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20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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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应急管理局
衢州市柯城区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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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事件分级
2.1一般事件
2.2较大事件
2.3重大事件
2.4特别重大事件
3应急组织体系与机制
3.1应急指挥机构
3.2日常管理机构
3.3专家咨询委员会
3.4工作机制
4监测、报告、评估与预警
4.1监测
4.2报告
4.3评估
4.4预警
5应急响应
5.1响应原则
5.2分级响应与措施
5.3响应调整和终止
6善后处理
6.1后期评估
6.2奖励抚恤
6.3责任追究
6.4征用补偿
6.5恢复重建
7保障措施
7.1组织保障
7.2技术保障
7.3经费和物资保障
7.4通信和交通保障
7.5法律保障
7.6督导考核
8附则
8.1名词术语
8.2预案的制定
8.3预案解释部门
8.4预案实施时间
9附件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我区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以下简称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事件并消除危害,最大程度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推进健康柯城建设和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浙江省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应急预案》《衢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衢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柯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和以呼吸道症状为主要表现的突发急性传染病(以下统称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预防为主,立足“四早”。要切实强化公共卫生安全观念,积极开展卫生应急准备工作,落实防范措施,做到有备无患;加强监测、分析、预警,对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病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1.4.2统一领导,完善机制。根据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事件进行分级管理,实行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完善部门协作和相关工作机制,做到有序分工、闭环管理,高效做好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
1.4.3平战结合,强化准备。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并充分做好人员、技术、经费、物资、设备等应急储备和信息化建设投入,提高平战快速转换能力,做到随时备战、随时能战。
1.4.4群防群控,社会参与。高度重视健康教育和宣传引导,提升公众自我防控意识和能力。积极整合协调志愿者队伍、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等,共同参与防控。
2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结合事件发生背景、本地防控能力、专家评估等,将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2.1一般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一般事件:
1.我区出现中东呼吸综合征输入性病例。
2.我区出现人感染禽流感病例。
3.境外、国内其他省份或省内其他地市出现新型流感病例。
4.我区出现可能为新病原引起的不明原因肺炎聚集性疫情。
5.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短期内大量发病,可能超过我区医疗救治和防控能力。
6.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
2.2较大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较大事件:
1.我区出现输入性新冠肺炎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或核酸检测阳性样本。
2.境外、国内其他省份或省内其他地市出现新冠肺炎持续性社区传播,或我区出现本地病例。
3.我区出现中东呼吸综合征本地病例。
4.我区发生1起人感染禽流感聚集性疫情。
5.我区出现新型流感疫情。
6.我区出现可能为新病原引起的不明原因肺炎聚集性疫情,且出现多点扩散、病例死亡、社区传播、院内感染等情况之一者。
7.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短期内大量发病,已超过发病我区医疗救治和防控能力。
8.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
2.3重大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重大事件:
1. 我区出现新冠肺炎局部社区传播。
2. 我区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3. 我区出现中东呼吸综合征本地聚集性疫情。
4.我区2周内出现2起及以上人感染禽流感聚集性疫情,或发现人感染禽流感病毒已具备人传人的能力。
5.我区出现新型流感疫情局部社区传播,并出现死亡病例。
6.我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输入病例。
7.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短期内大量发病,可能超过我区医疗救治和防控能力。
8.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
2.4特别重大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特别重大事件:
1. 我区出现新冠肺炎、新型流感疫情广泛社区传播。
2.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波及我区2个以上乡镇(街道),呈扩散趋势。
3. 我区出现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持续社区传播。
4. 人感染禽流感疫情出现社区传播,重症病例或死亡病例持续出现。
5. 我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本地病例。
6. 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短期内大量发病,已超过我区医疗救治和防控能力。
7. 区政府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
3应急组织体系与机制
3.1应急指挥机构
建立平战结合运行机制,在启动事件应急响应时,依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组织,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本部门及管辖范围内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1.1区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由区政府领导任组长的区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针对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事件,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专班工作机制开展防控工作,相关职责参照《柯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针对一般事件,由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启动联防联控机制开展防控工作。
3.1.2区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力量对事件进行应急处置,迅速果断作出决策部署。
(2)向市政府和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事件应急处置情况,接受市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和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导,与市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联系沟通,通报相关信息。
