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20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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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应急管理局
柯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修编)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环境风险总体评估
2.3 地方层面应急指挥机构
2.4 现场指挥机构
2.5 有关类别环境污染事件专业指挥机构
2.6 应急联动机构
4.5 应急扩大
5.3 善后处置
6.7 技术保障
6.10 医疗卫生保障
7.2 应急培训
8.2 预案管理
9.3 应急响应
9.4 后期工作
9.5 应急保障
9.6 附则
健全全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工作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的能力,有效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切实做好全区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和处置工作,确保环境安全,最大限度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适用于衢州市柯城区辖区范围内发生的或在柯城区外发生且对柯城区有影响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柯城区行政区域内因违法排污、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等引发的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其他突发事件引发且环境污染成为主要灾害的,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因生产安全、交通运输、自然灾害及人为破坏或恐怖袭击等引发环境污染为次要灾害的突发事件,应由其他部门牵头启动区级相关专项预案应急响应的,生态环境部门需全力配合,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尚书塘水库应急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本预案专章的相关应急规定执行。辐射污染、船舶污染、重污染天气等事件应对工作,按照有关撰写应急预案开展。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及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维护公众生态环境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最大程度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增强忧患意识,健全突发事件预警防范体系,积极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各项准备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充分发挥区、乡镇(街道)政府职能,建立区、乡镇(街道)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形成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企事业单位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同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5.依法规范,科学处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充分利用现有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环境监测网络和监测机构,协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技术装备和救援力量,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充分发挥专家队伍、专业人员作用,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防控和处置能力。
我区环境风险企业均为一般环境风险企业,无较大和重大环境风险企业,主要为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食品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企业和加气加油站,主要分布在柯城区航埠工业功能区以及市区(加油站)。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率100%,企业环境应急防范措施、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处置人员配置均已基本落实,环境应急能力基本到位,环境风险基本可控。
区域内仅有一处集中应急饮用水源保护地,保护措施和应急机制已落实到位。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市、区)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本预案主要针对区政府层面面临突发环境事件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机制,一旦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超出区政府独立处置能力时,必须请求上级部门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启动本预案的同时,执行《衢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视情况启动。
当某类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突发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时,其他相关专业类别的应急预案必须同时启动。
全区环境风险重点防控企事业须编制企事业层面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优先启动。超出部门处置能力范围启动本预案。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是处置柯城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特殊情况下由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府办分管副主任、柯城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商务局)、区科技局、柯城公安分局、智造新城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柯城资规分局、区林业局、柯城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体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国资服务中心、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执法局、柯城气象分局、柯城消防救援大队、柯城供电分公司、区生态工业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等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
区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柯城生态环境分局。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7个应急工作组,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1.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起草和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3.负责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演练;建立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
4.统筹环境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
5.及时确定一般(Ⅳ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等级与响应级别,按预案规定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视情组织成立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负责人,组织和指挥有关部门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审议批准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项;
6.统一指挥协调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负责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指导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7.指挥、协调各乡镇(街道)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8.开展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9.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1.区委宣传部(网信办):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和舆情引导工作,协助开展应急新闻报道、信息发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组织宣传市民避险等知识,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负责网络媒体舆论引导和网络信息监管工作。
2.区发改局:负责应急物资紧急调度;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善后恢复重建项目立项审批;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区经信局(商务局):协助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包括在保证企业安全的前提下临时停产或部分停产等,以减少或停止污染物排放;协调应急救援药品生产供应;牵头电力、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电力、通信等相关保障工作;配合开展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管理有关工作。
4.区科技局:负责对地震震情和灾情信息报送工作。
5.柯城公安分局、智造新城公安分局:落实应急处置的治安、交通管制等措施,负责事件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加强人员撤离区域的治安、交通管制;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取证;负责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危险物品管理;负责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
6.区民政局:协助处理遇难人员善后等事宜,统计报送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的死亡人数等信息;负责受影响区域内生活困难人员的临时救助工作。
7.区财政局:负责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经费和环境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工作,并对应急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8.区人社局: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协助做好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工作人员进行规范奖励的指导工作。
9.柯城资规分局:参与地质灾害事件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和灾情信息报送;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开展应急测绘,提供地理信息供决策。
10.区林业局:负责协调林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森林火灾导致突发环境事件、林业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的评估和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11.柯城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甄别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和危害,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调查处理、环境损害评估等工作,提出环境应急处置建议,指导现场处置工作;向区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相关信息;建立环境应急专家组,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与机制建设;指导和协助乡镇(街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12.区住建局:负责协调城市供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城市污水处理厂、燃气等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以及应急状态下自来水的供应保障工作;负责绿化、绿道建设,燃气设施建设(新建)以及房屋建设导致的泥浆、粉尘、噪声、振动等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负责指导全区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的建设与管理。
13.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和人员的运送,以及危险货物的转移工作;参与交通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工作。
