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8000026216953/2022-00108
生态环境分局
2022-12-20
主动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
钱鹏程
处罚文号:
衢环柯城罚〔2022〕13号
处罚日期:
2022年12月20日
违法事实:
2022 年 10 月 26 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监督帮扶检查组对浙江根根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根根陶瓷公司”)开展了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根根陶瓷公司大球磨工段使用2辆轮式装载机(型号分别为龙工牌LG850与山推牌SL53H)进行物料(原辅料、煤等)送料、上料作业,上述2辆轮式装载机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你与根根陶瓷公司签订《大球磨工作承包合同》承包根根陶瓷公司大球磨工段包括物料送料、上料等生产作业工作,这2辆轮式装载机为你生产所使用装备。你使用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涉嫌环境违法。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内容: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浙江省(衢州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缴纳罚款。
决定作出机关: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