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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802002621513U/2023-6953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3-20
发文字号: 有效性:

【财政资金直达基层】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部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20 16:47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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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农〔2022〕76号

 

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民宗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2〕90号),现将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部分)提前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此项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2023年度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各市、县(市)收入列“110023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列报“21305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下相应支出预算科目,待2023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使用。相关任务及绩效指标由省民宗委会同省财政厅另行下达。

本次提前下达的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主要包括民族县、少数民族人口数量及相关人口和村集体经济收入水平、民族乡镇共同富裕重点项目以及综合绩效等因素。

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实行动态监控,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资金来源中包含各级财政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各地要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衔接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督促相关部门统筹安排项目,突出衔接资金支持重点,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全过程绩效管理,加快分解落实具体项目,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录入防返贫监测系统。

 

附件: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部分)分配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2年12月1日


附件

 

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部分)分配表

                                                      单位:万元

序号

县(市、区)

补助金额

序号

县(市、区)

补助金额

1

淳安县

37

14

开化县

37

2

永嘉县

60

15

龙游县

88

3

平阳县

148

16

莲都区

138

4

苍南县

158

17

龙泉市

129

5

文成县

172

18

青田县

37

6

泰顺县

150

19

云和县

112

7

婺城区

120

20

庆元县

44

8

兰溪市

65

21

缙云县

37

9

武义县

170

22

遂昌县

175

10

柯城区

37

23

松阳县

71

11

衢江区

67

24

景宁县

465

12

江山市

39


合计

2621

13

常山县

65




 


信息来源:财政局(国资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