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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802307671925H/2023-002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01-09
发文字号: 有效性:

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柯市监处罚〔2023〕5号

发布日期:2023-01-11 15:02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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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柯市监处罚〔20235

 

当事人:江西中汇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Q                         

住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衢化街道中央大道11-3号                                     

经营者:赵旭清                      

身份证号码:330721**********1                        

联系电话:187******63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赤松镇钟头村松宫路9号  

      

   202261日,收到《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衢市监信交办【2022】1号),获悉江西中汇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系犯罪分子为实施犯罪而设立的空壳公司,并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经初步核查,2022年6月21日,我局对江西中汇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涉嫌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赵旭清于2016年10月8日成立江西中汇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后并未开展生产,亦未产生任何盈利,自2017年起5次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2020年7月13日被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根据《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浙0802刑初587号》,“2016年10月28日,赵旭清成立江西中汇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在衢化街道中央大道11-3号开设门店,通过郑旭辉、姜磊、梁孝靖等人上街发放传单等方式,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吸引社会不特定对象到巨化门店投资江西中汇汽车集团新能源汽车推广项目,承诺到期返还本金并定期发放投资效益”,确认当事人存在利用公司名义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2022年7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衢化街道中央大道11-3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核查,经查该经营场所现由张丽华承租经营衢州市柯城区丽华服装店,承租时间自2019年4月份起至今。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赵旭清电话联系,电话接听人称其非赵旭清本人,也不认识赵旭清,与江西中汇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无任何关联2022年8月26日,执法人员对原江西中汇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前台张微进行询问,其表示曾配合公安机关做过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赵旭清及该公司业务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相关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6月1日,《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

2.2022年7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1张、对该地址目前的经营主体衢州市柯城区丽华服装店经营者张丽华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已不在注册地址经营的事实。

3.2022年8月10日,浙江省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取得的《分公司登记基本情况》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

4.2022年8月10日,浙江省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取得的《企业详细信息》1份,证明当事人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公示年报和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5.《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浙0802刑初587号》、《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浙0802刑初144号》复印件各1份、2022年8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员工张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张微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利用公司名义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况;

6.2022年9月29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取得的江西中汇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总公司已停止运营的事实。

2022111日,本局通过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政务网站依法向江西中汇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公告送达《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柯市监罚告〔2022〕8-14号),告知当事人拟对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利用公司名义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属于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柯城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柜面自助终端(注:代收行名称:柯城农村商业银行;户名:柯城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柜面自助终端 ;账号:201000012276110000205)。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9

                    

信息来源: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