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2307671925H/2023-002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1-06 | ||
发文字号: | 有效性: |
11330802307671925H/2023-0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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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1-06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3-01-11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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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场监管局
信息来源:
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柯市监处罚〔2023〕3号
当事人:无锡晟龙经济贸易咨询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30802*********R
住所(住址):浙江省衢州市通荷路75-10号
负责人:王启兴
身份证件号码: 530302***********3
2022年6月1日,本局收到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衢市监信交办【2022】1号),获悉无锡晟龙经济贸易咨询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系犯罪分子为实施犯罪而设立的空壳公司,并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经初步核查,2022年6月22日,本局对无锡晟龙经济贸易咨询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涉嫌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行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根据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802刑初482号《刑事判决书》显示,无锡晟龙经济贸易咨询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晟龙衢州分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7日,系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通荷路75-10号,公司对外招牌为山南海北特产汇。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无锡晟龙衢州分公司采用发放传单、组织旅游考察、口口相传介绍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公司经营土特产、海鲜、酒楼等业务,以消费返利、增值优惠等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共向社会不特定人员36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923850元,案发前已支付投资人利息共计48800元,案发前未偿还集资金额共计人民币875050元。上述事实确认当事人存在利用公司名义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2022年7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浙江省衢州市通荷路75-10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核查,经查该经营场所现为衢州市柯城冠羚食品商行的经营场所,当事人已不在该地址经营。执法人员当即与当事人负责人王启兴电话联系,电话无法接通。2022年7月6日,执法人员通过询问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房东孔小岳,得知当事人经营场所于2018年已停止营业。
另查明,根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刑终56号《刑事裁定书》显示,无锡晟龙经济贸易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小兢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间,虚构无锡晟龙经济贸易咨询有限公司旗下拥有超市、广告策划等多家正在运营的控股子公司,以投资晟龙公司山南海北特产汇门店扩建并获取高额分红的名义,在平度市骗取投资款,依法构成集资诈骗罪,给予刑事处罚。2022年4月15日,无锡晟龙经济贸易咨询有限公司(2018年4月24日名称变更为江苏鼎燊通盈实业有限公司)因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被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6月1日,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当事人《分公司登记基本情况》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
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利用公司名义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况;
4、2022年7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事实;
5、2022年7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房东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及房东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已停止营业的情况;
6、2022年7月6日,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房东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及承租方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租赁情况;
7、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无锡晟龙经济贸易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小兢存在利用公司名义从事集资诈骗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况;
8、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份及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无锡晟龙经济贸易咨询有限公司已吊销的事实。
2022年11月1日,本局通过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网站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柯市监罚告〔2022〕4-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对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利用公司名义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属于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柯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1月6日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二份归档, 一份案卷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