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2002621484G/2023-7999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3-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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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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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城区司法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3-01-19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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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情况

2022年,柯城区司法局认真贯彻落实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精神,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依法行政,深化信息公开,不断增强工作透明度,持续发挥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治理重要组成部分作用,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全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共计614条,其中,通过柯城区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公开信息247条,通过“柯城普法”微信公众号、报刊媒体等公开信息367条。内容涵盖宪法、民法典、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贯彻、数字化改革、基层社会治理等法律法规、中心工作以及其它审批事项。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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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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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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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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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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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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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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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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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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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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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

0

0

3.其他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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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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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对政务信息公开的认识还有待深入,投入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时间、精力、人员还不足,有时会出现信息的漏报,对信息公开的时效性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下步,我们将继续加大司法行政政务信息公开力度,进一步完善公开目录,细化信息分类,畅通公开渠道,围绕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积极更新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机构职能、四项制度等栏目内容,不断完善司法行政信息公开栏目、内容,加大信息公开量,提高信息更新率,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022年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 [2020] 109号),全年未收取信息处理费,无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