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2307671925H/2023-002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1-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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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0802307671925H/2023-0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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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1-06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3-01-11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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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场监管局
信息来源:
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柯市监处罚〔2023〕2 号
当事人:衢州市福金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30802*********5
住所(住址):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街道双港中路167号408室
法定代表人:杜东锋
身份证件号码: 330821***********5
2022年6月1日,本局收到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衢市监信交办【2022】1号),获悉衢州市福金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系犯罪分子为实施犯罪而设立的空壳公司,并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经初步核查,2022年6月22日,本局对衢州市福金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行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根据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802刑初193号《刑事判决书》显示,衢州市福金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金锋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13日。该公司以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发传单等方式,采用福金锋投资管理养老基金卡、推广卡、企业内部原始股认购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根据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8刑终68号《刑事裁定书》显示,2014年至2019年,福金锋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东锋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以福金锋公司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方法为通过口口相传、发传单等方式,采用福金锋投资管理养老基金卡、推广卡、企业内部原始股认购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2020年4月30日,浙江广泽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审计报告确认:“2014年至2019年期间福金锋公司、杜东锋等人共计向报案的1054名集资参与人集资106,483,000元。截止审计报告日尚未归还的集资金额为72,322,041.52元。另有报案的11笔集资金额共计376580元,需进一步取证确认”。上述集资款杜东锋未用于福金锋公司经营,而是以其个人名义购买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街道双港中路167号楼房,在衢州市衢江区双桥乡河口村建造房屋,开福锋酒店等。上述事实确认当事人存在利用公司名义从事非法集资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2022年7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街道双港中路167号408室的经营场所进行核查,经查该经营场所大门上锁,执法人员无法进入,大门上贴有告示2张,分别为《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和《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拍卖预告》,内容为杜东锋所有的坐落于柯城区双港街道双港中路167号的不动产被执行拍卖。执法人员当即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杜东锋电话联系,电话无法接通。2022年7月8日,执法人员通过询问双港街道双港社区工作人员,得知当事人经营场所已关门停止营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6月1日,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当事人《公司登记基本情况》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
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利用公司名义从事非法集资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况;
4、2022年7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事实;
5、2022年7月8日,执法人员对双港街道双港社区工作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及工作人员身份证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已关门停止营业的情况。
2022年11月1日,本局通过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网站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柯市监罚告〔2022〕4-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对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利用公司名义从事非法集资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属于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柯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1月6 日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二份归档, 一份案卷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