14.区水利局:负责江河、湖库、水体污染事件的水量监测、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提供水体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水利、水文等资料;负责江河湖库水体污染事故发生时的水源供给保障和协调工作;参与江河湖库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会同柯城生态环境分局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
15.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药、化肥及畜禽养殖业等造成的水体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并派出专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参与分析水体污染事件污染的原因和对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负责农业环境污染的预防预警、调查、损害评估;负责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修复。
16.区文旅体局:负责协调与游客的沟通、疏导工作;负责星级宾馆、酒店等旅游企业的应急动员工作;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宣传及后勤保障工作。
17.区卫健局:参与医疗污水、医疗废物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制定应急救护预案,实施应急救护工作,统计报送人员救治信息;负责事故时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建立救护绿色通道,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配合做好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卫生监测;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
18.区应急管理局:参与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参与涉及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调度所属专业处置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提供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信息,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落实;指导相关应急指挥平台建设;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指导、协调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19.区国资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可能涉及区属国有企业利益的相关事宜,指导所监督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等工作。
20.区市场监管局:参与维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间的市场秩序;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综合监督,禁止受污染的食品、饮用水等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参与涉及特种设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依法参与对商品流通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21.区综合执法局:参与协调公共设施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自身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
22.柯城气象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气象条件与动态变化的实时监测,为事件现场提供和预报有关风速、风向、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分析气象条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
23.柯城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按照领导小组指令,采取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组织扑灭事故现场的火灾、抢救被困人员,阻止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进一步扩大,加强冷却、防止爆炸。
24.柯城供电分公司: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间电力保障工作;承担应急区域供电故障抢修任务。
25.各乡镇(街道)、区生态工业服务中心及企事业单位:按规定制定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备案;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应急处置,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减轻或消除污染;落实上级应急指挥部应急救援的相关工作,协调应急救援期间的后勤保障;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部门(单位)应服从区应急指挥部的协调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如遇预案未明确职责归属的工作事项,由区应急指挥部按照实际需要临时指派确定。
1.污染处置组:由柯城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柯城公安分局、智造新城公安分局、柯城资规分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应急管理局、柯城消防救援大队和事发地政府等参加。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应急避灾场所。
2.应急监测组:由柯城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柯城资规分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柯城气象分局和事发地政府(部门)等参加。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医疗救援组:由区卫健局牵头,柯城生态环境局分局、区市场监管局、柯城公安分局、智造新城公安分局和事发地政府等参加。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提供应急心理援助和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导和协助开展对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应急保障组:由区经信局(商务局)牵头,区发改局、柯城公安分局、智造新城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柯城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柯城资规分局、区林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柯城供电分公司和事发地政府等参加。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临时安置工作;统筹规划辖区内应急物资储备点和应急避灾场所;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
5.舆论引导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经信局(商务局)、柯城生态环境分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文旅体局和事发地政府等参加。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社会维稳组:由柯城公安分局和智造新城公安分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商务局)、柯城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文旅体局和事发地政府等参加。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7.调查评估组:由柯城生态环境局分局牵头,柯城公安分局、智造新城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柯城资规分局、区林业局、区应急管理局、柯城气象分局和事发地政府等参加。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委托开展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以上应急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实际处置需要,由区应急指挥部进行临时调整。
柯城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建区环境应急专家组,成员由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等有关单位的专家组成,主要涉及污染控制、环境监测、化学化工、生态保护、环境医学、环境评估、给水排水、水利水文、地质、应急救援等专业领域。柯城生态环境分局视情况邀请相关专家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基于市政府已经设立市级应急专家组,本预案共享市级应急专家组,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柯城生态环境分局可从市级专家库中选邀专家参与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方案的制定和现场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为应急救援决策、事件防范措施和恢复生产提出意见和建议。
应急专家组职责具体如下:
1.对环境污染事故的危害范围、程度及发展趋势做出科学估计,为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的判定,为污染区域隔离、人员撤离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3.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
4.参与各应急工作组进行现场应急处置;
5.对环境污染事故处置的技术总结报告提供技术指导。
各乡镇(街道)政府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各自管辖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根据有关规定,开展管辖区域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并根据上级安排或应急工作需要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对需要区级协调处置的跨乡镇(街道)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乡镇(街道)政府向区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乡镇(街道)政府生态环境分管领导向柯城生态环境分局提出请求。鼓励相近、相邻区域乡镇(街道)政府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部由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相关部门单位组成,区应急指挥部按照《柯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和特点,确定现场指挥部负责人。
1.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2.非环境污染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饮用水源地中断供水)的应急救援由水利和住建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3.交通事故引发的道路、内河船舶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由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4.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5.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由资源规划、水利、地震、气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6.其他环境污染事件、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救援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相关单位负责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实现信息交流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信息、处置信息和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信息。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间保证信息通畅,实现信息共享;按照职责制订本单位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需要其他单位增援时,应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增援要求。
上级驻本地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作为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构。应急领导机构平时按照《柯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加强与应急联动机构的工作联系,通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视情共同组织应急演练。应急处置时根据国家和上级相关规定,应急联动机构参与应急救援。
按照“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具有相关监测能力的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监测手段,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
