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216953/2022-692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生态环境分局 成文日期: 2022-09-26
发文字号: 有效性:
  • 信息索引号:

    113308000026216953/2022-69216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分局

  • 成文日期:

    2022-09-26

  • 文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行政处罚决定书(衢州市柯城润源食品厂)

发布时间:2022-09-26 09:59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分局

信息来源:

分享: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

衢州市柯城润源食品厂

处罚文号:

衢环[2022]8

处罚日期:

2022915

违法事实:

我局于 2022  8  16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厂主要从事腐竹生产销售,年产27吨豆制品加工项目于2020227日通过现状评价环评备案(柯环建备〔20201号),202082日办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手续,建有泡豆池4个、磨机3台、煮浆池1个、蒸干成型台9个、烘房7间及2蒸吨卧式生物质锅炉1台,腐竹生产产生的泡豆和地面冲洗废水配套建设“一级厌氧+接触氧化”预处理设施,锅炉燃烧烟气配套建设水膜除尘设施。检查现场,你厂处于腐竹生产作业状态,锅炉正在燃烧,水膜除尘装置正常运行,锅炉烟气经两级水膜除尘处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检测人员对你厂烟气排放筒排放的烟气开展采样检测,根据泽环检字2022081802号检测报告,你厂锅炉烟气排放中的颗粒物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燃煤锅炉限值标准,涉嫌环境违法。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内容: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浙江省(衢州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缴纳罚款

决定作出机关: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