1年经评估合格后发放补助经费,同址更名登记的不再重复补助,已享受中央预算内资金以及省、市、区类似补助资金的不重复补助(遵照就高原则享受,不足部分可予以补足)。

(二)日常运营补助

1.普惠性托育机构:按照三级、二级、一级等级标准分别给予每个机构实际入托托位每月200元、300元、500元运营补助,每个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按当月实际在园天数不少于工作日70%的幼儿人数计算托位。补助经费每年发放一次,区卫健局负责制定及实施普惠性托育机构年度评估方案,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各机构年度评估系数。合格的系数为0.8(80-85分),良好的系数为0.9(86-95分),优秀的系数为1.0(96分及以上),得分低于80分的为不合格,取消当年的补助,连续两年低于80分的,取消享受普惠托育机构资金补助的资格。实际发放奖补经费(元)=当年每月实际入托托位累计数(个)×奖补标准(元)×年度评估系数(%)。

2.普惠性幼儿园托育部:按照三级、二级、一级标准分别给予每个实际入托托位每月200元、300元、500元运营补助,每个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按当月实际在园天数不少于工作日70%的幼儿人数计算托位。补助资金每年发放一次,区教育局负责实施幼儿园托育部年度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各机构年度评估系数,具体计算方法参照普惠性托育机构。

3.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对按标准建设、规范运营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给予2万元每年的运营补助,各乡镇街道可根据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工作开展情况给予额外奖补。

(三)示范性托育机构奖励性补助

开展托育机构示范创建活动,每年在全区评选1-2个示范托育机构,每个一次性奖补2万元,获得区级示范的托育机构推荐参选市级示范托育机构。

四、申报流程

(一)申请承诺

有意向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于本实施办法正式发布1个月内,向属地乡镇街道或区教育局提出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申请,承诺收费按普惠标准收费,提交《柯城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申报表》和《柯城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承诺书》,新建托育服务机构在申请登记备案时可同期申请认定。

审核公示

经区卫健局、区教育局审核,公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名单、收费标准和联系方式。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资金补助

经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按照承诺约定的普惠收费标准提供托育服务满1年,提供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未纳入失信名单、从业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每月在园幼儿数统计、年度总结等材料,经所在乡镇街道或区教育局审核,报区卫健局复审后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相应托育服务机构。

五、资金监管

(一)普惠性托育服务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保育活动及行政管理、业务用房改造、基本设施设备配置、场地租赁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

(二)对在补助资金下达前运营不正常或已停止运营的托育机构、幼儿园托育部、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一律不给予资金补助。

(三)对不接受政府指导,未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的、发现违规行为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以及发生重大安全、卫生责任事故等情况,取消普惠性托育机构资格,并追回或取消当年补助经费。

(四)对提交虚假资料或采取其他方法骗取补助资金的托育服务机构,除追回已补资金外,将依法追究机构法人(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无限期取消该机构及法人(负责人)托育服务补助资金申请资格。

(五)本办法自2023年3月28日起施行(2023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可申报),试行至2023年12月31日止。浙江省、衢州市有关资金补助政策有调整变动的,从其规定。


附件:柯城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年度评估细则(试行).doc

衢州市柯城区卫生健康局 衢州市柯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衢州市柯城区教育局 衢州市柯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衢州市柯城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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