重点对以下目标进行监控:饮用水水源地、居民集聚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生态红线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工业园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重金属涉及企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及时采集、整理、分析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
区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柯城生态环境分局。
1.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柯城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向柯城生态环境分局报告。
2.自然灾害、危险化学品、工矿商贸企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
3.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柯城公安分局、智造新城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负责。
4.调引水或水质性缺水引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区水利局、区住建局负责。
1.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环境风险防范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3)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灾场所。
2.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柯城生态环境分局备案,定期开展培训演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升级、降级或解除。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已经发生,影响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已造成多人伤亡的;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大量有毒有害污染物已入河流、入湖(库)的;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可能造成巨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Ⅱ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已经发生,影响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造成跨市域环境污染的;已出现人员伤亡的;需进一步扩大疏散、转移周边居民范围的;大量污染物已入河流、入湖(库)的;污染物可能流入饮用水水源地的;重金属污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可能造成严重直接经济损失的。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Ⅲ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已经发生,影响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造成跨县域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可能入河流、入湖(库)的;环境污染可能导致人员死亡、中毒,需疏散、转移周边群众的;发生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Ⅳ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已经发生,影响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但能够基本控制在区域局部的。
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事发地政府应组织相关单位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响应。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研判,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蓝色预警由区政府或授权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或授权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橙色及红色预警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可能的事件类别、预警级别、波及范围、危害程度、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传播,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在发布预警信息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级别。必要时请求上级应急组织机构支援。
2.防范处置: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做好应急防范。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及时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有关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预警级别的变更、取消与发布程序相同。
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同时终止相关措施。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先期展开处置,并立即向当地社会应急联动指挥机构(公安110指挥中心)、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近、相邻行政区域的,由事发地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及时通报相近、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3.4.1 信息报告时限与程序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应当第一时间电话告知事发地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属地政府在发现或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2.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政府的生态环境部门必须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所在地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接报后,立即进行核实,并在2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3.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必须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所在地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接报后,立即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事发地政府应当在2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生地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市或跨省影响的;
(5)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
(6)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市委、市政府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4.2 报告方式与内容
1.初报。初报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初报:应当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在初报基础上,以书面形式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和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3.处置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基础上,以书面形式报告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书面方式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报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监测报告以及地图、图片等相关多媒体资料。
3.4.3 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发生以下特殊情况的应首先向该类别突发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由该部门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同时通报柯城生态环境分局和其他相关部门:
1.在内河水域发生船舶污染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损害的,报告区交通运输局;
2.渔业水域污染,造成渔业损失的,报告区水利局;
3.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生产、贮存中发生泄漏的重大污染事件,报告区应急管理局。
柯城生态环境分局在接到下列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须同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1.发生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须通报区水利局、区卫健局、区住建局、柯城公安分局、柯城资规分局等部门;
2.发生公路铁路污染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并影响运输生产的,须通报区交通运输局、柯城公安分局、柯城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
3.工业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环境事件,须通报区应急管理局、柯城消防救援大队;
4.突发环境事件中如有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须通报市外事办;
5.在旅游景区景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须通报区文旅体局。
1.事发单位按照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抢救遇险人员,防止事故危害扩大,维护现场秩序。控制危险源,出现易燃易爆等物质泄漏时及时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危害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按照区政府指令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根据污染源特性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及危害扩大。
3.充分发挥社会应急联动机制在先期处置中的作用,各有关单位按照应急联动机制,快速响应、协同配合,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对于先期处置仍不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突发环境事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市应急指挥部和事发地县级政府按照分级响应原则,采取或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市级应急响应分为较大(Ⅲ级)应急响应、重大(Ⅱ级)应急响应和特别重大(Ⅰ级)应急响应。一般(Ⅳ级)应急响应视情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突发环境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事发地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做好应急响应与处置工作。
如国家、省启动或成立国家、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时,去应急指挥部在国家、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跨市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规定启动相关地市之间应急联动机制。需要国家、省级层面协调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请求,或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
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自身处置能力,设置相应的响应分级。
4.2.1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一般由县(市、区)级预案响应,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视情响应。
4.2.2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市级Ⅲ级应急响应,同时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报告,并采取以下措施:
1.信息报告。开通与事发地县级、乡级政府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的通信联络,核实有关情况;与市级相关部门应急指挥中心联网,上报、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情况。
2.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按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3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响应由省生态环境厅或省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按照省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立即启动市级Ⅱ级应急响应。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成立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报省政府。
