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柯城区水资源费及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负强企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的意见》(浙政办发〔2022〕8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资源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即水资源费按现行标准的80%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在2015年规定标准的80%征收基础上再打折80%。现将文件附着如下:
附件1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负强企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的意见浙政办发〔2022〕8号.pdf
附件2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07号.docx
附件3
企业减免政策统计.docx
柯城区水利局
202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