(3)指导和要求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培训演练、物资储备、宣传教育、经费保障等应急准备,并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承担事件应急准备与处置的其他相关工作。
3.1.3乡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街道)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的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件应急处置的决策部署和指挥协调,与上级应急组织体系建立工作联系和信息共享机制。
3.2日常管理机构
3.2.1工作机构
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作为区政府事件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常设机构,开展卫生应急日常事务处理工作。
3.2.2工作职责
承担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牵头事件联防联控机制日常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各级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组织起草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法规规章和制度;制定应急处置方针、政策和措施;建立完善监测预警系统;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培训演练;开展公共卫生安全教育、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防控知识和政策宣传。
3.3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建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日常应急准备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参与制定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对事件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对措施建议。
(3)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的意见建议,参与事后评估。
(4)对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指导。
(5)承担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3.4工作机制
区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确保事件应急组织体系高效运行,全面做好监测预警、应急指挥、应急响应、物资调度、部门联动等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3.4.1应急指挥机制。立足常态,构建平战结合的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实现事件的统一指挥、高效协调。组建跨领域、多学科的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防控高级别专家组,发挥技术优势在应急处置中的关键支撑作用。
3.4.2联防联控机制。在属地责任基础上,建立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清单,明确各自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建立部门高效协同、上下有序联动、区块紧密协作、信息互通共享的联防联控机制,形成区块联动格局;统筹多方力量健全城乡社区网格防控,筑牢基层治理的疫情防控体系。
3.4.3监测预警机制。围绕“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目标,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预检分诊系统,完善各类监测哨点布局。提高信息化水平,完善多点触发机制,健全监测预警网络。
3.4.4精密智控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强化卫生健康、公安、大数据管理等多部门数据共享和场景化多业务协同,全面提升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深化“大数据+网格化”管控机制,加强数字流行病学和智能化疫情防控工程研究,深化“一图一码一库一指数”经验成果,提升管控水平。
3.4.5平战结合机制。以防范化解重大疫情风险隐患为指引,建立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征用等机制,提高平战快速转换能力,确保平时服务、战时能战。打造重大公共卫生平台,提升卫生应急保障、处置和恢复能力。
3.4.6“三情”联判机制。推进疫情、舆情、社情(以下简称“三情”)联判联动、综合管控,统筹防风险、战疫情和保稳定各项工作。完善重大事件信息公开和新闻发布制度,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权威信息发布和正面舆论引导,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利用大数据分析和研判手段,加强“三情”监测,捕捉疫情线索,有效管控负面信息,及时核实辟谣。
3.4.7医防融合机制。坚持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贯通监测预警、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全过程。强化医疗机构的疾病预防控制职责和“两员一中心一团队”医防融合机制,提升一线医务人员基础公共卫生知识和技能,提高传染病的前端发现、早期预警能力。
4监测、报告、评估与预警
4.1监测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完善我区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不明原因肺炎监测、发热呼吸道症候群监测、实验室检测、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报告、医疗卫生工作人员报告、科研发现报告、舆情监测以及公众举报等多渠道监测网络,实现信息源头收集、实时抓取和在线监测。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等负责开展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的日常监测。
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发生后,可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发展趋势等,适时启动应急监测,调整监测方式、范围、内容、频次等。
4.2报告
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农业、林业、市场监督管理、教育等有关部门和机构为事件的报告责任单位。执业中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等为报告责任人。
报告责任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报告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及其处置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4.3评估
根据多渠道监测网络数据、国内外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发生发展情况、舆情监测数据等信息,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日常风险评估和专题风险评估,及时排查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发生发展的风险隐患。
针对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发出的预警提示,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核实,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专题风险评估;根据核实评估结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按规范程序启动。
一旦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应充分利用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综合人员活动、行为习惯、物流、气候等更大范围的社会化层面数据,结合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的处置和发展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动态专题评估并发布风险提示和预警。
4.4预警