在实施Ⅲ级应急响应有关措施的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各工作组根据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与省生态环境厅应急指挥中心联网,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3.在全市组织应急救援交通工具、处置物资、救援队伍,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请求省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支援。
4.2.4 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I级响应由生态环境部或国务院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立即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成立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报省政府。
在实施Ⅱ级应急响应有关措施的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市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指挥。
2.在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基础上启动国家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省政府、生态环境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指示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当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相关责任主体应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响应措施。
4.4.1 现场污染处置
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和吸附等物理方法、氧化还原和中和等化学方法、微生物消解等生物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4.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4.4.3 医疗救治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救治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疗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4.4 应急监测
加强对大气、水体、土壤等的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并及时报告监测结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应急监测组负责组织协调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并指导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
4.4.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物资哄抢等。
4.4.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原则上不超过5小时,并对舆论高度关注的信息进行持续动态发布。对于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在24小时内召开新闻发布会,并视情连续召开。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4.7 治安维护
加强对受影响地区和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4.8 物资保障
启用应急储备的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提供应急物资,组织开展人员运输和物资保障等。
发生或即将发生较大(III级)环境突发环境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扩大应急行动,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市政府报告,请求市预案响应和市有关方面支援。
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环境突发环境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扩大应急行动,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省政府报告,请求省预案响应和省有关方面支援。
扩大应急时,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应急行动: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消除,无续发可能;
4.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已能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现场应急终止:(1)现场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故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指挥部批准;(2)现场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当满足响应终止条件时,由启动响应的柯城生态环境分局终止应急响应。必要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响应终止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1.对于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别由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柯城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按照同级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安排部署,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污染损害评估工作于处置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别复杂的,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2.应急过程评价。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完毕后,由柯城生态环境分局就环境应急过程、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行动、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反映等情况开展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或案例分析材料。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环境应急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和方法是否得当;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通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等。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事件调查,及时对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由事发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实施。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会同相关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由省政府或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实施。根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总结报告、现场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反映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并编写事件调查处理报告。
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视情况委托下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调查处理,也可以对由下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通知下级生态环境部门。下级生态环境部门认为需要由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的,也可报请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决定。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在现场指挥部指导下,由相关部门、事发地政府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预防和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事发地政府和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事故现场消毒、疫情监控和食品、饮用水源卫生监督等工作,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事故后污染处置建议,事发地政府组织恢复环境秩序。根据实际需要,为受灾群众提供心理辅导和司法援助。
民政部门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济相结合原则,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鼓励红十字会、社会慈善机构、公益团体依法组织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衢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要求,组织督促制定、完善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保障落实。
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物资准备工作。提升应急科技应用水平,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全面、有效衔接。
柯城生态环境分局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资料库,纳入统一的环境应急管理指挥平台,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等,强化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预警保障体系。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近、相邻地区生态环境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生态环境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属地乡镇(街道)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区财政居应当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和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给予有力支持,促进环境应急工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支持系统建设、应急准备和购置应急装备、物资、防护用品所需资金以及应急处置、善后处置费用,以及环境污染风险评估及修复等费用,由区环境应急办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职责,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柯城生态环境分局汇总,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柯城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建设区级社会化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中心,并与其他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柯城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加强对区环境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动态管理工作。
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支持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的引进,建立完善的应急处置技术支持系统;建立完善的区级环境风险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区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控制等常态工作,提供决策分析支持和信息保障;加强监测能力规划与评估,保证监测能力达到需求与效益的平衡;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信息库,提供人才保障;研究制定专家组联络制度,充分发挥专家的指导、建议等决策咨询作用。
区政府、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共同建立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组建一支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对辖区内大中型环境风险单位的消防、防化、环保等应急小组进行组织、培训和演练,形成由区政府、乡镇(街道)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确保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现场处置工作。
