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稿)
发布时间:2022-06-15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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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分局
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防范突发环境事件特别是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充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及处置工作,确保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能有效控制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及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柯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类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并界定突发环境事件的下限。
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8)造成跨国(界)的环境污染事件。
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以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中毒(重伤)1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的适用范围和启动
1.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柯城区范围内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或由于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人体健康受到严重危险,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2.启动。在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启动本预案。发生一般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参照本预案执行。
三、工作原则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科室联动、科学处置”的原则。
四、组织领导
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预案实施。具体组织机构如下:
1.领导小组
组 长:杨更华
副组长:邱慧芳、汪新祥、杜晓伟
成 员:何梦云、吴巍、苏琳、钟佳
主要任务:查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情况,提出人员疏散、事件抢救等处置意见,组织指挥应急处置行动,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等。
2.监测协调组
组 长:何梦云
成 员:严海燕、陈奔奔、市监测中心
主要任务: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事发现场及周围环境状况采样、监测的工作协调协助、数据获取及其它相关工作。
3.调查处置组
组 长:汪新祥
成 员:钟佳、吴巍、叶莉莉、马金辉、齐华建
主要任务: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等级和危害做出恰当的判定,负责事件相关报告,事件现场的相关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4.后勤保障组
组 长:杜晓伟
成 员:周冠、陈梦婷、钱俊、李敏、杜剑峰、王石耀
主要任务: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车辆、物资的调度和相关保障工作。
5.技术服务组
组 长:吴巍
副组长:苏琳
成 员:周露飞、汪珍珍
主要任务: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面的判明,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
6.信息宣传组
组 长:杜晓伟
成 员:周冠、叶莉莉、陈梦婷
主要任务: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相关信息的收集、采编,做好向上报送信息及对外发布信息等工作。
五、报告制度
发生或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调查组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工作,对事件的性质和危害做出现场真实性调查,第一时间向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调查情况。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四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
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
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六、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
在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按以下规定应急处置:
1.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赶赴事发现场,调查组对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做出初步调查及判断,并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现场情况;监测协调组立即与市环境监测中心报告并请求现场监测支援,协调开展现场环境监测分析等工作,对需要采样及送样监测的,做好采样及送样等工作。
2.信息组按报告制度逐级向区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主要污染物质以及产生的危害程度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3.对有明确污染源的应责令立即停止污染物的排放。属于化学危险品类型的,立即请求应急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支援及协同处理,必要时召集相关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参与处理。
4.对发生有毒物质污染可能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应立即采取相应有效措施,控制污染事件蔓延,并通知当地乡镇政府或基层组织,做好防范工作;必要时,应疏散或组织群众撤离。
5.初步查明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及污染物质后,技术组要组织有关专家、有关部门及当地政府、群众代表、有关当事人商讨消除或减轻危害的方案、措施。
6.消除或减轻危害的方案、措施确定后,立即组织人员实施。
7.危险或危害排除后,召集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妥善处理好突发环境事件。
七、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发生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在接到事件报告后,以现场调查组、监测协调组配合处理为主,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八、与《柯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关系
本预案作为《柯柯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柯政办发〔2019〕36号)的一个分级预案及处置响应,当突发环境事件符合《柯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特别重大或重大等级事件时,处置工作服从《柯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处置行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
九、跨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
发生跨柯城行政区域(一次突发环境事件波及两个以上行政区)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时,事件的处置工作应在上级政府和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实施。
十、处置保障
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必须坚持快速反应、准确判明、灵活机制、高效处置的原则,做好相关的处置工作,处置现场所需的应急物资按属地联系并保证供应的要求抓好落实,具体供应要求如下: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于乡镇时,事件处置所需的应急物资按属地和谁主管谁负责供应原则,应急物资由乡镇负责联系并保障。
2.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于主要交通干道时,事件处置所需的应急物资由交通部门负责联系并保障。
3.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于企业事件单位时,事件处置所需的应急物资由企业事业单位自身负责联系并保障。
当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急物资供应在遵循上述保障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分局应做好协助调配及保障工作。
1.检测保障单位
单位名称:浙江泽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单位联系人:刘斌 联系电话:0570-8785799
2.技术服务单位
单位名称:衢州市环境医院
单位联系人:金鑫 联系电话:0570-8877890
3.综合性处置(力量及相关设施等)
单位名称:巨化集团有限公司环境应急处置中心
单位联系人:倪晓斌 联系电话:0570-3096242
十一、其他
1、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2、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柯城分局2020年4月10日印发的《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柯城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柯环发〔2020〕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