在健全多渠道监测网络的基础上,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科学设定预警指标体系以及风险预警阈值,建立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在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处于未然状态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按照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的性质、发生形式、波及范围、发展趋势、严重程度、病原特征等因素,从低到高分为四个级别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我区范围内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达到四个级别预警阈值时,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疫情核实评估后向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预警建议。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建议,作出预警决定,根据防控需要,向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等全部或部分对象发布相应级别(颜色)的预警(预警的分级标准和方法见附件),并向区政府报告。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以及卫生监督机构等应根据监测、预警结果,及时公众发布健康提示。
预警发布后,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根据疫情发展趋势和变化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议,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进行调整。如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已经消除,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在组织评估后及时解除预警。
5应急响应
5.1响应原则
5.1.1区级响应原则
符合Ⅰ级应急响应的事件,由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向区政府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区政府根据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建议,决定是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如启动应向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备案后发布实施。市级启动事件Ⅰ级应急响应或者市级要求我区启动区级Ⅰ级应急响应的,则直接启动。
符合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的事件,由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向区政府提出是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区政府根据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建议,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向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备后发布实施。
5.1.2各级响应原则
上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后,如无特别要求的,下级政府应随之启动相应级别响应。如需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具体程序和原则参照区级响应原则。各有关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责和指挥机构要求,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上级政府取消应急响应后,其所属有关部门、下级政府须根据本部门和辖区内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作出是否继续保持本级本部门响应的决定。
各级政府如需启动区域内应急响应,参照区级响应原则,按规范程序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上级政府根据疫情形势、评估结果和防控工作需要,可要求下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5.2分级响应与措施
5.2.1Ⅳ级应急响应
(1)组织领导:由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启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并指导事发地政府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2)信息报告研判: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要求进行信息报告,针对事件开展专题风险评估和形势研判。
(3)重点人群管理:对病人、疑似病人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原则,采取就近隔离、就近观察、就近治疗措施。对密切接触者、共同暴露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所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规范开设发热呼吸道门诊,其他医疗机构加强预检分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大数据、交通运输、通信等部门,运用大数据技术联合开展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追溯、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等调查处置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加强疫情相关监测工作。
(4)事件控制:精准划定防控区域范围至最小化单元,对疫点、疫区进行应急处置和终末消毒,加强日常预防性消毒。加强对学校、农贸水产批发市场、养老院、福利院、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监所等重点和特殊场所的防控。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可对涉及疫情的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学校等采取停工停业停学措施;可对发生疫情的社区采取限制人群聚集性活动、封闭式管理等措施;可对禽类、野生动物、冷冻水产品等交易进行必要的限制,在疫情涉及的市场等场所禁止交易。
(5)信息发布:由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常规每月发布疫情信息,必要时及时发布。
(6)健康教育:开展急性呼吸道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7)保障措施:乡镇(街道)做好对事发地疫情防控的支援准备,抽调医疗卫生资源加强事发地防控力量,或组织协调行政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协助收治病人。
(8)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依法处理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
5.2.2Ⅲ级应急响应
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强化和增加以下响应措施:
(1)组织领导:由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区长任区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特殊情况设在区政府办公室。根据需要设置相关工作组,分工负责,实行专班运作,统筹组织协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信息报告研判:实行疫情日报告、零报告制度;每周开展疫情风险评估和以县域为单位编制疫情风险地图,并向社会发布。
(3)重点人群管理:根据国内外、省内疫情形势变化动态调整疫情重点地区(国家)名单,建立与区域疫情风险等级相对应的人员安全流动管理机制。可对来自疫点、疫区或疫情中高风险国家(地区)的人员实施严格排查管控措施和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健康监测、医学检测等必要措施。提升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服务能力,满足重点人群应检尽检、其他人员愿检尽检需求。