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充分发挥区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区政府及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水利部门负责健全公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负责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区卫健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医疗卫生保障,加强公共卫生体系的应急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应急救援基本知识的普及工作,增加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自我防范和社会救助能力。
宣传主管机构要组织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因特网等载体及广场宣传活动、发放有关手册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开展环境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和突发环境事件预防以及应急救助等方面的教育,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柯城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本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战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演练应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群众参与,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环境应急技能的目的,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战能力。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减轻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柯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9年版)同时废止。凡我区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预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预案规定为准。
9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专章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高效、有序、快速地进行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处置,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确保水源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衢州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衢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衢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应急预案》《柯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修编本预案。
衢州市柯城区存在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为尚书塘水库,尚书塘水库位于柯城区巨化街道官碓村、溪东埂村、缸窑村、普珠园村4村交界处,区域总面积0.76km2,设计洪水位90.92m,校核洪水位91.19m,水域面积0.2087km2,总库容85.5万m3,为应急水源地。
本预案适用于衢州市柯城区尚书塘水库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所称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9.1.4 预案衔接
本预案是柯城区人民政府针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在上级预案的统一规范下,加强政府各部门之间协同合作,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实行分类管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平行联动,最大限度降低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和社会影响。
本预案依照《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要求,在预警分级、信息报告、应急保障等方面严格遵循国家、省、市级同类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避免出现组织指挥不协调、信息报告不及时、应对措施不得力的情况。
本预案注重与当地政府和部门预案之间的衔接,在预防预警机制、信息上报、应急响应与处置等环节与《浙江省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衢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衢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等相互衔接,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组织指挥方式协调一致。
本预案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及污染物迁移的全过程,明确责任分工,共同配合做好污染物拦截、信息收集研判、事件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
9.1.5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联动;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工作原则。
9.1.6 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方法,按照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件:
(1)因环境污染(非辐射事故)水源地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需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2.重大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件:
(1)因环境污染(非辐射事故)水源地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需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较大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件:
(1)因环境污染(非辐射事故)水源地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一般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件:
(1)因环境污染(非辐射事故)水源地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对环境污染水源地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9.2.1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构成
柯城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包括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和现场应急工作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还包括可能的外部应急救援力量,如上级或周边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专业应急组织、应急咨询或支援机构等。
9.2.2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柯城区政府负责辖区内的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柯城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区府办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任和柯城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长。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柯城生态环境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商务局)、柯城公安分局、智造新城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柯城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柯城气象分局、柯城消防救援大队及相关乡镇(街道)。
1.区指挥部职责
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贯彻执行本级或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指令;按照预警、应急响应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响应或终止;研判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负责现场具体指挥协调,提出有关应急处置建议;负责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和联络外部应急组织或机构;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
2.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应急期间的新闻发布、对外通报、舆情应对等工作。
(2)区发改局:负责做好可用于应急的储备物资紧急配送工作。
(3)区经信局(商务局):负责指导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关停、整治污染企业。
(4)柯城公安分局、智造新城公安分局:负责应急处置行动中的治安维护、交通保障,参与事故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协助查处导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违法犯罪行为。
(5)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费用。
(6)区住建局:负责应急期间停水、减压供水、闭路供水、备用水源启用、自来水净化等,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7)区交通运输局:协助处置交通事故次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发生后保障应急公路畅通;负责保障应急物资运输车辆。
(8)区水利局:按照区应急指挥部要求,利用水利工程进行污染团拦截、降污或调水稀释等工作。
(9)区农业农村局:协助处置因农业面源、渔业养殖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对具有农灌功能的水源地,在应急期间暂停农灌取水;指导或采取措施防止畜禽中毒、发病情况扩散。
(10)区卫健局:负责管网末梢水水质应急监测,及时上报和通报管网末梢水应急监测结果;组织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人员救治保障工作。
(11)柯城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应急监测,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水源地污染物削减处置等工作。
(12)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处置因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协调指导可用于处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抢险装备和救灾物资调拨;参与事故的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13)柯城气象分局:负责应急期间提供水源地周边气象信息。
(14)柯城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的被困人员营救和火灾扑救工作,在处置火灾爆炸事故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消防水直接进入水源地及其连接水体。
(15)乡镇(街道):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率先组织现场处置与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警、调运应急物资、信息报送、社会动员、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9.2.3 现场应急指挥部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时,选择有直接关系的单位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现场协调组、医疗卫生组、现场监测组、安全保卫组、舆情信息组、专家咨询组。
1.现场协调组
现场协调组由柯城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经信局(商务局)、柯城公安分局、智造新城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柯城消防救援大队、水源地管理机构及事发地。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协调各响应组有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负责提供事发地及相关单位的基础资料,及时报告现场应急信息;负责各响应组的现场指挥调度和后勤保障;指导各地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开展工作;对应急行动终止提出建议。
2.医疗卫生组
医疗卫生组由区卫健局牵头,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辅导;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3.现场监测组
