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2307671925H/2023-002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1-06 | ||
发文字号: | 有效性: |
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柯市监处罚〔2022〕4号
当事人:衢州市盛火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P
住所(住址):浙江省衢州市荷花西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周继军
2022年6月1日,本局收到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衢市监信交办[2022]1号),将9家公司违法线索(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衢市检建【2022】3号))交由本局核查。经初步核查,2022年6月22日,本局对衢州市盛火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行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根据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浙0802刑初193号的内容“经审理查明:一、盛火公司非法集资事实。被告人周继军于2017年4月28日成立衢州盛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衢州市盛火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火公司)。从2017年3月至2019年8月期间,周继军聘用被告人舒某某、潘某某、姜某某、江某、舒某、李某某作为业务员,在衢州以口口相传的宣传方式,按照存满一年月利息为投资款每万元2.5%的收益,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经浙江广泽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计,被告人周继军等人共向陈某某、刘某某等582人非法集资人民币108507717元,待偿还金额为69372932.12元。经查,被告人周继军等人从2017年3月即开始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周继军为继续进行非法集资在2017年4月28日设立盛火公司,公司成立后也仅以实施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被告人周继军已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盛火公司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周继军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0元 。”,确认当事人存在利用公司名义从事集资诈骗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2022年8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浙江省衢州市荷花西路13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核查,经查该经营场所已由衢州市蜂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营,执法人员当即通过电话联系衢州市盛火商贸有限公司,电话无人接听。执法人员通过询问衢州市蜂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得知当事人经营场所早已关门停止营业,衢州市蜂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5月装修完开始在荷花西路11、13号经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6月1日,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当事人《公司登记基本情况》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
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利用公司名义从事集资诈骗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况;
4、2022年8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事实;
5、2022年8月25日,执法人员对衢州市蜂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工作人员身份证打印件1份及衢州市蜂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已关门停止营业的情况。
2022年11月1日,本局依法在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告送达了柯市监罚告〔2022〕3-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对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享有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利用公司名义从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属于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柯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6日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三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