(4)事件控制:乡镇(街道)为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主体,涉及疫情防控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重点落实好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防控措施,对公共场所实施必要的限流限客措施。避免非必需的人群聚集活动,尽可能减少参加活动的人数,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实施“大数据+网格化”管理,落实社区防控责任,对进出人员、车辆采取“健康码+体温测量”等查验措施。引导公众加强自我防护,分具体场合科学合理使用口罩等防护用品。必要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划定并宣布疫区范围,实施封锁措施。根据防控需要,可对禽类、野生动物、冷冻水产品等交易进行必要的限制,可在疫区范围内可禁止交易。
(5)信息发布:由区委宣传部发布事件进展信息、防控相关政策和措施。
(6)健康教育:加大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广覆盖,重点普及针对性疾病防治核心知识。
(7)保障措施:乡镇(街道)实施统一的物资调配保障机制,统筹调集使用行政区域内的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相关设施设备等各类疫情防控资源,及时组织生产、供应和调度防控物资,满足防控工作需要。
(8)其他措施:组织协调多部门利用新技术和新资源支持应急响应工作;建立多部门参与的事件应急处置支持信息系统,提升信息报告、统计分析、流行病学调查、疫情追踪等的时效性和智能化水平,确保应急处置信息准确、共享,促进防控措施有序落实;建立区内各乡镇(街道)间的事件应急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5.2.3Ⅱ级应急响应
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强化和增加以下响应措施:
(1)组织领导: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区领导小组组长,启动“1+6”专班运行机制,分别为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舆情组、管控组、医疗组、医疗物资保障组、生活物资保障组和综合组,实行专班运作、分工负责,开展事件的应急处置、医疗救治、技术支撑保障、交通保障、物资设备供应保障、通信保障、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国内外交流合作、后勤保障、督导检查等各项应急工作。
(2)信息报告研判:建立全区、各部门24小时畅通的每日调度和会商机制;每日开展疫情风险评估,根据上级指导每三日编制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的疫情风险地图,并向社会发布。有关频次可根据防控需要调整。
(3)重点人群管理:对病人、疑似病人,以区为单位实施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不能开设发热呼吸道门诊的医疗机构开设发热诊室、设立临时隔离病室,开展发热病人筛查,及时转诊并做好登记和报告。
(4)事件控制:区领导小组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在全区范围内分区分级采取限制措施。高风险地区可采取除保障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必需物资生产供应外的全面停工停业停学措施,关闭公共场所,停止集市、集会等人群聚集活动;严格限制人员流动、物流、商流,实施严格交通运输管制,可采取除保障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必需物资和人员运输外(开通绿色通道),全面或局部区域内停止客运、市区交通和物流运输,实施交通卡点管控。中风险地区建立全区统一的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工和公共场所开放开业负面清单并及时调整,对列入负面清单的单位和场所采取停工停业措施,未列入负面清单的单位和场所在落实好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可继续生产经营;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可采取学校停学措施;停止集市、集会等人群聚集活动;对人员流动、物流、商流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实施交界口岸、交通卡点管控。低风险地区在落实好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可开工开业开学;停止集市、集会等人群聚集活动。划定控制区域,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区应急指挥部可决定是否实行乡镇(街道)或县域封锁(相关工作根据需要报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强化社区管控措施,高风险地区禁止非居住人员进入、限制居住人员进出,中风险地区禁止非居住人员进入,低风险地区人员进入须测温亮码。公众外出必须全程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实行测温亮码。根据防控需要,可对禽类、野生动物等交易进行必要的限制,并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采取禁止交易措施。
(5)社会动员:中高风险地区,积极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以及村(居)委会、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等协助做好事件相关信息收集报告、重点人群查验、人员隔离、健康随访及其他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环境整治。
(6)交通检疫:实施中高风险地区交通检疫,交通等部门可在交通站点、干线公路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或利用现有的卫生检疫场所,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运送物资进行检疫查验;低风险地区可对来自中高风险地区的交通工具、乘坐人员、运送物资进行检疫查验。做好出租车、网约车、公共汽车、客运大巴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消毒工作。
(7)信息发布:区委宣传部每日发布事件进展信息、防控相关政策和措施;及时发布健康提示和就医指南;及时披露信息、澄清谣言、回应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8)健康教育:重视心理健康服务,加强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心理健康干预,向社会公众提供心理援助。
(9)保障措施:建立全区物资统一调配保障机制,根据需要可调集区内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相关设施设备等疫情防控资源支援中高风险地区防控工作,及时组织生产、供应和调度防控物资,满足防控需要。中高风险地区政府可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和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按照市委市政府或区委区政府要求,可临时调整医保政策,启动医疗救助应急机制。
(10)其他措施:建立跨区的事件应急信息互通共享机制;组织相关部门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支持开展重大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辅助精密智控。
5.2.4Ⅰ级应急响应
国务院和省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在国家和省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省政府未启动省级Ⅰ级应急响应的,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响应,必要时请求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在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强化和增加以下响应措施:
(1)组织领导:由区长任区领导小组组长,启动“1+6+N”专班运行机制,即在“一办六组”基础上,根据需要增加相应工作专班。
(2)信息报告研判:每日开展疫情风险评估,编制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的疫情风险地图,并向社会发布。有关频次可根据防控需要调整。
(3)重点人群管理:视情启用方舱医院开展大批量病例、疑似病例的集中收治,向市政府报告请求医疗救治和防控工作支援。
(4)事件控制:区领导小组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可在全区范围内采取全面停工停业停学、关闭公共场所、停止人群聚集活动等措施;在全区或局部区域内采取严格交通运输管制措施。划定控制区域,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区领导小组可决定是否实行乡镇(街道)或县域封锁(相关工作根据需要报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所有社区禁止非居住人员进入,限制居住人员进出,落实“健康码+体温测量”管理措施。根据防控需要,可在全区范围内禁止禽类、野生动物交易等必要的限制措施。
(5)社会动员:全区范围内进行社会动员和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6)交通检疫:实施全区范围的交通检疫。