现场监测组由柯城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水利局、区卫健局、柯城气象分局、区住建局等相关部门监测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对事故所在区域开展事故后期跟踪监测;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
4.安全保卫组
安全保卫组由柯城公安分局、智造新城公安分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柯城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指挥或指导当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任务;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协助属地政府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
5.舆情信息组
舆情信息组由区委宣传部(网信办)牵头,柯城生态环境分局、柯城公安分局、智造新城公安分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根据区指挥部的意见,开展舆情管控和引导,及时查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等有害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媒体向社会公布事件处置进展状况,安抚群众恐慌心理,提醒做好应急储水工作,宣传节水知识,维护社会稳定。
6.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由柯城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组建,主要包括环境应急、环境监测、水环境修复、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饮用水安全、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专家。主要职责为:负责相关信息研判,参与事件等级评定,预测事故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9.3 应急响应
9.3.1 应急工作线路分析
根据生态环境部2018年3月23日发布的《关于发布<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1号),水源地应急预案编制参考以下应急响应工作线路。
图9.3-1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路线
9.3.2 信息收集和研判
1.信息收集
本预案明确信息收集的责任单位主要为应急指挥部中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信息收集范围与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保持一致。
信息来源、信息收集范围和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1)柯城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水利局等部门,可通过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2)柯城生态环境分局通过电话、网络、投诉举报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过流域、水源地、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检查、在线监测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的水质异常信息;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的异常排放信息。
(3)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收集由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对水源地周边或上游造成影响的信息;负责地质灾害引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
(4)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收集因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对水源地周边或上游造成影响的信息。
(5)区卫健局负责收集因水源性致病病原体引发的突发饮用水源环境事件信息。
(6)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收集饮用水源地周边或上游畜禽死亡等突发事件信息。
(7)柯城气象分局负责收集灾害气候引发的异常气象信息。
(8)柯城公安分局、智造新城公安分局负责收集110接警电话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9)各水环境风险源企业应认真落实主体责任,负责通过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和风险评估收集预警信息,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防患于未然。预测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水质异常数据、起始时间地点、可能影响范围、危害紧急程度、级别判定、发展态势以及应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2.信息研判与会商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核实和研判的责任单位为市应急组织指挥部下设的办公室以及应急专家组,信息研判的程序和方法等具体内容如下:
(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部门,应第一时间开展信息研判和会商。
(2)第一时间对获取的信息,核实真实性。
(3)必要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应急监测或补充调查,核实信息的准确性,收集更全面、更权威的资料信息,同步通报生态环境部门。
(4)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信息进行预判分析后,及时上报市政府。接到信息报告的区政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组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和影响程度,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并将相关信息逐级上报。
9.3.3 预警
1.预警分级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与衢州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预警分级相互衔接,为提高效率、简化程序,将预警等级简化为红色(Ⅰ级预警)和橙色(Ⅱ级预警)两级预警。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和解除。
发布预警,即应采取预警行动或同时采取应急措施。一般发布橙色预警时,仅采取预警行动;发布红色预警时,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措施。
橙色预警: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Ⅱ级)预警。
红色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影响取水时,为红色(Ⅰ级)预警。
2.预警启动条件
(1)Ⅱ级橙色预警
①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准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暴雨等可能引发面源污染物的极端天气或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
②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外水质异常,尚未影响到水源保护区调查范围。
③其他市应急指挥部认为尚未达到红色预警,但有必要启动橙色预警的情景。
(2)Ⅰ级红色预警
①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②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
③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④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监控断面理化指标异常:
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在二级保护区上游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在二级保护区上游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⑤其他应急指挥机构认为有必要启动红色预警的情景。
3.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1)发布预警
①预警发布
区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向区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橙色预警经区政府批准,由区应急指挥部发布;
红色预警经衢州市政府批准,由衢州市应急指挥部发布。
②预警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及时无偿、规范发布”的原则,及时进行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同时应依据已发布的预警级别,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测和会商,及时上报预警响应措施的执行情况。
预警信息内容:预警信息要素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市水源地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③预警信息调整及更新
区应急指挥部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2)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或降级。
4.预警行动
(1)发布预警后,区应急指挥部应采取以下措施:
①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②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③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析和评估,预测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④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
⑤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⑥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⑦向社会公布与公众有关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⑧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当发布红色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①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②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③根据预警级别,针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或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④调集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⑤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5.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判断危险已经消除时,区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应急响应措施。
9.3.4 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应坚持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做到即到即报,及时核实、加强研判,随时续报,决不允许迟报、谎报、瞒报、错报和漏报。
1.信息报告程序
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信息报告。
(1)发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1小时内向区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生态环境等部门报告。
(2)有关部门在发现或得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了解有关情况。经过核实后,第一时间向区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衢州市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3)衢州市政府主管部门先于柯城区政府主管部门获悉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要求区政府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4)特殊情况下,若遇到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应立即向市应急组织指挥部报告。
2.信息通报程序
经核实,对突发饮用水源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区政府和衢州市生态环境局通报,并通报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成员单位。
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信息通报。
(1)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饮用水源环境事件的,应当1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
(2)对初步认定为较大、重大、特重大突发饮用水源环境事件的,特别是该饮用水源启用阶段,应当立即内向区政府和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在1小时内通知下游地区采取必要措施,减小受害范围。
