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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802307671925H/2023-005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01-19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 2023-01-19 16:31 信息来源: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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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区相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扎实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紧紧围绕关系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的市场监管工作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不断拓展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完善公开制度,强化公开监督,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年度我局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86条,其中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104条,省、市、市监内网82条。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新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规范性文件

0

0

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件)

行政许可

237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件)

行政处罚

338

行政强制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2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1

1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1

1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0

(七)总计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本年度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主动公开的目录有待优化。因缺少对国务院《条例》法规的学习理解,实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仍与《条例》要求有较大差距,主要反映在公开的信息时效性不足。二、单位特色亮点工作不够突出,对于我局特有的市场监督执法,如药品安全监管栏目更新内容较少。三、单位日常信息公开的质量有待提高,缺少与时事热点的结合,定位不够精准。

整改措施:一是制定清单,发挥主动性。主动建立公开事项清单和负面清单。年初由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单位梳理业务线上的主动公开事项,交至局办公室统一分类归口,实现栏目化、清单化。明确不予公开的范围,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事项纳入负面清单管理并实施动态调整。二是结合实际,增强实效性。结合本单位实际,逐步挖掘更多群众喜闻乐见、便民、利民的关心事、新鲜事,切实提高信息公开实效。三是加强化培训,提高实操性。设定培训计划,将国务院《条例》等规章制度、其他县市区优秀政务信息公开案例为主体,加强对从事信息公开工作业务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业务素质,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规范化轨道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022年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全年未收取信息处理费,无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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