(7)信息发布:增加每日新闻发布频次,及时发布事件进展信息、防控相关政策和措施。
(8)健康教育:设立24小时心理健康咨询热线,随时向公众提供心理支持服务。
(9)保障措施:实施全区物资统一调配保障机制,统筹调集使用全区范围内的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设施设备等疫情防控资源,及时组织生产、供应和调度防控物资,满足防控需要,必要时可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设施设备等。区政府可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和调用储备物资用于疫情防控。
各乡镇(街道)启动区域内应急响应的措施,参照以上内容执行。启动区级应急响应后,事件发生地的乡镇(街道)政府可酌情提高本地应急响应等级,强化工作措施,严防事件传播扩散或控制事件影响。
5.2.5非事件发生地区
未发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区域、发展趋势和应急响应范围,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关注事件发展,多渠道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专家开展事件影响的评估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经费、物资、技术等资源储备和风险沟通等准备。
(3)加强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项报告制度。
(4)实施上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部署的应急响应措施。
(5)认真准备,随时等待上级指令,支援事件发生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响应调整和终止
5.3.1响应调整依据
在应急响应期间,根据事件发生、发展的趋势和控制效果,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向同级政府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的建议;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或经处置后得到有效控制的事件,应降低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3.2响应调整原则
响应级别调整和响应终止程序同启动程序。在事件得到有效控制、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发生变化后,应在专家评估基础上,按照谁启动、谁调整的原则,由相应组织(部门)宣布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5.3.3响应调整程序
Ⅳ级响应由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分析论证,得出应终止应急响应结论后,报区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如应提高响应等级则参照“5.1响应原则”的程序实施。
Ⅲ级响应由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分析论证后,向区政府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的建议,由区政府决定发布实施。
Ⅱ级响应由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分析论证后,提出调整或终止响应的建议,其中提高响应至Ⅰ级等同于启动Ⅰ级响应程序(参照“5.1响应原则),降低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则由区政府决定,向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备后发布实施。
Ⅰ级响应由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分析论证后,提出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的建议,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报告后发布实施。
各乡镇(街道)应急响应调整或终止程序参照以上程序及“5.1响应原则”。
6善后处理
6.1后期评估
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组织开展事件处置情况评估,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6.2奖励抚恤
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参与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国家、省、市和区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表彰、奖励;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对在应急处置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3责任追究
对在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以及不遵守有关规定、不配合或拒不执行应急管控措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6.4征用补偿
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在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和补偿。
6.5恢复重建
根据事件风险评估结果、防控措施、受疫情影响程度、重建能力,制定当地复工复产和恢复重建计划,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7保障措施
7.1组织保障
加强对事件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建立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保证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正常进行;将事件应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基层应急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尤其要强化卫生健康系统的卫生应急管理与处置力量配备。
7.2技术保障
7.2.1信息系统
各部门应发挥技术优势,将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5G等新技术应用于事件应急处置,在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病原溯源、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和重点人员追踪排查、防控救治、资源调配等方面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完善大数据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中应用的立法保障。
7.2.2专业机构
建设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强化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健康教育、科研创新能力;建立健全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强化急救、传染病救治、心理危机干预能力;加强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推进在线监测和数字化监管手段,提升应急监督执法能力。
医疗机构建设应考虑增加应急扩容设计,具备应急物资储备功能和快速腾空、平战转换能力;建立后备医疗机构,建立分层次动员机制;对后备方舱医院、紧急隔离点等作出计划安排。
7.2.3卫生应急队伍
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事件卫生应急队伍。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防控与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做好预备役和后备处置队伍建设,积极吸纳志愿者队伍、民间救援组织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应急处置和常态化训练,提升卫生应急处置扩容能力。建立集成化、梯队化队伍管理模式,完善专业队伍与社会力量的工作联动机制,通过实战和演练不断优化协调联动。
7.2.4培训和演练
各级政府、部门、专业机构应定期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培训演练的内容和对象范围应立足于实践,在内容方面考虑对标预案和情景构建,在范围方面除了预备役、后备处置队伍和社会公众参与外,还应考虑加大对行政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以提高其统筹协调能力。按预案内容及流程开展培训和演练,及时对培训演练进行总结和评估,不断完善预案体系。
7.2.5科研和国际交流