3.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和通报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是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是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是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1)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立即上报;采用电话或短信等形式口头上报,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初报主要内容包括:突发污染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饮用水源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分布示意图。
(2)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3)处置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置突发饮用水源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饮用水源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9.3.5 事态研判
事态快速研判是控制事件发展的保障,预警发布同时,组建应急专家组应迅速对发生地点时间,污染物数量和面积、应急监测数据等事件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制定不同事件类型(如固定源、流动源、非点源或是水华灾害引发的事故、自然灾害)状况下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的评估。
9.3.6 应急监测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委托浙江衢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负责组织协调污染水域环境实时的应急监测;城市供水水质的应急监测委托浙江衢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等负责,负责组织协调城市供水质量实时的应急监测。
1.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事件处置初期,实施应急监测的部门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实施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2.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应急监测应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及《重特大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规程》(环办监测函〔2020〕543号)规定,在第一时间结合污染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包括监测项目、监测范围、布设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现场采样、现场与实验室分析、监测过程质量控制、监测数据整理分析、监测过程总结等内容的监测方案,安排采样专业人员采样,采取不同点位相同间隔时间(通常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对污染物质的种类、数量、浓度、影响范围进行监测,结合扩散规律分析变化趋势及可能的危害,形成监测报告,并安排人员对应急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建立应急监测档案。
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应急监测原则和注意事项包括以下7点内容:
(1)监测范围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监测范围为应急饮用水源地尚书塘水库,包括水域及陆域在内。
(2)布点和频次
①采样布点
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应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针对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以事故发生地位中心,按水流方向在一定间隔的扇形或圆形布点,并根据污染物的特征在不同水层采样,同时根据水流流向,在其上游适当距离布设对照断面(点);监测布点应涵盖对污染可能进入水库的区域、乌溪江西干渠灌区引调水工程入水库管道附近水域、水库大坝处和取水口等重点区域,同时,应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取水口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针对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以事故发生地位中心,按水流方向在一定间隔的扇形或圆形布点,并根据污染物的特征在不同水层采样,同时根据水流流向,在其上游适当距离布设对照断面(点);监测布点应涵盖对污染可能进入水库的区域、乌溪江西干渠灌区引调水工程入水库管道附近水域、水库大坝处和取水口等重点区域,同时,应对流动源、非点源排放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水华灾害突发事件若发生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应对取水口不同水层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②采样频次
采样频次主要根据现场污染状况确定,事故刚发生时,采样频次可适当增加,待摸清污染物变化规律后,可减少采样频次。监测频次可设置为事故发生时1次/时,事故结束2次/天。
(3)现场采样
应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应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定。
(4)监测项目
突发环境事件由于其发生的突然性、形式的多样性、成分的复杂性决定了应急监测项目往往一时难以确定,此时应通过多种途径尽快确定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
①已知污染物的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项目的确定。根据已知污染物确定主要监测项目,同时应考虑该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反应,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对危化品车辆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通过对有关人员(如货主、驾驶员、押运员等)的询问以及运送危化品或危险废物的外包装、准运证、押运证、上岗证、驾驶证、车号等信息,调查运输危化品的名称、数量、来源、生产或使用单位,同时采集有代表性的污染源样品,鉴定和确认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
②未知污染物的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项目的确定。通过污染事故现场的一些特征,如气味、挥发性、遇水的反应特性、颜色及对周围环境、作物的影响等,初步确定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如发生人员中毒事故,可根据中毒反应的特殊症状,初步确定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利用水质自动监测站等现有的仪器设备的监测,确定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通过现场采样分析,包括采样有代表性的污染源样品,利用试纸、快速检测管和便携式监测仪器等现场快速分析手段,确定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通过采集样品,包括采集有代表性的污染源样品,送实验室分析后,确定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
(5)分析方法
根据前期所列监测项目,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监测项目,应尽量在现场监测,以快速获取信息,了解突发环境事件的变化情况。不能在现场监测的项目,进行采样后送至实验室进行监测;必要时,备份现场监测的样品送实验室监(复)测,以确认现场定性或定量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分析方法采用《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中推荐方法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所列分析方法。
(6)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
各监测项目的监测数据应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
应急监测数据的整理分析应本着及时快速报送的原则,以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将监测结果在第一时间上报给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现场指挥部终止应急处置命令,形成监测结论总结报告,报应急现场指挥部。
(7)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
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都应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9.3.7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1.明确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应明确负责开展溯源分析的部门、责任人及工作程序。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水库周边工业企业运行情况及危化品车辆事故发生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水库周边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危化品运输车辆的异常情况。
(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危化品运输车辆的异常情况。
2.切断污染源
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对非点源突发事件,由区农业农村局、柯城生态环境分局通过停止施放、闸坝拦截、收集、转移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及收集。
(4)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5)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应明确负责开展溯源分析的部门、责任人及工作程序。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9.3.8 应急处置
1.确定现场处置措施
接到事件报告后,由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指令各工作组携带环境事件专用应急设备,在最短时间内(原则上不超过1小时)赶赴现场。
各工作组到达现场后,在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下参与现场控制和处理,尽可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防止污染物扩散,配合划定警戒线范围,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根据不同污染事件和污染特征,如化学性污染事件、生物性污染事件、水华性污染事件等,采取不同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以上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如果已经引起周围农田土壤、作物污染或水生生物中毒死亡时,应采集土壤、作物或水生生物进行专业分析,为污染事件后期处理提供科学依据。
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基本的生活条件和必要医疗条件。
3.医疗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供水安全保障
我区仅有1个应急备用饮用水源,尚书塘水库。在尚书塘水库启用供水阶段,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可由应急保障组负责在启动预警时第一时间与供水单位联络,指挥供水单位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
5.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应急物资大部分依托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以及企业现有应急物资,事故发生时应急指挥部通过合理调配附近成员单位以及企业应急物资进行事故应急处理。
现场应急工作组会同当地民政、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先期处置物质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明确运输通道、方式和使用方法,按照应急物资调查结果,列明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清单,清单应当包括种类、名称、数量及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规定应急物资装备定期检查和维护措施,保证其有效性,以利于在紧急状态下使用。
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水体内污染物进行打捞和拦截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救援打捞设备、油毡、围油栏、筑坝材料、溢出控制装备等。
(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中和剂、灭火剂、解毒剂、吸收剂等。
(3)移除和拦截移动源的装备和设施,如吊车、临时围堰、导流槽、应急池等。
(4)雨水口垃圾清运和拦截的装备和设施,如格栅、清运车、临时设置的导流槽等。
(5)针对水华灾害,消除有毒有害物质产生条件、清除藻类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增氧机、除草船等。
(6)对污染物进行拦截、导流、分流及降解的应急工程设施,如拦截坝、节制闸、导流渠、事故应急池、分流沟、前置库等。
6.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
9.3.9 响应终止
