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0002621468X/2022-6504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公安柯城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4-02 | ||
发文字号: | 有效性: |
一、适用范围
需办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的外省户籍人口。
适用对象: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二)公安部《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 挂失申报和挂失招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5]34号):实行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异地受理。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改革现行居民身份证办理机制,对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委托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受理。
四、受理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
五、决定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在我省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外省籍人员,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就近的异地办证受理点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和丢失补领业务:
1.已领取《浙江省居住证》的;
2.已办理居住登记,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持有工商执照,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3.持有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材料的;
4.已办理居住登记,实际居住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并持有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的。
八、禁止性要求
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申领人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住址变更除外)与人口系统中信息不一致难以确认身份的;
(三)申请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四)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
(五)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材料出具单位 | 备注 |
(一)需交验下列身份证件之一: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仅限居民身份证换领);3.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 原件 | 原件1份 | 必要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
(二)需交验下列证明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证明材料之一:1.居住证;2.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的,可提供公安机关核验过的登记材料;3.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工商执照等相关材料;4.证明合法稳定就学的,需提供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5.证明合法稳定居住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 原件 | 原件1份 | 必要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十、申请接收
由申请人向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办证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持相应证明材料,向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办证申请;
(二)采集信息。申请人身份信息审核通过后,现场采集申请人的人像和指纹信息,打印居民身份证受理登记表,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三)缴纳工本费。按照标准缴纳工本费,同时领取公安机关发放的《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四)证件领取。公安机关完成制证并发放至各办证受理点。申请人本人或委托人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60工作日
承诺期限:15工作日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受理;
省外户籍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为每证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为每证40元。浙价费[2004]64号。
十五、审批结果
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和邮寄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力和义务
无。
十八、咨询途径和办理进程、结果公开查询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办公时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附录1 外省籍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办事流程图
附录2 申请材料示范文体
无。
附录3 常见错误示例
无。
附录4 常见问题解答
无。