开展事件应急相关的科研攻关,做好技术储备;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装备,提高应对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的能力水平。
7.3经费和物资保障
按照我区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有关规定,落实事件应急准备、处置和常态化建设经费,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并督促相关部门做好经费的绩效管理工作;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智能管理、节约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指挥调度、日常储备、应急生产、物流配送等机制,提高战时紧急扩容和自主保障能力;建立应急渠道,推进紧缺医用应急物资的技术评审和生产审批。
7.4通信和交通保障
有关部门要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为事件应急监测、报告、调查、处置等提供技术服务和通信保障。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调度、放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和车辆,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7.5法律保障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区司法局应根据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起草、制定并不断完善应对事件的法规、规章、制度,做好相关法律解释工作。
加强事件应急相关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教育公众自觉配合事件防控处置工作。
7.6督导考核
要加强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指导,确保应急处置措施落到实处;建立督导、考核和问责机制,把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和部门绩效考核。
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执纪检查、监督举报调查、专题巡视巡察等监督工作。
8附则
8.1名词术语
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是指病原体从人体的鼻腔、咽喉、气管和支气管等呼吸道感染侵入而引起的急性发病、有较强传染性的疾病,一般会引发一定规模的传播流行。
新型流感:是指至少在过去10年以上未曾流行,或从未流行过的具有血凝素(HA)血清亚型的流感病毒,由于人类对这种病毒不具有免疫力,故有可能造成大流行。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由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区级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各乡镇(街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辖区事件应急预案,报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附件
附件
衢州市柯城区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
预警方案
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具有发病急、传播快、控制难等特点,易造成较大的经济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及早发现急性呼吸道传染病重大疫情风险并采取防控措施,最大程度减少疫情带来的影响,根据疾病特点、监测信息、发生发展规律,在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处于未然状态时,及时对其进行预警。
一、预警分级
根据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的性质、发生形式、波及范围、发展趋势、严重程度、病原特征等因素,从低到高将预警分为四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并按照疫情的发生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二、预警的分级标准
按照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病原体的不同,将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主要分为新冠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人感染禽流感、季节性流感、新型流感、不明原因肺炎和肺鼠疫、肺炭疽等8类进行预警。具体预警分级标准如下:
(一)蓝色预警
1.国内其他省份或我省其他地市出现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输入性病例。
2.国内其他省份出现多例人感染禽流感确诊病例;或我省其他地市出现禽间禽流感疫情,并发生职业人员暴露。
3.境外出现新型流感病例。
4.我区出现不明原因肺炎聚集性疫情。
(二)黄色预警
1.国内其他省份或省内其他地市出现新冠肺炎聚集性疫情;或我区出现新冠肺炎输入性病例。
2.我区出现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输入性病例,且疫情有扩散趋势。
3.我区发生1起人感染禽流感聚集性疫情。
4.我区出现新型流感病例。
5.我区出现可能为新病原引起的不明原因肺炎聚集性事件,并出现重症病例。
6.国内其他省份或省内其他地市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疫情,并已对外输出病例。
(三)橙色预警
1.我区出现新冠肺炎本地病例。
2.境外、国内其他省份或省内其他地市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确诊病例。
3.我区出现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本地病例。
4.我区发生2起人感染禽流感病例并出现聚集性疫情。
5.我区出现新型流感聚集性疫情,并出现重症病例。
6.我区出现肺鼠疫、肺炭疽本地疑似病例。
(四)红色预警
1.我区出现新冠肺炎局部社区传播,波及2个以上乡镇(街道)。
2.我区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聚集性疫情。
3.我区出现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聚集性疫情,并出现本地续发病例。
4.我区出现人感染禽流感的社区传播。
5.我区出现新型流感社区传播,并呈扩散趋势。
6.我区出现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三、预警原则
我区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形势经研判符合上述四个级别预警阈值时,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实评估后向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预警建议。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疾控中心的预警建议,作出预警决定,发布相应级别(颜色)的全区预警,并可同时对预警触发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发布预警,预警触发地的预警级别须不低于全区预警级别。当同时存在2种及以上预警情形的,应合并发布预警,并以分级标准最高的情形作为最终预警的级别。
乡镇(街道)参照区级预警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预警级别应不低于区级预警级别。
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以及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监测、预警结果,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健康提示。
四、预警的发布、调整和解除
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接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预警建议后,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预警,内容包括预警的情形、预警级别、预警范围、预警措施等,可以文字、预警地图等形式展示,同时向区政府报告。
预警发布后,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根据疫情发展趋势、突发事件发生发展可能性的降低或增加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议,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进行调整。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应及时解除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