1.应急终止条件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威胁已解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特征污染物监测持续稳定达标作为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①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②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③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影响条件已经消除;
⑤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⑥事件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⑦事件现场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⑧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使事故可能引起的长期后果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2.应急终止程序
①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经专家组评估确认后,经现场应急指挥部批准;
②现场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③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有关指示和现场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9.4 后期工作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后,由区政府牵头组成的善后处置组研究制定善后污染防控内容和工作要点,根据不同污染类型,组织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并组织对事件起因调查,开展损害评估和理赔等后期工作。
9.4.1 后期防控
当污染源和污染水体得到有效控制后,事故现场及附近的道路、水源都有可能受到严重污染,若不及时进行防控,污染会迅速蔓延,造成更大危害。还必须事故发生地做好污染防控工作:
(1)油品、化学品污染环境净化和消洗
油品、化学品能重新利用的则应回收再利用;不能重新利用的,可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农药等毒性物质尽可能交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的单位净化处置。
化学消毒法,把消防毒剂水溶液装于消防车水罐,经消防泵加压后,通过水带、水枪以开花或喷雾水流喷洒。
物理消毒法,即用吸附垫、活性炭等具有吸附能力的物质,吸附回收后转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也可用喷射雾状水进行稀释降毒。
受污染水体抽吸进入用活性炭设施净化处理达标后排入污水处理站,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2)被油品化学品污染的河道或水库岸线
污染产生的死鱼、动物等打捞收集,并在保护区外远离住房、道路、水源、农田、电线等僻静和地势高的合适地点消毒填埋处理;
洒消油剂或吸附剂进行消除;
使用刷子或吸尘器除去一些颗粒性污染物,或使用简单工具收集被污染沙石至容器内,按危险固废处置。
(3)被污染的土壤
使用简单工具将表层剥离装入容器,并委托危险废物处理的有资质单位净化处置;
若环境不允许挖掘或清除大量土壤时,可使用物力、化学或生物方法消除,如对地表干封闭处理、地下水位高的地方使用注水法使水位上升,收集从地表溢出的水、让土壤保持休闲或通过翻耕促进蒸发的自然降解法。
(4)动物疫病污染源
在保护区外消毒深埋死畜,粪便一律焚烧;
若为普通病畜粪便,可在保护区外堆肥发酵,高温无害化处理。
污染的地面、圈舍、用具应彻底消毒,可用10%火碱水、20%漂白粉或0.1升汞水消毒,第二天再消毒一次;
如为烈性传染病,可每间隔1小时消毒一次,连续消毒3次。
污染的土层表面,应铲出15厘米,再换上新土,避免重复感染。污染的土层消毒处理。
(5)水藻爆发污染
藻类捕捞后运送到保护区外指定场所堆放,并采用沼气发生池、搅拌发酵、除臭分解等无害化处理手段,使之成为可利用的能源或有机肥料。
采用生物技术的方法:
①生物过滤技术:双壳软体动物、甲壳类浮游动物、及大型滤食性鱼类可取到过滤器作用,螺蚌等贝壳类动物和大量的底栖动物,消耗着大量剩下和留下来的枝叶、残体、尸体和排泄物,将水中浮游藻类和悬浮污染物进行生物过滤使水质变清。
②生物操纵技术:操纵促进植食性鱼类(专门吃浮游生物的)生长,如鲢鱼、鳙鱼等,降低藻类生物量。
(6)参与现场应急的人员及工具
装备人员洗消。为减少污染的扩大、杜绝二次污染,在处置过程中,要对警戒区作业人员、器材装备、进行彻底的洗消,消除化危品对人体和器材装备的侵害,脱去所有个人防护用品,及时用肥皂、洗洁精等清洗皮肤、毛发,避免有害物质被人体吸收;洗消后仍要通过一次检测,不合格者要返回重新洗消。洗消必须在出口处设置的洗消间或洗消帐篷内进行,洗消液要集中回收,作为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所有一次性的个人防护用品集中收集装入塑料袋或容器内按危险固体废物处置,其他防护用品和救援工具则应清洗后晾干保存。
9.4.2 事件调查
根据有关规定,由柯城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1.事件调查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事故部门;
(2)事故发生点经过、初步原因、事故损失情况;
(3)事故现场人员情况、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4)受影响人群范围、数量,受影响时长;
(5)事故影响范围,经济损失;
(6)人证、物证、旁证,了解事故前的情况、事故中的变化和事故后的状况。
(7)其他有关内容。
2.事故分析
事故现场调查完后应依据事故调查内容对事故进行分析。通过事故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
事故分析的步骤和要求:
(1)整理和阅读有关调查材料。
(2)分析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行为、状态和环境影响等。
(3)采用适当的事故分析方法确定事故的直接和间接原因,进行责任分析。
(4)确定事故的责任者。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确定直接和间接责任者。
3.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分析后,应由事故调查部门编写事故报告(通报),进行事故处理。
(2)事故报告(通报)内容应包括:
①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部门名称、发生事故的日期、类别、地点、人员伤亡情况、经济损失等;
②事故经过;
③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④事故责任分析,包括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并确定主要责任者;
⑤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⑥事故纠正与预防的措施、建议。对涉及相关方的事故,应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⑦其它材料(包括影像资料、技术鉴定报告和图表资料)。
(3)事故发生部门应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根据事故报告(通报)中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结合部门情况编制工作计划,组织落实整改工作。事故调查部门负责检查、验证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编制《柯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整改措施跟踪验证报告》。
(4)当事故的应急处置中出现应急能力不足、应急措施不到位等影响应急效果的情况时,应急责任部门应及时修订、完善应急体系。完善本预案应急响应流程。
(5)事故发生后,区财政局和柯城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核验。
9.4.3 环境污染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柯城生态环境分局同步组织开展环境损害现场调查与监测,初步判定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柯城生态环境分局应及时制定评估工作方案,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按程序开展信息获取、损害确定、损害量化等工作,判定是否启动中长期损害评估及编写评估报告。初步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柯城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填报损害评估简表。
评估工作完成后,柯城生态环境分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核,并于技术审核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修改完善报送区政府和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初步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阶段评估应当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判定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阶段评估应当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针对涉及面广、损害程度深、因果关系复杂、取证过程漫长等情况特别复杂的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经省生态环境厅批准,可以再延长30个工作日。
9.4.4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及应急保障组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突发饮用水源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1)在区委、区政府统一指挥下,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和监管的建议。
(2)各部门应当做好安民、安抚、理赔工作,相应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赔付等工作。
(3)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柯城生态环境分局继续跟踪饮用水源水质的监测,卫生健康局配合做好饮用水源水质检测工作,及时掌握情况,做好处置。
9.5 应急保障
9.5.1 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指挥部、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之间的联络畅通。电信运营各单位要将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列入重要通信用户,保障应急通信。
9.5.2 应急队伍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建立本部门突发事件应急队伍,统计应急队伍人员姓名、联系方式、专业、职务和职责等信息;制定应急队伍日常管理办法和协作方式,制定应急培训和演练方案,组织应急队伍对事故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的使用、应急监测布点方法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理方法等培训和演练,确保事发应急队伍快速应对。
9.5.3 应急资源保障
各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各类常规和特殊污染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能力。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常备应急抢险物资。
9.5.4 经费保障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区财政应当对突发饮用水源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和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给予有力支持,为突发饮用水源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9.5.5 其他保障
建立物资运输、运输设备设施、医疗卫生救助、治安和社会动员等任务联动保障机制,建立相关任务的责任单位、责任人、运输工具、物资设备设施等物资台账,明确保障方式、办法及具体要求,以确保事发各项保障及时到位,发挥应有的作用。
9.6 附则
9.6.1 名词术语
(1)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不同,可分为河流型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水源地。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3)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风险物质。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表1、表2和表3所包含的项目与物质,以及该标准之外其他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项目与物质。
(4)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5)水质超标。指水源地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Ⅲ类水质标准或标准限值的要求。《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未包括的项目,可根据物质本身的危害特性和有关供水单位的净化能力,参考国外有关标准(如世界卫生组织、美国环境保护署等)规定的浓度值,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或依据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
9.6.2 预案解释权属
本预案由柯城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9.6.3 预案演练和修订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的组织应急实战演练由区政府牵头,由区应急指挥部定期组织(每年组织一次),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组成,共同参与应急演练,提高各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加强部门间应急联动、协作。
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依据有关预案编制导则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9.6.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